证券代码:300286 证券简称:安科瑞 公告编号:2016-045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起诉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及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科瑞”)于2014年1月
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上海嘉塘
电子发展有限公司60%股权的议案》,并于2014年2月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成为
安科瑞的控股子公司。
2015年10月28日,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塘电子”)收
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1050号),起
诉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单位: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人:陈树滋
被告人:何忠喜
被告人:何俊贤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支付国外客户佣
金需要发票入账,被告人陈树滋即授意公司财务经理被告人何忠喜在外获取发票
后入账。嗣后,被告人何忠喜通过被告人何俊贤介绍,以支付发票价税合计9%
开票费的方式,虚开得上海浦东晓昕工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总价
税合计人民币1,022,700.01元,税款总计人民币148,597.42元,上述12份上海增
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入账并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造
成国家税款流失。
浦东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故意违反发票管理法
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14万余元,
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树滋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何忠喜系该公司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
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俊贤故意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
税款被骗人民币14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树滋、何忠
喜、何俊贤均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
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
起公诉。
公司为了降低损失、维护上市公司形象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于2016年1月26
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让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
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将嘉塘电子60%的股权转让给吴建明,并于2016年2月18
日办妥工商变更登记。
安科瑞以陈树滋、王小平担保的方式借款给嘉塘电子3,246,095.89元(其中:
本金3,000,000.00元,利息246,095.89元),因嘉塘电子资金不足,无力偿还;
嘉塘电子实际经营者陈树滋、王小平没有完成业绩承诺尚未支付业绩补偿款。安
科瑞于近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嘉塘电子”)及其关联人股权转让纠纷及借款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陈树滋
被告二:王小平
1、情况概述
2013年12月17日原告与两被告陈树滋、王小平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约
定两被告将其持有的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6111号1幢497室)6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股权转让价款总额为1920万元,
根据协议约定,原告依约向两被告支付了80%的股权转让款,共计1536万元,尚
有384万未支付。
按照协议第十七条第1款第(1)项的约定“出让方承诺,目标公司2014年应
分别实现净利润不低于400万元”,2015年1月26日两被告书面确认其2014年度应
支付给原告的现金补偿为712,384.49元。
同时,原告与两被告在2015年1月26日签订的《确认函》,两被告确认2015
年的利润承诺数为309.40万元。而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经审计的2015年的
净利润为-5,387,589.86元,因此根据协议第十七条第1款第(2)项的约定“如
果目标公司实际净利润低于出让方承诺数,出让方应对受让方进行补偿,补偿金
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当年应补偿金额=(当年净利润承诺数-当年实际净利润数)
×60%,以现金方式支付,并以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补偿当年受让方应支付的
股权转让价款优先冲抵,不足部分由出让方现金补足,超出部分继续支付给出让
方”,故两被告2015年度应支付给原告补偿款金额为5088953.92元。
故,2014年度、2015年度的合计补偿款总和为5801338.41元。
根据协议约定的冲抵办法,2014年度、2015年度的合计补偿款扣除尚未支付
的股权转让384万后,两被告应支付补偿款1,961,338.41元。
原告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股权收购协议合法、有效,在原告已按约履
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两被告应按约定承担对原告的业绩补偿金。因此,原告
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2、事件发展
该诉讼已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并立案(案号:(2016)沪0115
民初22184号),将于2016年5月9日开庭审理。
二、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陈树滋
被告三:王小平
1、情况概述
2014年7月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借款协议书》,根据协议第一条约定,原
告应于2014年7月10日至2014年12月30日向被告一提供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整,协
议生效后原告遂于2014年7月11日一次性支付给被告一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并且
按协议约定的利率为年利率5%,王小平、陈树滋为保证人,承担被告一不能按期
归还本息时的还款责任。后经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三被告再次书面确认了上述
欠款及2014年7月11日-2016年2月29日的借款利息,本息合计为人民币
3,246,095.89元(大写:叁佰贰拾肆万陆仟零玖拾伍元捌角玖分)。但原告随后
向被告一催要上述借款及利息时,被告一称资金紧张,无法偿还。
原告认为,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的协议合法、有效,经原告催要后被告一无法
偿还借款,被告二、被告三应一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此,本案三被告应对上
述借款及利息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
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2、事件发展
该诉讼已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并立案(案号:(2016)沪0115
民初22205号),已于2016年4月19日开庭审理,再次开庭事件未定。
三、澄清说明
公司于近日关注到在东方财富安科瑞股吧中发布的《员工上安科瑞讨要工
资》的帖子,指责安科瑞为黑心企业,拖欠员工工资。
1、为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避免股价异动,对于媒体报道,公司进
行了详细核查,现说明如下:
(1)经核查,上海嘉塘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员工2016年3月及4月工资。
安科瑞已将嘉塘电子60%的股权转让给吴建明,并于2016年2月18日办妥了工商变
更登记,因此嘉塘电子拖欠工资与安科瑞没有任何关系。
(2)嘉塘电子不属于安科瑞的控股子公司。
2、其他说明
媒体承担舆论监督的义务与责任,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器,公司接受、
欢迎并支持任何客观、公正、专业的媒体报道和合法的舆论监督。对于当前个别
媒体进行的不实、歪曲、甚至恶意中伤、不负责任的报道,公司正在多方收集相
关证据,也将根据媒体报道的影响与恶劣程度在适当时机采用法律手段的权利以
维护公司利益及广大投资者利益。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
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