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28 证券简称:宜安科技 公告编号:2016-029 号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3 点在东莞松山
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竹路 4 号新竹苑 3 幢(总部一号)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通知已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代表股份 156,100,1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87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名,代表
股份 156,10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8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4 名,代表股份 23,800,1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25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扬德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6,100,1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
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 23,800,1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
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100,1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
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 23,800,1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
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100,1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
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 23,800,1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
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6,100,1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
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 23,800,1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
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6,100,1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
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 23,800,1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
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 2015 年度关联交易及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
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6,100,1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
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 23,800,1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
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6,100,1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
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 23,800,1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
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6,100,1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
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 23,800,1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
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6,100,1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
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 23,800,1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
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
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6,100,10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
与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
果:同意 23,800,10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参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
与表决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法律意见书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