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BEIDOUXING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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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6]黔北律意见字第 32 号
致: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黔源电力”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石陶然、傅红梅律师出席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文件资料进
行了审核,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6 年 3 月 3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通知在法定期间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
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路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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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3:00 在贵州省贵阳市都
司高架桥路 46 号黔源大厦 4 楼会议中心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9 日——4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9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
决方式等均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
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路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等相关内容,本次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 4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共计 123,563,61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0.4598%,均为截止 2016 年 4 月 1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5 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2015 年财务决算、2016 年财务预算安排说明》、《2015 年年度报
告全文及摘要》、《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控股股东中国华
电集团公司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议案》、《关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与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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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北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
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大会审议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
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票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
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一)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20,820,5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01%;反对
628,4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86%;弃权 2,114,57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4,4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113%。
(二)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20,820,5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01%;反对
628,4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86%;弃权 2,114,57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4,4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113%。
(三)审议通过《2015 年财务决算、2016 年财务预算安排说明》;
同意 120,820,5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01%;反对
628,4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086%;弃权 2,114,57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4,4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113%。
(四)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 120,820,5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01%;反对
669,9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22%;弃权 2,073,07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4,4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77%。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 120,806,7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689%;反对
1,249,6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13%;弃权 1,507,237 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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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3,6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98%。
(六)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向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关
联交易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回避了
该项议案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未记入表决权总数,由非关联股东表决。
同意 41,220,2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2383%;反对
1,142,8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5851%;弃权 1,846,45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2,8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1766%
(七)审议通过《关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
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回避了
该项议案的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未记入表决权总数,由非关联股东表决。
同意 41,202,7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1987%;反对
1,160,3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6247%;弃权 1,846,45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2,8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1766%。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贵州北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
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120,711,1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915%;反对
779,3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308%;弃权 2,073,07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42,4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77%。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20,820,5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801%;反对
669,9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422%;弃权 2,073,074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54,4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77%。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的行使、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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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
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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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和盖章页。)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郑锡国
经办律师:
石陶然
傅红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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