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南京普
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曹力、
王晓炜出席了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文件材料,同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等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等相关决议公告、通知刊登在《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
巨潮资讯网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和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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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20 日 14:00 在江苏省南京市普天路 1 号公司二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9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0 日 15:00。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
表股份 118,541,7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15,000,000 股的 55.13567 %
(其中国有法人股 115,000,000 股,B 股 3,541,700 股)。根据
深交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 2 人,
代表股份 661,9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0787%。上述股东的持
股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16 年 4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深交所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为准。
2、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公司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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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a)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 10 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
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
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b) 审议上述议案的表决,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一名律师、两
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代表监票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c)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普通决议均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审议关于预计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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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曹力、王晓炜 负责人: 曹力
二 0 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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