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来源:深交所 2016-04-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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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

订稿)

交易对方名称 住所/通讯地址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暨重大资产出售交易对方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路 26 号七

上海永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层 721 室

二、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方

扬子新材拟采用询价发行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四月

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公司声明

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

况,并不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

同时刊载于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备查文件的查阅地点为本公

司办公室。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

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

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

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

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本企业

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

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

偿安排。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尚需取

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和核准。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

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完成后,

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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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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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交易对方保证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与本企业及本次交易相关

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

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

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

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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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证券服务机构声明

根据相关规定,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的证券服务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

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本次交易申请文件的相关信息,分别承诺:

“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本

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顾

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

“如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在本次重组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浩律

师(上海)事务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原则,自行并督促上市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

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

方式进行赔偿,并就该等赔偿事宜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拟购买

资产及上市公司备考财务信息审计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承诺:

“本所作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新材”)拟进

行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中拟购买资产及上市公司备考财务信息审计机构,出具了扬子新材非

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之标的资产 2013 年度、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模拟财务报表

的审计报告、扬子新材 2015 年度备考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扬子新材非公

开发行股份购买之标的资产 201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审核报告以及扬子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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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之标的资产 2013 年度、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原始模拟合

并财务报表与申报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专项说明、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的专项说明、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以下统称“报告及说明”)。若因本所未

能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及说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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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目录

公司声明......................................................................................................................... 2

交易对方声明................................................................................................................. 4

证券服务机构声明......................................................................................................... 5

目录................................................................................................................................. 7

释义................................................................................................................................. 8

重大事项提示............................................................................................................... 14

一、本次重组方案介绍....................................................................................... 14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借壳上市及关联交易............................... 15

三、本次交易股份发行情况............................................................................... 17

四、本次重组支付方式及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19

五、交易标的评估作价情况............................................................................... 20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1

七、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23

八、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24

九、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30

重大风险提示............................................................................................................... 37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37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经营及业务风险........................................... 40

三、其他风险....................................................................................................... 48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 50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 50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 52

三、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53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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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交易方案相关简称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扬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子新材 市,股票代码:002652

标的公司/目标公司 指 上海永达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拟购买资产/标

指 上海永达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

的股权

拟出售资产 指 扬子新材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部资产和负债

拟购买资产 指 永达汽车集团 100%股权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

指 上海永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方/交易对方

收购价格/交易价格/交易

指 扬子新材收购标的资产所支付的价格

作价

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

本公司向交易对方出售资产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永达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指

汽车集团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行为

/本次重组/本次交易

标的资产股权过户至上市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

股权交割日 指

之日

审计基准日 指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评估基准日 指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过渡期 指 本次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之间的期间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

扬子新材、永达投资控股与胡卫林签署的《重大资产出售

《重大资产出售协议》 指

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扬子新材与永达投资控股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议》 议》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勤硕来投资与永达投资控股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指 扬子新材与永达投资控股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银信出具的《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重大资

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上海永达汽车集团

《拟购买资产评估报告》 指

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16]

沪第 02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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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中企华就拟出售资产出具的《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

《拟出售资产评估报告》 指 限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资产出售项目评估报

告》(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 3222 号)

拟购买资产评估机构/银

指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拟出售资产评估机构/中

指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企华

拟购买资产审计机构/德

指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拟出售资产审计机构/瑞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国浩律师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重组管理办法》 指

10 月 23 日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9 号))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证监会公告[2008]14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若干问题的规定》 指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14 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银证券 指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最近三年/报告期 指 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

二、公司简称

扬子新材 指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勤硕来投资 指 上海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

新余中拓 指 新余中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汇 丰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 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汇丰国际信托 指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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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晶万利 指 丽晶万利有限公司

柏丽万得 指 柏丽万得有限公司

中国永达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2012 年 7 月于香港联合

永达服务控股 指

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 3669

永达投资控股 指 上海永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永达汽车集团 指 上海永达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永达股份 指 指上海永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永达控股 指 指上海永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鹏顺贸易 指 上海鹏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永昇融资租赁 指 永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永达融资租赁 指 上海永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无锡宝尊 指 无锡宝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宝诚 指 上海宝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宝诚申江 指 上海宝诚申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奥迪申江 指 上海永达奥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宝诚中环 指 上海宝诚中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奥迪沪南 指 上海永达汽车浦东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永达汽车租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 2 月名称变

永达租赁 指

更为上海永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汇 富 国 际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Grouprich International

汇富国际 指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富 海 国 际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Sea of Wealth International

富海国际 指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永达信息技术 指 上海永达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永达奥翔 指 上海永达奥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永达路捷 指 上海永达路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宝尊投资集团 指 江苏宝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永达企业发展 指 上海永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腾悦租赁 指 广州腾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首佳 指 上海首佳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首浩 指 上海首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源深投资 指 上海源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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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永达置业 指 上海永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永达资产管理 指 上海永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永达投资管理 指 上海永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赛通房地产 指 上海赛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世福建筑 指 上海世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永达东方 指 无锡永达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永达通途 指 上海永达通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永达通美 指 上海永达通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金石环球投资 指 金石环球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首旭 指 上海首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巴士永达 指 上海巴士永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永达 指 上海东方永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永达长荣 指 上海永达长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永达风度 指 上海永达风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永达交通设施 指 上海永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哈尔滨永达国际 指 哈尔滨永达国际汽车广场有限公司

大搜车 指 搜车控股有限公司

人人车 指 北京善义善美科技有限公司

汽车之家 指 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三、专业术语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

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乘用车 指 个座位。乘用车可细分为基本型乘用车(轿车)、多功能

车(MPV)、运动型多用途车(SUV)、专用乘用车和交

叉型乘用车

包含了所有的载货汽车和 9 座以上的客车,可分为客车、

商用车 指 客车非完整车辆(客车底盘)、货车、货车非完整车辆(货

车底盘)和非挂牵引车

汽车制造商/汽车生产商/

指 宝马、奥迪等品牌汽车的生产企业

厂方/厂商

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

经销商 指

服务活动的企业

汽车总经销商,即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

总经销商 指

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从事汽车分销活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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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汽车供应商将自己所拥有或代理的商标、品牌、形象等以

品牌授权 指 品牌授权合同的形式授予汽车经销商使用的一种经销管

理模式

集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供应(Sparepart)、售后服

4S 店 指

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于一体的汽车专卖店

二级经销服务网点的一种,通常规模较小,附属于品牌特

直营店 指

许经营店,没有独立的汽车销售功能

综合店是具备汽车销售证书的经销商,但不是汽车厂商指

综合店 指

定的经销商,需要从其他 4S 店进货,属于二级经销商

品牌特许经营店吸引客流、增加销量的一种途径,其销售

功能依托于所属品牌特许经营店实现,通常为已获授权的

展厅 指

品牌特许经营店在厂商授权的经营区域内开设的汽车展

示门面

在展厅的基础上,对部分保有量较小的品牌,同一家展厅

综合展厅 指

里可以展示不同品牌的汽车

为消费者、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经销商提供金融服务的市

汽车金融 指 场经营活动,包括为厂商、经销商提供融资及为用户提供

消费信贷、融资租赁等业务范围

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

融资租赁 指

报酬的一种租赁形式

又称为业务租赁,是为了满足经营使用上的临时或季节性

经营租赁 指 需而发生的资产租赁,是一项不完全支付的租赁业务,承

租人不以取得资产实际权属为目的

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

保险代理/保险兼业代理 指

保险公司代办保险业务

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

二手车 指 准之前或在经济实用寿命期内服役,并仍可继续使用的机

动车辆

汽车从售出到报废的过程中,围绕汽车售后使用环节中各

汽车后市场 指

种后继需要和服务而产生的一系列交易活动的总称

C2C 是英文 Consumer-to-Consumer 的缩写,C2C 寄售分

二手车 C2C 寄售模式 指 为实体寄售和虚拟寄售模式两种,前者买家在选购车时能

够看到实车,后者在车辆售出之前车主仍有使用权

P2P 是英文 Person-to-Person 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

二手车 P2P 模式 指 P2P 模式即直接对接二手车买家和卖价的模式,商家只扮

演平台的角色

C2B 是英文 Consumer-to-Business 的缩写,即消费者到企

C2B 收车竞拍+B2C 卖场 业,B2C 是 Business-to-Consumer 的缩写,即从企业到消

模式 费者,该模式下二手车企业以竞拍方式向消费者收车,再

采用卖车模式面向消费者卖车

备注: 1、本报告书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

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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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2、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数据汇总数存在尾差情况,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3、本报告书中所述的百分比未尽之处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存在四舍五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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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重组方案介绍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转让和募集配套

资金。上述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股份转让互为条件,共同构成本

次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任何一项因未获得监管机构批准而无法付诸实施,

则其他项交易均不予实施;募集配套资金在前三项交易的基础上实施,其最终成

功与否不影响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股份转让行为的实施。

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重大资产出售

上市公司拟将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出售给

永达投资控股,永达投资控股以现金支付后,拟将取得的上述全部资产及负债进

一步出售给胡卫林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根据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 3222 号评估报告,本次交易中

拟出售资产评估值为 62,890.00 万元,考虑到 2015 年年度现金分红 1,600.20 万元

的影响,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中拟出售资产作价 61,290.00 万元。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向永达投资控股发行股份购买永达汽车集团 100%股权,根据银信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16]沪第 0216 号评估报告,本次交易中

拟购买资产永达汽车集团 100%股权评估值为 1,201,500 万元,经交易双方友好协

商,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作价 1,200,000 万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为扬子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9.82 元/股,不低于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90%。2016 年 3 月 21 日,扬子新材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扬子新材向 2016 年 4 月

12 日深交所收市后中登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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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现金分红总额为 1,600.20 万元。因此,经分红调整后,本次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

价格为 9.77 元/股。据此计算,扬子新材向永达投资控股发行股份的数量为

1,228,249,744 股。

(三)股份转让

本公司控股股东勤硕来投资向永达投资控股转让2,680万股上市公司股份,

股份转让价格为12.12元/股,永达投资控股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对价。

(四)募集配套资金

为提高本次重组绩效,增强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

力,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发行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金额不超过 500,000 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将全部用

于标的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偿还股东借款以及汽车融资租赁项目。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额的 100%,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超

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金额的 30%。

本次配套融资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不低于 9.77 元/股(经分红调整后)。根据募集配套资金上限和发行底价

计算,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511,770,726 股。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上述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

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

整。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借壳上市及关联交易

(一)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末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最近一年的

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相关指标的比例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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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单位:万元

项目 扬子新材 永达汽车集团 指标占比

资产总额与交易总额孰高 180,811.05 1,621,461.27 896.77%

资产净额与交易总额孰高 60,786.81 1,200,000.00 1,974.11%

2015 年度营业收入 145,099.77 3,594,252.17 2,477.09%

由上表可知,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

十七条的规定,本次交易需提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张德安。本次交易中,拟购买

资产的资产总额与交易金额孰高值为1,621,461.27万元,占上市公司2015年末资

产总额180,811.05万元的比例为896.77%,超过100%;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需提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

核委员会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有关本次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的说明请详见本报

告书“第十节 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张德安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永达投资控股

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本次交易

系本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卫林或胡卫林指定的第

三方将最终承接拟出售资产,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胡卫林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会议中将回避表决,胡卫林及其控制的勤硕来投资、新余

中拓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东大会会议中将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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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三、本次交易股份发行情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涉及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向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为扬子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9.82 元/股,不低于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90%。2016 年 3 月 21 日,扬子新材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扬子新材向 2016 年 4 月

12 日深交所收市后中登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

现金分红总额为 1,600.20 万元。因此,经分红调整后,本次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

价格为 9.77 元/股。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上述发

行价格作相应调整(2015 年年度分红除外)。

2、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配套融资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9.82 元/股,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90%。2016 年 3 月 21 日,扬子新材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扬子新材向 2016 年 4

月 12 日深交所收市后中登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现金分红总额为 1,600.20 万元。因此,经分红调整后,本次配套融资的股份

发行价格为不低于 9.77 元/股。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

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市场询价结果

确定。

17

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2015 年年度分红除外),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机制

在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

准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走势,并经合法程序召开董事会

会议(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对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

底价进行一次调整,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90%。

(二)发行数量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中拟购买资产作价为 1,200,000 万元,按照本次发行股票价格 9.77

元/股计算,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为 1,228,249,744 股。

2、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000 万元。按照本次发行底价计算,

向其他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511,770,726 股。最终发行数

量将根据最终发行价格确定。

根据前述发行价格测算,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上

市公司总股本最高将增加至 2,060,060,470 股。

(三)锁定期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对方永达投资控股承诺:

(1)在本次重组中所认购的扬子新材股票,自该等股票登记在永达投资控

股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2)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时,如因标的公司未能达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18

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约定的承诺净利润而导致永达投资控股须向扬子新材履行股份补偿义务且该等

股份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上述锁定期延长至永达投资控股在《盈利预测补

偿协议》项下的股份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3)本次重组完成后 6 个月内,如扬子新材的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

则永达投资控股持有的该等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扬子新

材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前述本次发行价以经

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4)若永达投资控股在本次重组中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

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永达投资控股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

整。

2、永达投资控股购买的存量股份

永达投资控股承诺,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取得的 2,680 万股上市公司股份,

自股份登记在永达投资控股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3、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方式发行,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重组支付方式及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一)本次重组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中,扬子新材拟将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全部资产

和负债出售给永达投资控股,永达投资控股以现金支付。根据中企华出具的中企

华评报字(2016)第 3222 号评估报告,本次交易中拟出售资产评估值为 62,890.00

万元,考虑扬子新材 2015 年度现金分红 1,600.20 万元,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

本次交易中拟出售资产作价 61,290 万元。

本次交易中,扬子新材通过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永达汽车集团100%股

权。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16]沪第0216号评估报告,

19

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本次交易中拟购买资产永达汽车集团100%股权评估值为1,201,500万元,经交易

双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作价1,200,000万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为扬子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股价格为 9.77 元/股(经分红调整后),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据此计算,扬子新材向

永达投资控股发行股份的数量为 1,228,249,744 股。

(二)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为提高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整合绩效,增强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

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发行方式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

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金额不超过500,000万元,不超过拟购买资

产交易价格的100%,其中150,000万元用于偿还标的公司银行贷款及股东借款,

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的30%。

本次交易配套融资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不低于9.77元/股(经分红调整后)。根据募集配套资金上限和发行底价

计算,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511,770,726股。

在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

准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走势,并经合法程序召开董事会

会议(决议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对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

行一次调整,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偿还股东借款及汽车融资租赁项

目,募集配套资金使用计划见“第七节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情况 二、募集配套资

金情况”。

五、交易标的评估作价情况

中企华采用资产基础法及收益法对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选择资产基础法

20

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结论。根据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 3222 号

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拟出售资产经审计

净资产账面价值(母公司)为 59,158.97 万元,拟出售资产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评

估价值为 62,890.00 万元,较审计后账面净资产(母公司)增值 3,731.03 万元,

增值率为 6.31%。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中拟出售资产作价 61,290 万元

(经分红调整后)。

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永达汽车集团100%

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并选择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根据银信资

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16]沪第0216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年12月31日,永达汽车集团模拟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

面价值为357,629.16万元,在持续经营的假设条件下,永达汽车集团股东全部权

益评估价值为1,201,500.00万元,评估增值843,870.84万元,评估增值率235.96%。

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中拟购买资产作价1,200,000万元。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320,040,000股。本次交易完成后永达投资控

股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张德安成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不考虑配套融资因素,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交易之前 本次交易之后

本次发行股 本次转/受让

股东名称 持股比 持股比

持股数量 份数量 股份数量 持股数量

例 例

勤硕来投资 120,000,000 37.50% - -26,800,000 93,200,000 6.02%

胡卫林 60,000,000 18.75% - 60,000,000 3.88%

高天舒 21,600,000 6.75% 21,600,000 1.40%

新余中拓投资 11,936,000 3.73% - 11,936,000 0.77%

永达投资控股 - - 1,228,249,744 26,800,000 1,255,049,744 81.06%

其他股东 106,504,000 33.28% - - 106,504,000 6.88%

合计 320,040,000 100.00% 1,228,249,744 - 1,548,289,744 100.00%

21

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考虑配套融资因素,并假设配套融资发行价为扬子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的 90%,即 9.77 元/股(经分红调整后),本次交易完

成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交易之前 本次交易之后

本次发行股 本次转/受让

股东名称 持股比 持股比

持股数量 份数量 股份数量 持股数量

例 例

勤硕来投资 120,000,000 37.50% - -26,800,000 93,200,000 4.52%

胡卫林 60,000,000 18.75% - - 60,000,000 2.91%

高天舒 21,600,000 6.75% - - 21,600,000 1.05%

新余中拓投资 11,936,000 3.73% - - 11,936,000 0.58%

永达投资控股 - - 1,228,249,744 26,800,000 1,255,049,744 60.92%

其他不超过 10

名配套融资特 - - 511,770,726 - 511,770,726 24.84%

定投资者

其他股东 106,504,000 33.28% - - 106,504,000 5.17%

合计 320,040,000 100.00% 1,740,020,470 - 2,060,060,470 100.00%

不考虑配套融资因素,本次交易完成后,张德安控制的永达投资控股将持有

本公司总股本的81.06%;考虑配套融资因素,本次交易完成后,张德安控制的永

达投资控股将持有本公司总股本的60.92%(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按照发行底价

测算)。永达投资控股将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张德安将成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瑞华出具的瑞华专审字[2016]25030002 号审计报告及德勤出具的德师

报(函)字(16)第 Q0355 号《专项审计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

主要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2015.12.31

财务指标

实际数 备考数 变动幅度

资产总额 180,811.05 1,682,751.27 830.6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

60,786.81 418,919.16 589.16%

权益

营业收入 145,099.77 3,594,252.17 2,377.09%

利润总额 8,616.64 75,759.80 779.23%

22

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4,120.83 51,035.50 1,138.48%

每股收益(元) 0.13 0.33 153.85%

备注:上述测算中的股本未考虑配套融资增加的股本。

从上表可以看出,本次交易将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规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总体盈利能力将显著提高,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明显增加,每

股收益显著提升,不存在因并购重组交易而导致即期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

七、本次交易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列示如下:

(一)扬子新材已履行的程序

1、2016年3月31日,本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职工安

置方案;

2、2016年4月14日,本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次交易草案及相关议案。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已履行的程序

1、2016年4月14日,永达投资控股的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的相关事项;

2、2016年4月14日,永达投资控股的股东作出决定,决定参与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

3、2016年4月14日,永达服务控股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相关事项。

(三)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且豁免永达投资控股本次发行

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

2、香港联交所批准永达服务控股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交的分拆上市申请

23

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及取得香港联交所关于保证配额义务的豁免;

3、永达服务控股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

4、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5、本次交易获得商务部关于永达投资控股战略投资扬子新材的批准;

6、本次交易获得商务部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

关规定的批准;

7、本次交易获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永达汽车集团股权变更的批准。

根据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香港联交所关于永达服务控股的分拆上市批复

及豁免相关事项,并非永达服务控股召开股东大会的前置条件,永达服务控股的

股东大会通函中可以表明,分拆上市必须以取得联交所的分拆批复及豁免批准为

条件。

从协议生效条件分析,交易对方的监管机构香港联交所对永达服务控股的批

准及豁免并非扬子新材召开股东大会的前置条件。但是,为保证本次重组的顺利

进行,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扬子新材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能够充分获知相关信息

并审慎做出决策,本公司拟在香港联交所对永达服务控股的批准及豁免事项明确

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组相关事项。

张德安及其关联方在本次分拆上市中并不拥有任何和其他股东不同的重大

利益,因此无需在永达服务控股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八、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

胡卫林、勤硕来

关于提供的信息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

投资、扬子新材

真实、准确、完 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

董事、监事、高

整的承诺函 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

级管理人员

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

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

24

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

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

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

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

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

赔偿安排。

1、任何情形下,本公司/本人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地位,

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

益。

2、本公司/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

措施实现。

3、本公司/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

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4、本公司/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

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对公司填补摊薄

况相挂钩。

胡卫林、勤硕来 即期回报措施能

5、本公司/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投资 够得到切实履行

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作出的承诺

6、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

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

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指定报刊公开 作出解释并道歉;本公司/本人自愿

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对本公司采取的自律监

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补偿责任。

鉴于本次交易存在因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低于上

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0%从而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

再符合上市条件的风险,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

保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切实利益,防范上

关于采取有效措

市公司因此可能被监管机构采取停牌等监管措施的风

扬子新材实际 施保证上市公司

险,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并最迟在上市公司出现上述

控制人 符合上市条件的

情形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或监管机构要求的更早期限

承诺函

内,本人将通过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上海勤硕来投资有限

公司、新余中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减持上市公司股

份、辞职等各种有效措施,确保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符

合上市要求。

1、本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

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消费行为的规范,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

对公司填补摊薄

履行本人对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本人严格

扬子新材董事、 即期回报措施能

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高级管理人员 够得到切实履行

3、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作出的承诺

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制度规章关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不会动用公司资

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

25

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现。

5、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

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

有投票/表决权)。

6、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公

司将该员工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指

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协会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

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补偿责任。

1、本公司将及时向扬子新材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

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扬子新材或

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次重组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不

转让在扬子新材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

关于提供的信息 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

永达投资控股 真实、准确、完 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扬子新材董事会,由董事会代

整的承诺函 本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深圳分公司申请锁定;若本公司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

交锁定申请的,则本公司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若董事

会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本公

司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直接锁定本公司所持的相关股份;如调查结

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

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1、永达投资控股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

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查封、冻结以

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

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

2、标的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其注册资

本均已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足额缴纳,不存在出资瑕

关于标的公司股

疵,不存在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解散、清算或破产的

权权属、独立性

永达投资控股 情形;

及资产完整性的

3、不存在以标的资产作为争议对象或标的之诉讼、仲

说明

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纠纷,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公

司持有的标的资产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

结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

行政或司法程序,该等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

碍;

4、标的公司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

26

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

者使用权,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主要相关资

产;

5、标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标的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6、标的公司已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

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

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标的公司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7、标的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

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8、标的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并未以任何方

式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扬子新材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

未拥有从事与扬子新材可能构成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

股份或者在任何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

2、本次重组完成后,在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对扬子

新材拥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本公司/本人控

制的公司将不会从事任何与扬子新材目前或未来从事

的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3、本次重组完成后,如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

制的公司可能在将来与扬子新材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永达投资控股、 关于避免同业竞

或与扬子新材发生利益冲突,本公司/本人将放弃或将

张德安 争的承诺函

促使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放弃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

业务机会,或将本公司/本人和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

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在适当

时机全部注入上市公司。

4、本公司/本人不会利用从扬子新材了解或知悉的信息

协助第三方从事或参与扬子新材从事的业务存在实质

性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

5、若因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违反上

述承诺而导致扬子新材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公司将依法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行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权利,履行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保持扬子新材在资产、财务、

人员、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关于规范及减少

永达投资控股、 2、本公司/本人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促

关联交易的承诺

张德安 使扬子新材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侵犯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决议。

3、本公司/本人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

他任何方式占用扬子新材的资金。

4、本公司/本人将尽量避免与扬子新材之间产生关联交

27

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易,对于不可避免与扬子新材发生关联交易时,本公司

/本人自身并将促使所控制的主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

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不会要求或接受扬子新材给予比

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并善

意、严格地履行与扬子新材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

5、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扬子新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以及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本人将确保自身及控制的主体不通过与扬子新

材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超出上述规定以外的特殊利益,

不会进行有损扬子新材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连带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由此给扬子新材及其中小股东造

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将保证:

一、扬子新材的人员独立

1、扬子新材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等)专职在扬子新材工作,并在

扬子新材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

制的除扬子新材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

“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的职务。

2、扬子新材人事关系、劳动关系独立于本公司/本人及

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3、本公司/本人仅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按照法

律法规或者扬子新材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推荐

出任扬子新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本公

司/本人不会超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干预扬子新材的人

事任免。

二、扬子新材的财务独立

1、扬子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

永达投资控股、 保持上市公司独 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张德安 立性的承诺 2、扬子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本公司/本人不会超越扬子新材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干

预扬子新材的资金使用。

3、扬子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独立开具银行账户,本公

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与扬子新

材及其控股子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4、扬子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独立纳税。

三、扬子新材的机构独立

1、扬子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

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与本公司/本人

控制的机构完全分开;扬子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与

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办公

机构混同或经营场所混用的情形。

2、扬子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独立自主地运作,本公司/

本人不会超越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干预扬子新材的经营

管理。

四、扬子新材的业务独立

1、扬子新材在本次重组完成后独立拥有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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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

能力,在产、供、销等环节不依赖本公司/本人。

2、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避免

从事与扬子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

业务。

3、本公司/本人不会非法占用扬子新材的资金或资产。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扬子新材的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规范并尽量减少与扬子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关

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与扬子新材发生关联交易时,本

公司/本人自身并将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按照公

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不会要求或接受扬

子新材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

惠的条件,并善意、严格地履行与扬子新材签订的各种

关联交易协议。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扬子新材公司

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以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

性的相关规定,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违反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程序,不会越权干预扬子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

营管理活动,不侵占扬子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利益,

不损害扬子新材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1、自本公司持有扬子新材的股票登记在本公司名下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

等股票,也不由扬子新材回购该等股票。

关于股票锁定期 2、本次重组完成后 6 个月内如扬子新材的股票连续 20

事项的承诺函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

(上市公司向永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该等股票

达投资控股发行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股份购买其持有 3、本次交易完成后,乙方所取得甲方的股份因甲方分

的永达汽车集团 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

100%股权) 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永达投资控股

本承诺自本公司盖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本公司

因违反前述承诺给扬子新材及其他中小股东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股票锁定期

事项的承诺函 自该等扬子新材股票登记在本公司名下之日起十二个

(勤硕来投资向 月内,本公司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该等股票。

永达投资控股转 本承诺自本公司盖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本公司

让 其 持 有 的 因违反前述承诺给扬子新材及其他中小股东造成损失

2,680 万股上市 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股份)

永达汽车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部分土地使用权与

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或存在其他瑕疵,所租赁的土地使

用权及房屋存在未取得产权证书或存在其他瑕疵以及

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永达汽车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存

永达投资控股、 关于瑕疵补偿承

在未决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情形;永达汽车集团及

张德安先生 诺函

其下属子公司存在未足额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

房公积金等情形。虽然本次收购约定的对价已参考上述

或有事项,本公司/本人承诺若永达汽车集团及其下属

子公司就上述或有事项发生损失或受到有关政府部门

29

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的处罚,本公司/本人将全额向扬子新材补偿该等损失,

保证扬子新材免于因上述或有事项遭受任何损失。

本公司保证,在永达汽车集团就《许可协议》所授权的

商标向本公司提出转让请求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关于商标所有权

永达股份 会提出上述要求时,将本公司拥有的、现通过《许可协

转让的承诺函

议》许可汽车集团使用的许可商标无偿转让至永达汽车

集团。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年11月6日发布的《进一步优化审

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推动并购重组市场快速发展》及

本次交易的中 2015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并购重组申报文件相关问

介机构华泰联 题与解答》中的规定,本次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

合证券、瑞银证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

券、德勤、瑞华、 联合证券、瑞银证券,审计机构德勤和瑞华,资产评估

银信、中企华 机构银信和中企华承诺: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

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年11月6日发布的《进一步优化审

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推动并购重组市场快速发展》及

2015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并购重组申报文件相关问

题与解答》中的规定,本次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顾问承诺:如国

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在本次重组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

导致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

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国浩律师 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法律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关 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

于承担连带责任 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的承诺 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上市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

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

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

等方式进行赔偿,并就该等赔偿事宜与上市公司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本所作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扬子新材”)拟进行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

拟购买资产及上市公司备考财务信息审计机构,出具了

扬子新材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之标的资产2013年度、

2014年度及2015年度模拟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扬子新

材2015年度备考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扬子新材非

德勤 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之标的资产2015年12月31日内部控

制审核报告以及扬子新材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之标的

资产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度原始模拟合并财务

报表与申报模拟合并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专项说明、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

明(以下统称“报告及说明”)。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

导致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及说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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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

本公司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议案。

公司将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进行统计,披露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议案获得出席会

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同意情况。

(二)严格履行关联交易相关程序

本次重组涉及关联交易,因此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

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露。本次重组方案在提交董事会讨论时,独立董事就

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经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和资产评估公司进行审计和评估,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的公允性发表了独立

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

书。胡卫林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会议中将回避表决,胡卫

林及其控制的勤硕来投资、新余中拓在上市公司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东大

会会议中将回避表决。

(三)网络投票安排

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本公司将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通过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以切实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确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公平、公允

关于标的资产的定价及发行股份定价的公允性说明,具体参见本报告书“第

八节 本次交易的评估情况/三、董事会对本次评估事项的意见/(六)本次交易作

价公允性分析”中的说明。

(五)股份锁定安排

根据本公司与永达投资控股签署的协议和永达投资控股出具的股份锁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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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诺函,本次交易中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以永达汽车集团股权认购而取

得的上市公司发行的新增股份进行了锁定期安排,具体参见本报告书“重大事项

提示 三、本次交易股份发行情况/(三)锁定期”中的说明。

根据永达投资控股与勤硕来投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和交易对方出具的

关于存量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永达投资控股受让勤硕来投资持有的扬子新材

2,680万股存量股份进行了锁定期安排,具体参见本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 八、

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中的说明。

(六)盈利补偿安排

根据本公司与永达投资控股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永达投资控股承

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永达汽车集团在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80,000 万元、100,000 万元、120,000 万元。《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生效前标的公

司为满足重组监管要求而进行的内部重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企业合并日之间的经常性损益,不属于前述的非经常性损益。除此之

外,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根据相关监管规则确定。

具体补偿办法及补偿安排详见本报告书“第九节 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七)关于防范本次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主要假设

1)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

表公司对 2016 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

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假设公司于 2016 年 6 月底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此假设仅用于分析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于业绩的预测,亦不

构成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完成时间以经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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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9.77 元/股,发行数量为

1,228,249,744 股;本次配套资金按上限募集,即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 500,000.00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9.77 元/股,发行数量为 511,770,726 股。

最终发行股数以证监会核准为准。

4)根据瑞华出具的瑞华专审字[2016]25030002 号《审计报告》,2015 年度

上市公司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4,077.81 万元。假

设本次交易完成前,不考虑过渡期损益的影响,上市公司 2016 年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 2015 年度情况持平,为 4,077.81 万元。

5)根据上市公司与永达投资控股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永达汽车集

团 2016 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不低于 80,000 万元。

假设本次交易完成后,永达汽车集团 2016 年度实际净利润等于 2016 年度承

诺净利润数,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 80,000 万元。

6)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证券行业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7)假设 2016 年不存在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等其他对股份数有影

响的事项。

8)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9)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

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

情况如下: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度

2015 年 12 月 31

项目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

日/2015 年度 本次交易前

(不考虑配套融资) (考虑配套融资)

期末总股本(股) 320,040,000.00 320,040,000.00 1,548,289,744.00 2,060,060,470.00

总股本加权平均数(股) 320,040,000.00 320,040,000.00 1,388,269,744.00 1,644,155,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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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4,077.81 4,077.81 80,000.00 80,000.00

的净利润(万元)

扣非基本每股收益(元) 0.13 0.13 0.58 0.49

扣非稀释每股收益(元) 0.13 0.13 0.58 0.49

如上表所示,预计本次交易完成当年(2016 年),上市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每股收益从 0.13 元/股上升为 0.49 元/股。因此,本次交易不存在摊薄上市

公司即期回报的情况。

2、公司对防范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采取的措施

为防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承诺采取

以下应对措施:

(1)加快完成对标的资产的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加快对标的资产的整合,根据乘用车销售与服务行

业的特点,结合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运营体系,积极

进行市场开拓,保持与客户的良好沟通,充分调动公司及永达汽车集团在各方面

的资源,及时、高效地完成永达汽车集团的经营计划。

(2)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

公司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

(3)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广

泛听取投资者尤其是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

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建立更为

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和决策机制,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利益。

(4)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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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对募集资金的

专户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按顺序用于规定的用途,配合保荐机构等对募集资金使

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以保

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早日实现预期收益。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就填补摊薄即期回报事项,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实

际控制人胡卫林出具承诺如下:

“1)任何情形下,本公司/本人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

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公司/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

3)本公司/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4)本公司/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

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公司/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

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6)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

有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本人承诺

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指定报刊公开 作

出解释并道歉;本公司/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对本公司采取

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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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

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

本人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

定和规则以及公司制度规章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不会动用

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5)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

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6)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员工激励的行

权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

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

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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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重大风险提示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可能取消的风险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二级市场股价剧烈波动,本公司在开始筹划

本次交易的过程中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在停牌前未出现二级市场股价异动

的情况。

本次交易涉及与相关股东沟通、相关监管机构报批等工作,这些工作能否

如期顺利完成可能对本次交易的时间进度产生重大影响。此外,在本次交易审

核过程中,交易各方可能需要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及各自的诉求不断调整和完

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双方无法就调整和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本次交

易对象及本公司均有可能选择终止本次交易。

综上,本次交易有可能面临因异常交易而涉嫌内幕交易以及交易各方利益不

一致等原因而导致暂停、中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风险,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交易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香港联交所批准本次分拆上市申请、永达服务控股股东大会批

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监管机构核准等多项条件满足后方可实施,该等批

准或核准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能否通过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

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三)拟购买资产评估增值较大的风险

根据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拟购买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

[2016]沪第 0216 号),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永达汽车集团模拟

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值 357,629.16 万元,采用收益法

评估后评估值 1,201,500.00 万元,评估增值 843,870.84 万元,评估增值率 235.96%;

采用市场法评估后评估值 1,392,300.00 万元,评估增值 1,034,670.84 万元,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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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率 289.31%。

虽然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勤勉、尽责,并严格执行了评估的相关规定,

但仍可能出现因未来实际情况与评估假设不一致,特别是宏观经济波动、行业

监管变化,未来盈利达不到资产评估时的预测,导致出现标的资产的估值与实

际情况不符的情形。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存在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未达到预

期进而影响标的资产估值的风险。

(四)拟购买资产未能实现承诺业绩的风险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经双方协商,本次交易对方永达投资控股承诺

永达汽车集团 2016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80,000 万元,2017 年度净利润不低

于人民币 100,000 万元,2018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120,000 万元。上述净利

润均为标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上述业绩承诺系永达汽车集团管理层基于目前的经营状况以及对未来市场

发展前景,在未来预测的基础上做出的综合判断。永达汽车集团未来盈利的实现

受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等因素影响较大。业绩承诺期内,如以上因素

发生较大变化,则永达汽车集团存在业绩承诺无法实现的风险,可能导致本报告

书披露的上述永达汽车集团业绩承诺与未来实际经营情况存在差异,提请投资者

注意风险。

(五)配套融资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向不超过10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总

额不超过500,0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偿还股东借款及标的公司汽车融资

租赁项目。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存在一定的审批风险。

上市公司已经聘请了具有保荐和承销资格的华泰联合证券、瑞银证券作为本

次配套融资的主承销商,但由于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受股票市场波动及投资者预期

的影响,能否顺利实施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或足额募集资金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募

集配套资金出现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情形,本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或

其他融资方式筹集相应的资金,将对本公司的资金使用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提

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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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六)拟出售资产交割、债务转移风险

本次交易所涉及出售资产将由永达投资控股予以承接,双方经友好协商后确

定拟出售资产作价人民币61,290.00万元。截至审计及评估基准日,拟出售资产母

公司的负债主要为银行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长期借款等;截至本报告书

签署日,公司已经取得所有金融债权人关于债务转移的同意函,对于一般债权人,

公司已取得关于债务转移的同意函及无需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递延收益等合计

占基准日拟转让一般债务的比例为83.23%。因部分债务转移尚未获得债权人的书

面同意,相关债务转移存在不确定性。拟出售资产的其他负债转移相关沟通的事

项仍在进行中,公司将继续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与债权人进行沟通。

同时,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对于拟出售资产中的债务,扬子新材应

向有关债权人及/或担保人发出债务转让通知书,并取得相关债权人及/或担保人

同意债务转让的书面同意函件;或按照相关债权人的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就该

等债务另行提供担保。同时,最终资产承接方将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提供一切可

行之担保,就截至交割日扬子新材的全部债权债务转移取得有关债权人出具的关

于同意在交割日或之前将该等债权债务转移至最终资产承接方的书面同意函件。

(七)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低于 10%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股本超过4亿股的上市公司,

社会公众股持股比例应不低于10%。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老股转让交易完成

后、配套募集资金完成前,上市公司非公众股东持股比例预计将达92.08%,但在

配套融资完成后,上述比例将降至90%以下。为解决上述问题,交易双方在《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可以

与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同时办理股份登记手续;另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胡卫林已出具承诺:“鉴于本次交易存在因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低于上市公

司股份总数的10%从而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的风险,为保证

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保障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切实利益,防范上市

公司因此可能被监管机构采取停牌等监管措施的风险,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并

最迟在上市公司出现上述情形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或监管机构要求的更早期限

39

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内,本人将通过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上海勤硕来投资有限公司、新余中拓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采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辞职等各种有效措施,确保上市公司的股权分

布符合上市要求。”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经营及业务风险

(一)宏观经济周期风险

永达汽车集团所处的汽车行业经营受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一般而言,经济

景气时期,汽车市场需求旺盛;而经济不景气时期,汽车市场需求相对疲软。2008

年金融危机以来,欧洲、美国及其他世界主要经济体的经济疲软,对中国经济造

成了较大的影响。虽然经 2009 年实施一揽子刺激计划后,国民经济出现了改善,

但是受此后刺激政策的退出、宏观紧缩政策(包括房地产调控、地方政府融资平

台清理等)的实施等因素影响,我国经济增速呈逐步回落的态势;2015 年,中

国 GDP 增长率为 6.9%,创近年经济增速新低。尽管国家致力于调整经济结构、

刺激消费需求,但未来宏观经济仍有较大不确定因素,可能对乘用车市场带来不

利影响。就乘用车行业情况来看,全国乘用车年销量在 2009 年创下了年销量增

速 52.8%的峰值,销量首次超过美国,跃居世界首位1。2015 年全国乘用车年销

量已达到 2,111 万辆。近年来乘用车销量的增速虽逐渐变缓,但是考虑到汽车人

均保有量依然较低,国内的汽车市场仍有较大发展空间。但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出

现较大波动,仍会对永达汽车集团的乘用车销售造成一定影响。

(二)国家汽车行业相关政策变动风险

2014年以来,相关政府部门加大对汽车行业的垄断情况的关注度,对许多高

端豪华品牌厂商加强了管理,并针对汽车制造商的垄断定价、限制销售区域等垄

断行为进行处罚。

政府针对经销商行业的管理,主要是针对未公示的收费行为及有偿服务的收

费标准问题。永达汽车集团在销售服务的过程中,均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公示服

1

数据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40

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务内容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保护消费者利益。

目前,永达汽车集团的汽车经销业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来国

家的汽车产业政策、汽车环保政策、汽车金融政策及相关制度(如汽车品牌销售

制度、汽车召回制度以及汽车“三包”制度等)存在修订或调整的可能,如果相关

汽车制造商或永达汽车集团未能及时响应新制定政策的变化,永达汽车集团面临

一定的产业政策变动及生产经营风险。

(三)地方政府汽车限购、牌照等政策变动风险

2014年末,深圳成为继北京、上海、广州、贵阳、石家庄、天津和杭州之后,

全国第8个汽车限购的城市。面临“交通、能源、环境”三大压力,地方政府很可

能继续出台限购政策,中国汽车协会曾表示,成都、重庆、青岛、武汉等城市都

可能在几年内实施汽车限购措施。如果类似车辆限购政策在永达汽车集团拥有汽

车4S经销店的城市实施,将对永达汽车集团的乘用车销售业务产生一定的影响。

除了限购政策,各地方政府近年来加大了对汽车尾气污染和城市拥堵的治理

力度,并出台了一系列汽车排放、排量、车型限制以及尾号限行、牌照控制等政

策。例如,2010年12月,北京市公布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以及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对北京市小客车增长数量实施

管制,对北京市乘用车市场造成较大影响。永达汽车集团的经营区域集中于以上

海为核心的华东地区,城市化水平较高,城市交通拥堵、大气污染等问题突出,

该地区政府出台新的针对汽车消费的限制性政策的可能性较高。

除了直接的车市调控政策,其他政策变动也可能传导到乘用车市场。例如

2012年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严控“三公”开销,对于社

会高档消费造成一定影响。政府的相关政策可能会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观念转变,

对全社会豪华汽车等奢侈品消费产生抑制作用,将可能影响部分豪华品牌汽车的

销售。

(四)地方政府财政补贴政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每年均从地方政府取得一定金额的补贴,2013 年至 2015 年

度,永达汽车集团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分别为 2,390.99 万元、2,384.66 万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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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1,956.00 万元。该项补贴金额由政府根据公司上年度纳税金额的情况决定。公司

各年度取得的补贴金额相对稳定,但未来如果政府终止或削减补贴的金额,将会

对公司的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五)国际政治摩擦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永达汽车集团经营的高端豪华品牌汽车以合资和外资品牌为主。随着中国深

度参与国际事务,有关国家与中国的政治摩擦有可能会影响相关国家汽车品牌的

在华销售情况。例如持续至今的中日钓鱼岛争端,给日系车的生产销售带来一定

影响。

此外,诸如地震、台风、战争、疫病、重大安全事故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可能给永达汽车集团的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六)市场竞争风险

目前,我国汽车经销行业的市场集中度仍然较低,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汽车

经销行业中,汽车制造厂商一般在同一区域授予 4S 经销店非独家经销权。因此

永达汽车集团面临同一区域内与公司经营相同汽车品牌和型号的其他 4S 店或经

销商的竞争。乘用车经销行业的竞争对手增加,传统特定车型加价销售的比例减

少,均对公司的市场份额及盈利能力造成一定影响。此外,随着消费群体及整个

市场的逐渐成熟,相比单纯的价格竞争,客户更倾向于注重服务质量和乘用车使

用周期内的“一站式”全方位的经销商提供的相关服务。若未来永达汽车集团无法

很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及消费者要求,在行业竞争格局加剧的情况下将面临竞争力

下降的风险。

(七)与上游汽车制造商的连带风险

上游汽车制造商可能给经销商带来连带声誉风险。从行业惯例来看,汽车经

销商售出的汽车产品若出现质量、安全、环保争议等问题,一般由汽车制造商承

担相关风险。虽然永达汽车集团经销的品牌主要为豪华品牌,厂商实力雄厚,承

担风险能力强,但是所经销的品牌一旦出现质量、安全、环保争议等问题,将对

永达汽车集团产生较大的连带声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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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八)品牌授权经营的风险

永达汽车集团开设及经营 4S 经销店及其他网点,以及销售乘用车及零部件

受到公司与汽车制造商签订协议的约束。该类协议一般是非独家授权协议,为期

1 年至 5 年2,可定期续约。协议规定了 4S 经销店投资规模、人员、服务等条件,

如果 4S 经销店不能满足汽车制造商的相关要求,汽车制造商有权取消或终止与

4S 经销店的合作。如果任何汽车制造商决定与永达汽车集团不再续订协议,将

对永达汽车集团的业务开展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汽车制造商在定价过程中占有主导地位,若未来汽车制造商制定的价

格有所波动或者对经销商的补贴力度下滑,将会对永达汽车集团的盈利能力产生

一定影响。

(九)区域及品牌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永达汽车集团总部位于上海,其主要策略为经营豪华及超豪华品牌汽车的销

售,因此将其主要经营重心投入在上海及华东等经济发达地区。截至 2015 年末,

永达汽车集团已建成经营中的网点(各类 4S 经销店、城市展厅、二手车交易中

心等)共 183 家,其中 141 家位于华东地区;已获授权待开业网点共 12 家,其

中 8 家位于华东地区。虽然永达汽车集团正在中国其他拥有富裕消费群、完善道

路交通网络的战略市场加快布局网点,但目前永达汽车集团的经营区域集中度仍

然较高。上海及华东地区经济发达,消费者购买力强,但经营区域集中度较高不

利于永达汽车集团分散市场风险,拓宽销售渠道,较高的区域集中度可能会给永

达汽车集团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

此外,永达汽车集团经营的汽车品牌集中于高端豪华车品牌,尤其是宝马、

奥迪、捷豹路虎等少数几个品牌。一方面,高端豪华车厂商实力雄厚,在产业链

中居于主导地位,若未来厂商的政策有所波动,将会对永达汽车集团的盈利能力

产生一定影响;另一方面,永达汽车集团的业务集中于少数几个豪华车品牌,存

在一定的品牌过于集中的风险,一旦宝马、奥迪、捷豹路虎等品牌业绩出现波动,

2

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授权期限(不含店

铺建设期)一般每次不得低于 3 年,但首次授权期限不得低于 5 年。

43

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将对永达汽车集团的业绩造成影响。

(十)快速发展经销网络的风险

永达汽车集团正在加快经销网络的布局,在继续做大做强华东优势区域的同

时,有选择地进入有潜力的区域市场,扩大全国市场布局、提高市场份额。然而,

永达汽车集团的扩张计划涉及诸多关键因素,包括能否取得新网点的授权;能否

获得足够的财务资源;能否在理想的地理位置取得网点物业的租约、网点的专营

权或土地使用权;能否获得适当的收购目标;能否及时从政府部门获得相关牌照

等。尽管永达汽车集团采用了较为稳健的发展策略,但快速拓展经营渠道的过程

中永达汽车集团仍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

(十一)人才资源储备不足的风险

永达汽车集团一直高度重视人才储备、培养和人才引进,建立了完整的人力

资源管理体系。由于乘用车经销领域发展迅速、市场变化较快,对优秀的管理人

员的要求也日益增长。随着公司4S经销网络的快速扩张,对网点经营管理人才、

熟悉豪华车及超豪华车专业知识的销售人员、以及技术娴熟的维修服务人员都产

生较大的需求。此外,融资租赁业务和二手车业务对于人员的专业程度要求较高,

特别是融资租赁业务属于类金融业务,需要业务人员具备金融、营销、风控、汽

车等多领域的知识储备。如果未来公司未能储备或吸引足够多优秀的人才,将对

公司持续发展形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十二)关联交易风险

报告期内,永达汽车集团与关联方存在一定规模的关联交易,包括向关联企

业销售整车、汽车配件及用品,关联租赁、资金拆借及关联担保等,上述关联交

易的产生在报告期内属于集团内部的交易,有业务开展的合理性,关联交易价格

公允。同时,永达汽车集团控股股东永达投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张德安已经出具

承诺,尽量减少未来的关联交易,若发生关联交易,则保证交易的价格公允,不

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但是,未来若永达汽车集团存在未能及时充分披露关联交

易的相关信息、公司与关联方交易未按照市场化原则定价等情况,可能给永达汽

车集团带来一定的经营、财务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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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十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偿还股东借款及汽车融资租赁

项目。若本次配套融资未能顺利实施,或本次配套融资募集资金低于预期,均将

对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造成不利影响。此外,虽然中国乘用车融资

租赁市场整体发展向好,但仍面临着专业人才相对不足、融资渠道相对有限、信

用体系不够健全等一系列因素的制约。

从乘用车融资租赁市场竞争来看,目前专业的汽车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并不多,

市场尚处于“蓝海”状态。但是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车贷、信用

卡分期等金融产品与融资租赁业务存在一定替代关系。若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

加大在汽车消费金融领域的投入,将和汽车融资租赁企业产生竞争关系。在与银

行、汽车金融公司等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中,永达汽车集团需要善用自身渠道并

拓展体系外渠道,创新产品和服务,增强服务意识和能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汽

车融资租赁服务。如果上述经营计划未有效执行,融资租赁业务的市场开拓和盈

利都将面临一定的压力。

因此,从市场环境、竞争态势等各个方面来看,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仍面临一定风险,并有可能对该等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预期产生负面影响。

(十四)部分物业存在瑕疵的风险

永达汽车集团拥有或使用的物业中,存在部分物业使用用途和性质不符合规

定、物业权属证明不齐备、物业租赁手续不完备等情形。

永达汽车集团及其子公司使用瑕疵土地的情况均已为主管土地管理部门所

知悉,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永达汽车集团及其子公司已就上述瑕疵土地中

的绝大多数,取得主管土地管理部门“继续允许/支持永达汽车集团或其子公司

在该等土地上的经营行为”的书面确认,或已获得土地出租方“如因土地权属造

成永达汽车集团或其子公司损失的将进行足额赔偿”的承诺。

永达汽车集团成员已就存在瑕疵的租赁房屋的绝大部分,根据不同瑕疵类别,

获得相应土地管理部门和/或规划管理部门和/或建设管理部门和/或房产管理部

门“继续允许/支持永达汽车集团成员在该等房屋内的经营行为”的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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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或已获得房屋出租方出具的“如因房屋权属造成永达汽车集团成员损失将进行足

额赔偿”的书面承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永达汽车集团尚未被告知必须停止使用相关瑕疵物

业,相关业务的日常经营未因此受到重大影响。同时,永达汽车集团控股股东永

达投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张德安先生为此出具了承诺函:永达汽车集团及其下属

子公司存在部分土地使用权与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或存在其他瑕疵,所租赁的土

地使用权及房屋存在未取得产权证书或存在其他瑕疵以及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

虽然本次收购约定的对价已参考上述或有事项,本公司/本人承诺若永达汽车集

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就上述或有事项发生损失或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罚,本公司

将全额向扬子新材补偿该等损失,保证扬子新材免于因上述或有事项遭受任何损

失。

尽管如此,永达汽车集团仍然存在因继续使用相关瑕疵物业而被有关政府主

管部门要求收回土地或处以处罚,或在将来被要求搬迁经营场所的情形,进而可

能给永达汽车集团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一定影响的风险。

(十五)存货积压或减值的风险

汽车经销商一般在采购车辆后再进行销售,由于购销之间存在一定的时滞,

且标的车辆单价相对较高,因此汽车经销商的存货规模较大。如果永达汽车集团

购买的车辆无法及时实现销售,可能造成存货的积压。

目前汽车市场具有竞争激烈、更新换代快、新产品上市周期短、价格变动频

繁等特点。如果因汽车制造商推出新车型、下调汽车售价等原因导致存货的可变

现净值下降,汽车制造商一般会给予汽车经销商相应的降价补贴,因此对汽车经

销商的经营业绩影响较小。但是,如果汽车经销商根据市场情况主动下调汽车售

价,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下降,考虑销售返利的影响后如仍低于其采购成本时,

汽车经销商将面临一定的存货减值风险。为此,永达汽车集团制定了完善的存货

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规模优势,有效调配内部资源,努力实现存货管理的优化。

若汽车市场整体销售情况未来发生较大波动,或市场竞争程度日益激烈,将可能

使永达汽车集团面临存货积压和减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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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十六)商誉减值风险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永达汽车集团合并报表确认的商誉为 2.87 亿元,

上述商誉是在永达汽车集团对外收购时合并成本与被收购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

允价值存在差额产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须

每年年度终了时做减值测试。未来包括但不限于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行情的恶化,

客户需求的变化、行业竞争的加剧、替代性产品或服务的出现及国家法律法规及

产业政策的变化等均可能对被收购企业的经营业绩造成影响,被收购企业的经营

状况或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能达到经营预期,将存在商誉减值风险,并对永达汽车

集团当年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造成不利的影响。

(十七)员工社保和公积金未全部缴纳的风险

报告期内,由于永达汽车集团近年发展速度较快,新招聘员工较多,部分新

招聘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开户手续办理需要一定的时间,办理期间发生

社保和公积金的应缴金额未能足额缴纳。此外,由于汽车经销行业的特点,永达

汽车集团下属子公司员工流动性较强,部分新招聘员工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开户完成之前即已经离开公司,其在职期间发生的应缴金额未能完成缴纳。因此,

报告期内永达汽车集团存在少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可能存在被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永达汽车集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

诺,若永达汽车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就上述或有事项发生损失或受到有关政府部

门的处罚,将全额补偿该等损失。

(十八)商标授权使用风险

2015 年 12 月 1 日,永达汽车集团与永达股份签署《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

永达股份将 68 项商标授权永达汽车集团及其子公司无偿、永久使用,并约定该

授权不可撤销。根据永达股份出具的《关于商标所有权转让的承诺函》,永达股

份保证本次重组完成后,永达汽车集团就《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所授权的商标

向永达股份提出转让请求时,永达股份会将其拥有的、通过《商标使用权许可协

议》许可永达汽车集团使用的许可商标无偿转让至永达汽车集团。如未来商标被

撤销或无法办理商标转让事宜,则将对永达汽车集团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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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十九)融资租赁标的物灭失风险

为保障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乘用车安全,永达汽车集团制定了严格的风险

控制管理制度,在客户资质审批、租后维护等方面形成有效的风险控制规程,能

够有效的保障租赁物的安全。但是融资租赁周期较长,在此期间内,车辆处于融

资租赁客户的控制之下,永达汽车集团无法随时掌握车辆的状态,客观上存在车

辆灭失的风险。若车辆灭失,且永达汽车集团无法从客户获得足额的补偿,将对

永达汽车集团的业绩产生不良影响。

三、其他风险

(一)本次重组后大股东的控制风险

在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完成后永达投资控股将持有上市

公司 81.06%的股份,在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永达投资控股将至少持有

上市公司 60.92%股份,永达投资控股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张德安先生将成

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本

次交易完成后,张德安先生通过永达投资控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较高,未

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的经营决策、

管理层调整、股利分配等事项施加重大影响;同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利

益可能与少数股东的利益不一致。若未来公司未能妥善执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则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影响。

(二)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扬子新材盈利水

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

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扬子新材本次收购需要有

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

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股票的价格波动是股票市场的正常现象。为此,提醒投资者应当具有风险意

识,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同时,上市公司一方面将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

公司最终目标,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和盈利水平;另一方面将严格按照《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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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严格按

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充分、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以利于投资者做出

正确的投资决策。

(三)其他风险

本公司不排除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带来不利影响的可

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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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上市公司成长性较弱,未来发展前景不明朗

扬子新材的主营业务为有机涂层板及其基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近年来,

受全球经济持续疲软和中国经济增长放缓的影响,公司所处行业处于市场低迷状

态,盈利增长能力较弱,近三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乏力。2013 年、2014 年

和 2015 年,上市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47,666.98 万元、137,825.02 万元

和 145,099.77 万元。

此外,在“去产能、去库存”及“供给侧改革”的政策影响下,传统制造业及其

相关下游产业在未来发展前景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因此,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

未来的盈利成长性不容乐观。

鉴于上述情况,为了保护广大股东的利益,使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能够保持持

续健康的发展,上市公司决定进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从传统的制造业转型成为

汽车销售及综合服务型企业,将现有资产出售,同时注入持续盈利能力较强的汽

车销售及综合服务相关资产,保护上市公司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永达汽车集团盈利能力良好,行业发展前景广阔

永达汽车集团是中国领先的乘用车经销商和综合性服务提供商,报告期内主

营业务涵盖乘用车销售以及融资租赁、维修保养、零部件销售、汽车美容、二手

车、汽车金融等一系列汽车后市场服务。永达汽车集团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

式”全方位的汽车相关服务,各项业务互相促进、协同发展,共同构成了乘用车

销售及综合服务一体化的业务模式和汽车消费生态圈。报告期内,永达汽车集团

专注于豪华及超豪华汽车品牌,包括宝马、迷你、奥迪、保时捷、捷豹、路虎、

英菲尼迪、凯迪拉克、沃尔沃等。截至 2015 年末,永达汽车集团共拥有 195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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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网点,包括已建成并开业的网点 183 家,以及已获授权待开业的网点 12 家,形

成了全国性的服务网络布局。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永达汽车集团实现销

售收入 261.06 亿元、331.29 亿元及 359.43 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 5.64 亿元、5.19 亿元及 5.10 亿元,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乘用车市场,2015 年,中国乘

用车销量达到 2,111 万台,远超其他国家。虽然近些年随着人均汽车保有量提升,

乘用车的销量增幅有所下降,但是每年的增量依然可观,伴随着汽车行业的消费

升级,豪华及超豪华汽车的市场占比有所提升,豪华车和超豪华车市场迎来了较

好的市场机遇,市场增速有望超过整体乘用车市场,对战略定位于豪华车和超豪

华车市场的永达汽车集团形成利好。同时,伴随着汽车市场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及

消费观念的转变,汽车后市场及汽车金融的市场规模快速增长,2013 年至 2015

年,永达汽车集团毛利分别为 238,404.01 万元、292,595.78 万元和 335,261.72 万

元,永达汽车集团新车销售以外的业务贡献的毛利占公司毛利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59.44%、67.47%及 71.55%,成为永达汽车集团的主要盈利来源,汽车后市场及

汽车金融等汽车综合服务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永达汽车集团的未来发展

前景广阔。

3、永达汽车集团拟借助 A 股平台实现进一步发展

在乘用车经销及汽车综合服务行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永达汽车集团迎来

难得的发展机遇,具备规模优势、专业服务能力的行业龙头地位将更加突出。为

顺应行业发展趋势,永达汽车集团拟通过本次交易取得 A 股资本市场运作平台,

未来可积极运用 A 股资本市场平台实现融资、并购整合功能,为永达汽车集团

长远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通过本次交易,将上市公司原有盈利能力较弱,未来发展前景不明的有机涂

层板及其基板业务出售,同时注入盈利能力较强,发展前景广阔的乘用车经销和

综合服务业务,实现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转型,从根本上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

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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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通过本次交易,本公司将持有永达汽车集团100%的股权,根据《盈利预测

补偿协议》,业绩承诺人承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永达汽车集团在2016

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

别不低于80,000万元、100,000万元、120,000万元,因此,交易完成后,上市公

司盈利能力将得到大幅提升,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实现

利益相关方共赢的局面。

通过本次交易,永达汽车集团将获得 A 股融资平台,可进一步推动永达汽

车集团的业务发展、提升其在行业中的综合竞争力和行业地位,为后续发展提供

推动力,实现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

(一)扬子新材决策程序

1、2016年3月31日,本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职工安

置方案;

2、2016 年 4 月 14 日,本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本次交易草案及相关议案。

(二)交易对方决策程序

1、2016年4月14日,永达投资控股的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的相关事项;

2、2016年4月14日,永达投资控股的股东作出决定,决定参与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

3、2016年4月14日,永达服务控股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相关事项。

(三)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

52

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且豁免永达投资控股本次发行

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

2、香港联交所批准永达服务控股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交的分拆上市申请

及取得香港联交所关于保证配额义务的豁免;

3、永达服务控股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

4、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5、本次交易获得商务部关于永达投资控股战略投资扬子新材的批准;

6、本次交易获得商务部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

关规定的批准;

7、本次交易获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永达汽车集团股权变更的批准。

根据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香港联交所关于永达服务控股的分拆上市批复

及豁免相关事项,并非永达服务控股召开股东大会的前置条件,永达服务控股的

股东大会通函中可以表明,分拆上市必须以取得联交所的分拆批复及豁免批准为

条件。

从协议生效条件分析,交易对方的监管机构香港联交所对永达服务控股的批

准及豁免并非扬子新材召开股东大会的前置条件。但是,为保证本次重组的顺利

进行,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扬子新材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能够充分获知相关信息

并审慎做出决策,本公司拟在香港联交所对永达服务控股的批准及豁免事项明确

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重组相关事项。

张德安及其关联方在本次分拆上市中并不拥有任何和其他股东不同的重大

利益,因此无需在永达服务控股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本次交易方案包括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转让和募集配套

资金。上述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股份转让互为条件,共同构成本

次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任何一项因未获得监管机构批准而无法付诸实施,

53

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则其他项交易均不予实施;募集配套资金在前三项交易的基础上实施,其最终成

功与否不影响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股份转让行为的实施。

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重大资产出售

上市公司拟将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出售给

永达投资控股,永达投资控股以现金支付后,拟将取得的上述全部资产及负债进

一步出售给胡卫林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根据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 3222 号评估报告,本次交易中

拟出售资产评估值为 62,890.00 万元,考虑到 2015 年年度现金分红 1,600.20 万元

的影响,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中拟出售资产作价 61,290.00 万元。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向永达投资控股发行股份购买永达汽车集团 100%股权,根据银信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16]沪第 0216 号评估报告,本次交易中

拟购买资产永达汽车集团 100%股权评估值为 1,201,500 万元,经交易双方友好协

商,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作价 1,200,000 万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为扬子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9.82 元/股,不低于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90%。2016 年 3 月 21 日,扬子新材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扬子新材向 2016 年 4 月

12 日深交所收市后中登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

现金分红总额为 1,600.20 万元。因此,经分红调整后,本次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

价格为 9.77 元/股。据此计算,扬子新材向永达投资控股发行股份的数量为

1,228,249,744 股。

(三)股份转让

本公司控股股东勤硕来投资向永达投资控股转让2,680万股上市公司股份,

股份转让价格为12.12元/股,永达投资控股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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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四)募集配套资金

为提高本次重组绩效,增强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

力,上市公司拟采用询价发行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金额不超过 500,000 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将全部用

于标的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偿还股东借款以及汽车融资租赁项目。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额的 100%,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超

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金额的 30%。

本次配套融资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不低于 9.77 元/股(经分红调整后)。根据募集配套资金上限和发行底价

计算,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511,770,726 股。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上述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

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

整。

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320,040,000股。本次交易完成后,永达投资

控股及张德安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不考虑配套融资因素,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交易之前 本次交易之后

本次发行股 本次转让股份

股东名称 持股比 持股比

持股数量 份数量 数量 持股数量

例 例

勤硕来投资 120,000,000 37.50% - -26,800,000 93,200,000 6.02%

胡卫林 60,000,000 18.75% - 60,000,000 3.88%

高天舒 21,600,000 6.75% 21,600,000 1.40%

新余中拓投资 11,936,000 3.73% - 11,936,000 0.77%

55

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永达投资控股 - - 1,228,249,744 26,800,000 1,255,049,744 81.06%

其他股东 106,504,000 33.28% - 106,504,000 6.88%

合计 320,040,000 100.00% 1,228,249,744 - 1,548,289,744 100.00%

考虑配套融资因素,并假设配套融资发行价为扬子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的 90%,即 9.77 元/股(经分红调整后),本次交易完

成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本次交易之前 本次交易之后

本次发行股 本次转让股份

股东名称 持股比 持股比

持股数量 份数量 数量 持股数量

例 例

勤硕来投资 120,000,000 37.50% - -26,800,000 93,200,000 4.52%

胡卫林 60,000,000 18.75% - - 60,000,000 2.91%

高天舒 21,600,000 6.75% - - 21,600,000 1.05%

新余中拓投资 11,936,000 3.73% - - 11,936,000 0.58%

永达投资控股 - - 1,228,249,744 26,800,000 1,255,049,744 60.92%

其他不超过 10

名配套融资特 - - 511,770,726 - 511,770,726 24.84%

定投资者

其他股东 106,504,000 33.28% - - 106,504,000 5.17%

合计 320,040,000 100.00% 1,740,020,470 - 2,060,060,470 100.00%

不考虑配套融资因素,本次交易完成后,张德安控制的永达投资控股将持有

本公司总股本的81.06%;考虑配套融资因素,本次交易完成后,张德安控制的永

达投资控股将持有本公司总股本的60.92%(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按照发行底价

测算)。永达投资控股将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张德安将成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瑞华出具的瑞华专审字[2016]25030002 号审计报告及德勤出具的德师

报(函)字(16)第 Q0355 号《专项审计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

主要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2015.12.31

财务指标

实际数 备考数 变动幅度

资产总额 180,811.05 1,682,751.27 83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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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

60,786.81 418,919.16 589.16%

权益

营业收入 145,099.77 3,594,252.17 2,377.09%

利润总额 8,616.64 75,759.80 779.2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4,120.83 51,035.50 1,138.48%

每股收益(元) 0.13 0.33 153.85%

备注:上述测算中的股本未考虑配套融资增加的股本。

从上表可以看出,本次交易将显著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规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总体盈利能力将显著提高,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明显增加,每

股收益显著提升,不存在因本次重组交易而导致即期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

57

扬子新材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之盖

章页)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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