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联电子: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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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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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发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

下简称“《非公开发行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

行与承销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本

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

性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报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有关申报文件的内容进行审阅并予以确认。

5、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其提供的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

效的,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6、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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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其他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进行了见证,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核准

1、 2015年7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并提交2015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15年7月31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2016年1月19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26号),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

超过5400万股新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授权、批准和核

准。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一)确定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上限

根据发行人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发行价格不低于

审议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90%,经计算,该发行底价为 25.40 元/股;发行数量不超过 5400 万股。如公

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2016 年 3 月 16 日,发行人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决定以发行人 2015 年底总股本 252,000,0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3 元(含税),同时以公积金转增资本,每 10

股转增 18 股。2016 年 3 月 17 日,发行人公告了《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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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3 月 23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6 年

3 月 24 日。

2016 年 3 月 24 日,发行人公告了《关于实施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后调

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鉴于发行人已经实施了 2015

年度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人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上限进行了相应

调整,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 8.96 元/股,发行数量上限为 150,669,642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上限的确定符合《非公开发

行细则》等相关法规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送《认购邀请书》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共同确定了《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

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名单。2016

年 3 月 25 日,联席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协商后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向共同确定

的认购对象范围内的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邀请该等询价对象在接到《认

购邀请书》后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上午 9:00-12:00 期间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报

价。具体发送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0 家,证券公司 10 家,保险机构

5 家,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 101 家,以及截

至 2016 年 3 月 24 日收市后发行人前 20 大股东(不包括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经核查,《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名单符合《非公开发行细则》和《发行

与承销办法》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申购报价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2016 年 3 月 30 日上午 9:00-12:00 期间,主承销商

共收到 11 名投资者通过传真方式提交的合法有效的《申购报价单》,并据此簿

记建档。具体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 认购价格 认购金额

(元/股) (万元)

10.12 13,600

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01 20,100

2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88 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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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8 14,100

12.18 14,100

3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18 18,500

12.54 13,500

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2 17,094

5 华鑫证券有限公司 11.18 15,000

6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08 20,000

10.21 13,500

7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19 18,500

8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01 13,500

11.76 25,800

9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05 64,180

8.96 92,230

1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18 21,200

11 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51 16,000

根据参与报价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及收款银行的查询记录,截止 2016 年 3 月

30 日 12 时,除基金公司以外的投资者共缴纳认购保证金 6,000 万元。

(四)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分配股数

本次发行方案关于募集资金不超过 13.5 亿元,根据《认购邀请书》关于确

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发行对象按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

优先、收到《申购报价单》传真时间优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的原则确定,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10.51

元/股,发行数量为 128,449,096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349,999,998.96 元。发

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认购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获配价格 获配股数

获配投资者名称 获配金额(元)

号 (元/股) (股)

1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51 13,415,794 140,999,994.94

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51 12,844,909 134,999,993.59

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51 14,272,121 149,999,9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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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51 61,065,651 641,799,992.01

5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0.51 12,844,909 134,999,993.59

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

6 10.51 14,005,712 147,200,033.12

限公司

合计 128,449,096 1,349,999,998.96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均符合《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规定,合

法、有效。

(四)缴款、签订《认购协议》与验资

1、发出《缴款通知》

在发行对象确定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向其分别发出

了《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称“《缴款

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

和需缴付的认购款金额、缴款截止时间及指定账户。根据《缴款通知》,发行对

象应于 2016 年 4 月 6 日 12 时之前将认购资金汇入发行人指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账户。

2、签订《认购合同》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万菱信(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与发行人签订了《认购合同》,以 10.51 元/股的价格认

购其所申购的股份。

3、缴款与验资

2016 年 4 月 6 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衡验字[2016]

00055 号《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资

报告》,对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的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认购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验证,截止 2016 年 4 月 6 日,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指定帐户收到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资金总额为 1,349,999,998.96 元。

资金缴纳情况符合《认购合同》和《缴款通知》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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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4 月 7 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出具了天衡验字[2016]

00056 号《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6 年 4 月 6 日,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349,999,998.96 元,扣除券

商承销手续费等发行费用 28,417,621.5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21,582,377.43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128,449,096.00 元,增加资本公积

人民币 1,193,133,281.43 元。截至 2016 年 4 月 6 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 834,049,096.00 元,股本为人民币 834,049,096.00 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缴款、验资符合《非公开发行细则》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

的内容符合《非公开发行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与认购对象签订的《认购合

同》的内容及形式均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发行办法》、《非

公开发行细则》等法规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合法、有效。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就本次发行事宜,发行人尚需办理 6 名发行对象

获配股份登记等相关手续,以及办理与发行人注册资本变动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

三、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1、根据发行人 2015 年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认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

根据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

认为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符合《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发行与承销

办法》等规定以及发行人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2、根据认购对象提交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发行认购对

象中不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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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

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3、根据认购对象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

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 5 家投资者全部获配产品均已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试点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程序,并在规定时间向主

承销商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细

则》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

已经依法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授权、批准和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询

价和配售过程、方式及其结果均符合《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细则》、《发

行与承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办法》、《非

公开发行细则》和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施过

程和实施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共有正本叁份。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南京新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

程和认购对象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夏维剑

负责人:乐宏伟

顾晓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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