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欣食品: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肖阳)

来源:深交所 2016-04-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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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肖阳)

各位股东:

作为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

本人在2015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和要求,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忠

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现将2015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15年度公司共召开了8次董事会和2次股东大会,其中2014年度股东大会因

本人正在国外出差未出席,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因本人正在国外出差委托独

立董事胡继荣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其他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本着勤勉务实

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我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

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经过客观谨慎的思考,所有议案我

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出席董事会下属委员会会议情况

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

委员会委员,本人参加和前述各专门委员会在2015年度内召开的所有会议,具体

情况如下:

(一)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参加了2015年3月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推荐公司总经理

人选的议案》;

(二)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参加了2015年3

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2014年度总

经理工作报告》、《关于非独立董事、高管薪酬考核情况的议案》;

(三)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参加了2015年3月24日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2015年度经营规划》。

三、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度,本人对下列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一)2015年3月6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发表《关于公司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进行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关于变更“鱼糜及其制品技术研

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的独立意见》、《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并变

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关于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二)2015 年 3 月 25 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发表《关于公

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非独

立董事、高管薪酬考核情况的独立意见》、《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

独立意见》、《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关于

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

目建设内容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关于 2014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累计

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三)2015 年 5 月 8 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发表《关于使

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四)2015 年 8 月 4 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发表《关于公

司预计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关于公司预计 2015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

见》、《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五)2015 年 10 月 30 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发表《关于

取消舟山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或结项将剩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六)2015 年 12 月 28 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发表《关于

部分固定资产和存货报废处理的独立意见》、《关于注销控股子公司上海三锅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和公众传媒对公司的报道,督促公司更加

严格地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以及公司《信息

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管理和披露,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及时、完

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调查。2015年度,我们不定期对公司经

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

现场调查。对需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我们都事先对会议资料进行充分

研究审核,并运用专业知识,在董事会决策中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关系独立。公司控股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出资

人权力,没有超越股东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内部机构依法独立运作。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

机构方面做到了“五独立”。

(四)不断加强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企业投

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督促公司切实改善

治理结构,尽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五、其他工作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15年度在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公司运营情况正常,董事会、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故2015年度我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没有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没有

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各位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2016年度,我们将更深入地参与公司及公司董

事会的各环节工作,认真审慎地履行职责,努力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肖阳

2016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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