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市南兴家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 南兴装备(002757)
保荐代表人姓名 石军
联系电话 13801980311
保荐代表人姓名 郭丽华
联系电话 18968083895
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主要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郭丽华
联系电话 18968083895
其他 无
二、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7 月 9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运作指引》相关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三、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
无 不适用
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四、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
承诺的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原因及
行承诺
解决措
施
(一)控股股东东莞市南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林
旺南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以下合称“所持有”)的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承诺人所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 是 不适用
内,承诺人转让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期间内,
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承诺人转
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二)担任公司董事的詹谏醒(实际控制人之一)、林旺荣、詹任宁
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承诺人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承诺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2、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承诺人转让所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转让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是 不适用
上述期间内,即使承诺人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承诺人仍将履行
相关承诺;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
则承诺人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3、除
遵守前述锁定期外,承诺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
内,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三)担任公司董事的陈俊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杨建林承诺: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承诺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
在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承诺人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的,转让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期间内,即使 是 不适用
承诺人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承诺人仍将履行相关承诺;如发行
人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承诺人转让股票
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3、除遵守前述锁定期外,
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发
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四)担任公司监事的檀福华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承诺人所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除遵守前述锁定期外,
是 不适用
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发
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五)公司其他股东广东通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暨南投资有
限公司、林伟明、叶惠全、万泽良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是 不适用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承诺人所持有的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六)公司控股股东东莞市南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林
旺南、詹谏醒就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及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联合作出如下
承诺:林旺南目前持有发行人 418.69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股份总数的 5.11%;詹谏醒目前持有发行人 274.37 万股股份,占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总数的 3.35%;林旺南与詹谏醒共同控制的东莞
市南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发行人 4,938.72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
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总数的 60.23%;林旺南、詹谏醒、南兴投资总共持
有发行人 5,631.78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总数的
68.68%。承诺人现就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及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承诺如下:
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在
是 不适用
相关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以不低于
发行价减持发行人股票,且减持的股票总数将不超过承诺人合计所持发
行人股票总数的 20%。若承诺人在发行人上市后合并持有发行人股票比
例在 5%以上(含 5%)时,则承诺人将在减持或增持发行人股票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承诺人未能完全履行持股意向和股份锁定承诺
的,承诺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
原因;2、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为止;3、如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
受经济损失的,承诺人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承诺人
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七)本次发行前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詹任宁、林旺荣就发
行人上市后持有及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作出如下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在相关股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以不低于发行价减持发行人股
票。若本人在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发行人股票比例在 5%以上(含 5%)时,
则本人将在减持或增持发行人股票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本人
是 不适用
未能完全履行持股意向和股份锁定承诺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
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
交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3、如因本人未履
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
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
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八)公司股东陈俊岭就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及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
作出如下承诺:本人目前持有东莞市南兴家具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344.4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总数的 4.20%;同时,本
人实际控制的广东通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 311.59 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总数的 3.80%;本人实际支配发行人的股
是 不适用
份总数共计 655.99 万股,占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总数的 8.00%。
本人及通盈创投现就发行人上市后持有及减持发行人股票意向承诺如
下: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承诺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在相关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以不低
于发行价减持发行人股票。若承诺人在发行人上市后合并持有发行人股
票比例在 5%以上(含 5%)时,则承诺人将在减持或增持发行人股票时
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承诺人未能完全履行持股意向和股份锁定
承诺的,承诺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
诺的原因;2、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直至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为止;3、如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
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诺人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承
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
有。
(九)为体现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吸引长期投资者投资公司,并为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现就上市后未来三年稳定股价事宜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自愿依法履行《东莞市南兴家具装 是 不适用
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所规定的
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义务。
(十)控股股东承诺:公司控股股东东莞市南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就发行人上市后未来三年稳定股价事宜作出如下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年内,承诺人自愿依法履行《东莞市南兴家具装备制造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所规定的实施股价稳
定措施之相关义务。如承诺人未能完全履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关承
诺的,承诺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 是 不适用
的原因;2、及时提出新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方案,并提交发行人股东大
会表决,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3、如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
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诺人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
法予以赔偿;若承诺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
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十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旺南、詹谏醒,股东林旺荣、詹任宁及
陈俊岭均已就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出具《承诺函》,承诺:自签署本
承诺函之日起,在中国境内外的任何地区,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
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不以 是 不适用
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发行人产品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发行
人产品的业务或活动,并承诺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
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商业
机会让予发行人;不制定与发行人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经营发展规划。
(十二)公司控股股东南兴投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德图实业均已
就避免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出具《承诺函》,承诺:自签署本承诺函之
日起,在中国境内外的任何地区,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
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
接地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不以任何方式 是 不适用
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发行人产品相同、相似或可以取代发行人产品的
业务或活动,并承诺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经营的业
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
发行人;不制定与发行人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经营发展规划。
(十三)公司控股股东南兴投资、实际控制人林旺南、詹谏醒及其
是 不适用
控制的企业德图实业、股东詹任宁、林旺荣和陈俊岭均已就减少和规范
其自身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出具《承诺函》,承诺:自签
署本承诺函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并减少与发行人
进行关联交易。如确有必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进行关联
交易时,将按市场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发行人《章程》、制度的有关规定。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通过
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发行人及其中
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十四)公司控股股东南兴投资、实际控制人林旺南、詹谏醒夫妇
就公司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联合承诺如下:如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认定发行人存在需要补缴员工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的情
是 不适用
况,要求发行人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并对发行人处以
滞纳金的,其将全额承担该等费用及滞纳金,并保证今后不就此向发行
人进行追偿。
五、其他事项报告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未发生变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未出现所述情形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南兴家具装备制造股
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石军 郭丽华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