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意见的专项说明
天健函〔2016〕13-4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公司)201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
意见审计报告(报告号:天健审〔2016〕13-14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
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2016 年 3 月 10 日,新华都公司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厦调查字 201601 号)。因新华都公司信息
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稽查。截至审计报告日,该调查正在进
行中。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
其他事项段》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
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在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事项在财务报表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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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错报的条件下,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事项段应当仅
提及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的信息。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
他事项段》应用指南中的“一、审计报告中的强调事项段”进一步指出,“注册
会计师可能认为需要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具体如下:(1)异常诉讼或监管行动
的未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新华都公司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稽查应属于上述所指监管行动。
根据我们的职业判断,该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比较重要,认为有
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该事项。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式,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
该事项。
三、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对新华都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实质性
影响。
四、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
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说明
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
的情形。
专此报告,请予察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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