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尔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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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 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

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

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

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 公司应

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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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避免过度宣传和

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 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 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双向沟通, 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

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

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

效, 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

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 不应

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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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 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

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 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

标识加以区分, 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 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

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 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 介绍情况、解

释原因, 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

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投资者可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

题和建议, 公司也可通过专栏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 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

问题和建议,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专栏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加以整

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

布咨询电话号码, 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 为投资

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合理、妥善地

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

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 举行业绩说明会, 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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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介

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

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

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 应事先确定提问可

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 公司应拒绝回答, 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 公司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

告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 刊

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活动

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 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

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

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 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

交流会、说明会, 走访机构投资者, 发放征求意见函, 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 所聘

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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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

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

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 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

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

路演活动, 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 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 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

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

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 积

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事务部应及

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

极配合。

第三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 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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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 诚实信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 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 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 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并

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并据以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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