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孙瑶律师和谢柯妮
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
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并分别于 2016 年 3 月 26 日、2016 年 4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
《香港商报》和巨潮网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下午 2:30 在海南省三亚
市南中国大酒店国际会议厅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9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8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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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
表股份 35,498,591 股。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
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81,123,004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22.2804%。其中, A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 人,
代表股份 81,122,204 股;B 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 人,代表股份
800 股。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
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以同意 115,308,8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744%,反对 1,312,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251%,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以同意 115,308,8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744%,反对 1,312,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251%,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以同意 115,308,8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744%,反对 1,312,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251%,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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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同意 115,308,8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744%,反对 1,312,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251%,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以同意 115,308,8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744%,反对 1,312,7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256 %,弃权 0 股,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
6、以同意 115,308,8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744%,反对 1,312,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251%,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审议通过了《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
的预案》。
7、以同意 115,308,8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744%,反对 1,312,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251%,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议案》。
8、以同意 53,793,5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6.1265 %,反对 1,312,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251%,弃权 61,515,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7484%,未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9、以同意 115,308,8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8744%,反对 1,312,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1251%,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时,听取了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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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祥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洪新敏
见证律师:孙 瑶
谢柯妮
二 0 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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