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亿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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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

月内召开。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即

4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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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事项。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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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股东大会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照科学、高效的决

策原则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

会行使的权利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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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

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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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列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公司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会议通知发出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

列明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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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

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

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

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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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

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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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

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

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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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

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等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就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

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四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

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

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 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开始;

(二) 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并同时宣布参加现场会

议的其他人员;

(三) 确定并宣布股东大会的监票人、计票人人选;

(四) 逐项审议并讨论股东大会议案;

(五) 参会股东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六) 会议工作人员收集表决票并进行票数统计;

(七) 监票人宣读现场会议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八)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通过,并宣布结果;

(九)律师宣读对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见证意见;

(十)公证员宣读股东大会现场公证书(如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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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

第五十一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发言。股东发言遵守以

下规则: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

发言。

(二)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

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先到工作人员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

(三)股东的发言应与股东大会的议案有直接关系并围绕股东大会议案进行,

语言要言简意赅。

(四)主持人根据情况,可以规定每人发言的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

的发言期间不得被中途打断。

(五)股东违反前项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五十二条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

言。

第七章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可以自行申请回避,也可由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如有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但有关股东

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

的股东的,股东大会可将有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就关联关系身份存在正义、股东参

加或不参加投票的结果分别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关部门裁定关联

关系股东身份后确定最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

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

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详细说明。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一) 董事会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

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

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二) 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

(三) 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予以公告;

(四)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五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

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 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

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

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 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

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五)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就选举或更换董事、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若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可集中

提名一候选人,也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候选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

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监事候选

人和有另选他人的权利,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

决定董事、监事。

第六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六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六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为相关选举提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之时。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超过”,都含本

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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