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莱生活: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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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莱生活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5 楼

电话:86-21-58773177 传真:86-21-58773268

二零一六年四月

罗莱生活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罗莱生活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丁海滨、王智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

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

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

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

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1

罗莱生活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 司 已 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方 网 站

(http://www.szse.cn)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罗莱生活:

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

公告了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召开方式、

会议表决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网络投票规则、联

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相关事项。

经本所律师审查,《通知》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通知》

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另,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3:30 在上海市闵

行区七莘路 35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薛伟成担任本次会

议主持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

披露的一致。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8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

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薛伟成主持。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持有及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260,720,3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1494%。其中,出

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0 人,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6 名,持有及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83,8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89%。其中,

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6 人,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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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8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8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

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通知》中公告

内容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出现修改

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审议了如下议

案:

1、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审议《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由公司股东代表对表决票进行清点,本所律师及监事对

表决票的清点进行了监督。会议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签署,会议

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及董事会秘书、计票人、

监票人、记录人及列席律师签署。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7 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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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数为261,195,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66%;弃权数为

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

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4%;反对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数为474,862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8600 %。

2. 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数为261,195,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66%;弃权数为

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

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4%;反对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4,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的0%;

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8600%。

3. 审议并通过了《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数为261,195,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66%;弃权数为

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

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4%;反对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4,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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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1.8600%。

4. 审议并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数为261,195,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66%;弃权数为

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

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4%;反对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4,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8600%。

5. 审议并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数为261,195,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66%;弃权数为

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

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7%;反对数为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4,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00%;反对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33%;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67%。

6.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数为261,195,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66%;弃权数为

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

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4%;反对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4,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罗莱生活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8600%。

7.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数为261,195,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66%;弃权数为

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

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4%;反对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4,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86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页。)

罗莱生活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罗莱生活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颜学海

经办律师:丁海滨

经办律师:王智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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