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莱生活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 15 楼
电话:86-21-58773177 传真:86-21-58773268
二零一六年四月
罗莱生活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罗莱生活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丁海滨、王智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
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
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
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
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1
罗莱生活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 司 已 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官 方 网 站
(http://www.szse.cn)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罗莱生活:
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
公告了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召开方式、
会议表决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网络投票规则、联
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相关事项。
经本所律师审查,《通知》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通知》
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另,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3:30 在上海市闵
行区七莘路 35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薛伟成担任本次会
议主持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
披露的一致。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8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
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薛伟成主持。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持有及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260,720,3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1494%。其中,出
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0 人,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6 名,持有及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83,8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89%。其中,
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6 人,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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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8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8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
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通知》中公告
内容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出现修改
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审议了如下议
案:
1、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审议《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了表决。
现场投票由公司股东代表对表决票进行清点,本所律师及监事对
表决票的清点进行了监督。会议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签署,会议
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及董事会秘书、计票人、
监票人、记录人及列席律师签署。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7 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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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数为261,195,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66%;弃权数为
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
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4%;反对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数为474,862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8600 %。
2. 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数为261,195,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66%;弃权数为
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
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4%;反对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4,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的0%;
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8600%。
3. 审议并通过了《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数为261,195,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66%;弃权数为
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
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4%;反对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4,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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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1.8600%。
4. 审议并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数为261,195,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66%;弃权数为
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
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4%;反对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4,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8600%。
5. 审议并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数为261,195,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66%;弃权数为
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
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7%;反对数为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4,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00%;反对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33%;弃权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67%。
6.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数为261,195,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66%;弃权数为
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
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4%;反对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4,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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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8600%。
7.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数为261,195,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66%;弃权数为
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
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4%;反对数为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74,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86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页。)
罗莱生活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罗莱生活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颜学海
经办律师:丁海滨
经办律师:王智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