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16-036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4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4 月 18 日-2016 年 4 月 19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9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8 日
15:00—2016 年 4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安华酒店(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 281 号)四楼
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龚道夷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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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 72 人,代表股
份 45,381,95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8.0298%(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 71 人,代表股份 3,671,15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4585%);
其中(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1 人,持有(代理)股份 41,710,801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16.5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 71 人,持有(代理)股份 3,671,155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1.458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 41,710,801 股回避表
决,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因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671,1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82%。
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
议和表决:
(一)审议《关于公司拟向省长投集团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同意 3,135,0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5.3961%;反对 536,1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03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
(1)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
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议案时,大股东湖北省长江
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1,710,801 股)回避表决。本议案不存在其他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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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
(2)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35,024 股,
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961%;反对
536,131 股 ,占 出 席 会议 5 % 以下股 份 的股东 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 的
14.60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二)审议《关于公司拟向省长投集团借款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同意 3,135,0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85.3961%;反对 363,63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1%;
弃权 17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88%。其中:
(1)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
决情况: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股东大会审议表决该议案时,大股东湖北省长江
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1,710,801 股)回避表决。本议案不存在其他持
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
(2)出席本次会议持有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35,024 股,
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961%;反对
363,631 股 ,占 出 席 会议 5 % 以下股 份 的股东 所 持有效 表 决权股 份 总数 的
9.9051%;弃权 172,500 股,占出席会议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6988%。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莲花、胡娟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大
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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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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