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 集团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北 京 市 嘉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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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6)-04-051
受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6年3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本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并于同日在指定信息
媒体上刊登了《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关于调整为子公司提
供担保额度的公告》等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详细情况。2016
年4月12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本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再次做了提示性说明。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为深圳市科技园高新南一路TCL大厦B座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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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第一会议室。
4.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4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18日下午3:00至2016年4月19日下午3:00的
任意时间。
5. 2016年4月19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
司副董事长刘斌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2人,代表股份3,265,373,6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74%。
2.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
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
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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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本所
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4.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各
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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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文梁娟 _____________
王 莹 ____________
二零一六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