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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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经核查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6 年 3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开第三次会议,作出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6 年 3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关于
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
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
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2016 年 4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关于
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总部中商广
场写字楼 47 楼会议室(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 号)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郝健先生主持。
关于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8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时间安排符合《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16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6,429,4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36%。具体如下:
参加会议形式 股东人数 代表股份数(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现场投票 4 104,145,084 41.46
网络投票 12 2,284,367 0.91
合计 16 106,429,451 42.3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经公司和律师验证;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经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验证,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会议的投票和计票
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4,145,084 股,反对票 2,279,367 股,弃权票 5,00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7.85%,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4,145,084 股,反对票 2,275,667 股,弃权票 8,70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7.85%,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4,145,084 股,反对票 2,275,667 股,弃权票 8,70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7.85%,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4、《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4,145,084 股,反对票 2,280,667 股,弃权票 3,70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7.85%,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15 人,代表股份数 2,801,657 股。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17,290
股,反对票 2,280,667 股,弃权票 3,7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总数的 18.46 %。
5、《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4,145,084 股,反对票 2,275,667 股,弃权票 8,70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7.85 %,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4,145,084 股,反对票 2,275,667 股,弃权票 8,70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7.85%,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大会上做了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各项
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中商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律师签字页。)
见证律师:顾 恺
胡宝国
2016 年 4 月 19 日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余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