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商: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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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大路特 1 号竹叶山创业大厦 6 楼

电话:(86 27 8260 2771) 传真:(86 27 8263 9303)

电子邮箱:ange_2009@sina.com 邮政编码:430019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经核查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2016 年 3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开第三次会议,作出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6 年 3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关于

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

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

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2016 年 4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关于

召开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总部中商广

场写字楼 47 楼会议室(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 号)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郝健先生主持。

关于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8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的时间安排符合《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16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6,429,4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36%。具体如下:

参加会议形式 股东人数 代表股份数(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现场投票 4 104,145,084 41.46

网络投票 12 2,284,367 0.91

合计 16 106,429,451 42.3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经公司和律师验证;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经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验证,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会议的投票和计票

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4,145,084 股,反对票 2,279,367 股,弃权票 5,00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7.85%,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4,145,084 股,反对票 2,275,667 股,弃权票 8,70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7.85%,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4,145,084 股,反对票 2,275,667 股,弃权票 8,70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7.85%,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4、《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4,145,084 股,反对票 2,280,667 股,弃权票 3,70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7.85%,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 15 人,代表股份数 2,801,657 股。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17,290

股,反对票 2,280,667 股,弃权票 3,7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总数的 18.46 %。

5、《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4,145,084 股,反对票 2,275,667 股,弃权票 8,70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7.85 %,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4,145,084 股,反对票 2,275,667 股,弃权票 8,70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7.85%,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该议案获得通过。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大会上做了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各项

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中商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律师签字页。)

见证律师:顾 恺

胡宝国

2016 年 4 月 19 日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余 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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