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6]A0143 号
致: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
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
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从业办法》的
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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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
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
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
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在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
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9 日 9:15-2016 年 4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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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64,018,03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61.82%。除贵
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经贵公司查验确认,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
会议的股东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 65,6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上述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关于续聘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公司高管薪酬的议案》;
9、《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0、《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次会议现场选举 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为计票人和监票人,现场会议表
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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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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