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目 录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2页
附件: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截止2015年12
月31日止)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 18 号北环中心 22 层
电话: 010-82250666 传真: 010-82250851 邮政编码: 100029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016]京会兴内鉴字第 03010001 号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
理层对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贵
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按照财政部颁
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及相关具体规范对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我们的责任是对
贵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
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并参照《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规定执
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和指导意见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贵公
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是否不存在
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
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
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
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
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
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我们认为, 贵公司管理层按照内部控制有效性认定的标准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随 2015 年度年报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附件: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
北京兴华 中国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叶 民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李 杰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根据《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
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
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201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
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不存在
由于内部控制制度失控而使公司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并令其失真的情况。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
间,公司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7家全资子公司、2家控股子公
司及2家控股孙公司,包括: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邦讯通讯技术有限公
司、深圳市嘉世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邦讯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海纳通科
技有限公司、北京点翼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海纳通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汇金讯
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博威通讯系统(深圳)有限公司、博威科技(深圳)有限
公司、成都点翼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点趣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
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
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发展战略、
采购和费用及付款、销售与收款、固定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风
险评估及对策、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管理、财务管理及报告、募集资金管理,
投资管理、对外担保、信息沟通管理、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上述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
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相
关制度、流程等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内部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根据内控缺陷对公司年度财务报表金额的错报影响,结合补偿性控制效果进
行判断,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三类进行评价:
重大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对可能造成财务报表错报的绝对金额大于等于利润总额8%的内控缺陷,认定为重
大缺陷。
重要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
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对可能造成财务报表错报的绝对金额
大于等于利润总额3%但小于8%的内控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对可能造成财务
报表错报的绝对金额小于利润总额3%的内控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说明:上述利润总额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合并财务报
表数据。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认定标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舞弊;对已经公告的财
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控制环境无效;审计委员会以及内审部门
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在
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以改正;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
而相关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重要缺陷认定标准:未按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
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
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
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认定标准: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对公
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重要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
或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
一般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或受到省级(含省级)
以下政府部门处罚。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程序
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
得到改善;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
证券交易所警告。
重要缺陷认定标准: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
章,形成损失;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
缺陷;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改善。
一般缺陷认定标准:公司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公司一般业务制度
或系统存在缺陷;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公司存在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其他重大事项。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