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能源: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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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6-025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4 月 19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16 年 4 月 19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

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8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 161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

4、召集人: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4 人,代表股份数

261,080,2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37%。其中,现场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 2 人,持有股份 232,913,412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42.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代表股份 28,166,8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聂毅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累

积投票制)

1.01 项 子 议 案 , 聂 毅 涛 先 生 作 为 候 选 人 共 获 得 同 意 票

260,371,0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7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27,457,626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48%

本议案获得通过,聂毅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简

历附后)。

2、《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939,1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反对票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弃

权票 8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025,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91%;

反对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73%;弃权

8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2936%。

本议案获得通过。

3、《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906,0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3%;反对票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弃

权票 11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992,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15%;

反对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73%;弃权

11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4111%。

本议案获得通过

4、《2015 年年度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906,0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3%;反对票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弃

权票 11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992,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15%;

反对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73%;弃权

11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4111%。

本议案获得通过

5、《2015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939,1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反对票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弃

权票 8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025,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91%;

反对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73%;弃权

8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2936%。

本议案获得通过

6、《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8,486,8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5.18%;反对票 140,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5%;弃

权票 11,45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37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4.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73,4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8403%;

反对 14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95%;弃权

11,45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370,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66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7、《2016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025,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91%;反对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73%;

弃权 8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股份的 0.2936%。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及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

联股东,合计持股 232,913,412 股,回避表决。

该表决结果即为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与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等业务的

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025,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91%;反对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73%;

弃权 8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股份的 0.2936%。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及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

联股东,合计持股 232,913,412 股,回避表决。

该表决结果即为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向金融机构贷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939,1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反对票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弃

权票 8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025,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91%;

反对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73%;弃权

8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2936%。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

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939,1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反对票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弃

权票 8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025,7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91%;

反对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73%;弃权

8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2936%。

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公司与中电远达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025,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91%;反对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73%;

弃权 8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股份的 0.2936%。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及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

联股东,合计持股 232,913,412 股,回避表决。

该表决结果即为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本议案获得通过。

12、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以特别决议

方式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9,574,9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5.59%;反对票 5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弃

权票 11,45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370,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4.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61,5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1530%;

反对 5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67%;弃权

11,45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370,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6602%。

本议案同意票超过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获得通过。

13.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906,0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3%;反对票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2%;弃

权票 11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 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992,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815%;

反对 5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73%;弃权

11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4111%。

本议案获得通过。

14、本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贾向明、商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9 日

附:

聂毅涛简历

聂毅涛,男,1963 年 6 月出生,汉族,河北石家庄人,1984 年 7

月毕业于华北电力学院发电厂及电力系统专业并参加工作,1984 年 4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国家电

力投资集团公司专职董、监事。

历任青海省电力工业局计划处副处长,青海省电力公司计划发展

处处长,龙羊峡水电厂副厂长(正处级),黄河上游水电有限责任公

司计划经营部主任,黄河上游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济师、计划经

营部主任,黄河上游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电投

西北分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高新产业部

副主任,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高新产业部副主任等职务。

截至本公司公告之日,聂毅涛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无在外兼

职情况。除公司控股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外,与持有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任职外,最近五年无在其他机

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聂毅涛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的惩戒,不存在八部委《“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规定

的“失信被执行人”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

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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