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能源: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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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方能源或公司)委托,指派贾向明、商娟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

担任东方能源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别法律顾问,出

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通知》而出具,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

2. 本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3. 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东方能源的承诺和保证,即公

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

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能源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东方能源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包括:东方能源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通过的《石

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关于选举聂毅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5 年年度报告》、2015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6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关于与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等业务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于向金融机构贷款的议案》、《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

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中电

远达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修改〈公司

章程〉的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的议案》以及《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东方能源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

资讯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2016 年 4 月 19 日 14:30,现场会议按照通知时间、地点在东方能源公司会

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按照公告

通知的时间进行。

经本所承办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为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由东方能源董事会召集,李固旺董事

长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股东大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4 月 12 日。截至

2016 年 4 月 12 日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股东。该规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经查验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证件及持

股凭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4 人,代表股份数

261,080,2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37%。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授权代理人 2 人,持有股份 232,913,41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26%。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32 人,代表股份 28,166,8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1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承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的 13 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所审议事项于会议通

知相符,没有临时提案。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承

办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网络投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2014 年 9 月修订)》等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身份认证,并向东方能源提供

认证结果、投票结果信息。其中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

根据已公告的投票规则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合并进行统计,下述议案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通过:

1. 《关于选举聂毅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2.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 《2015 年年度报告》

5. 《2015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 《2016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8. 《关于与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等业务的议案》(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

9. 《关于向金融机构贷款的议案》

10. 《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

计机构的议案》

11. 《关于公司与中电远达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12.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

决)

13.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且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均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

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况。

四、结论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盖章签字页)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盖章)

承办律师:

贾向明 律师

商 娟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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