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作为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莱特”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宝莱特使用节余募集资金4,729,925.39
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
收入扣除手续费及账户维护费的净额,受完结日至实施日利息收入的影响,具体
金额以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实际金额为准,下同)进行了专项核查,出具如下
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036号)核准,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5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5.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62,5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31,890,273.6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0,609,726.34元,以上募集资
金已由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4日出具的立信大华验字
[2011]19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已经与保荐机构、银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保证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节余情况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于2013年9月13日召
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
案》,公司将“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额由3,350万元变更为1,013.10
万元,减少的预算资金2,336.90万元仍存放于公司原募集资金账户进行监管,同
时将“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的完工时间延期至2014年12月31日。变更后,若
“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存在资金缺口,公司将以自有资金补足。
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完
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和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将“多参数监护仪技改扩建项目”节余
募集资金3,962.88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将募集资金专户的剩余资金
2,485.36万元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召开第五届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议案》,公司将“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
的完工时间延期至2015年12月31日。
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披露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公告》,
截至2015年12月24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已建设
完毕,且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公司将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节余金额,
存放于公司原募集资金账户进行监管。
三、 募集资金产生节余的主要原因
1、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
2、公司在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
关规定谨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预算规划严格控制募集资金投入,本着合理、有
效的原则使用募集资金,合理配置资源,对项目的各环节进行优化,节约了项目
投资。同时,在项目各个环节实施中加强对项目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合理
降低了项目整体投入金额;
3、公司“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原计划铺底流动资金中用于部分新增研
发人员的薪酬支出由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四、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创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 年 12 月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公司
目前的流动资金需求及财务情况,此次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
技术改造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4,729,925.39 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
日常经营的需要。
此次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含利息)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 0 元,募集资金净
额将全部使用完毕,之后公司将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五、公司承诺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
高风险投资,同时公司承诺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
月内不将上述资金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
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六、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此次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技术
改造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4,729,925.39 元永久性补充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此次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技术
改造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4,729,925.39 元永久性补充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此次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4,729,925.39 元永久性补充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
的利益。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本次使用节余募
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将上述资金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
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上述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
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此次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技术改造
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4,729,925.39 元永久性补充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七、平安证券对宝莱特募集资金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平安证券认为:宝莱特本次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技术
改造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将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年12月修订)》等
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平安证券同意宝莱特本次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保荐代表人:唐伟、李竹青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