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莱特: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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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莱特: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

约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

司报告期内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管理不存在违规行为。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

二、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和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

理制度》等规定,对公司2015年度及2016年第一季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

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2015年度及2016年第一季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2、公司2015年度及2016年第一季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

宝莱特: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生并累积至2016年3月31日的对外违规担保情形。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及 2016 年第一季度关联交易事项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5年度及2016年第一季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发生的

日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

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且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在公司经营的采

购、生产、销售等各个关键环节、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募集资金使

用、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

行和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

询问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开展业

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我们同意将2015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聘任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5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遵循

执业准则,勤勉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充分反映公司2015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顺利完成了公司的年度审计工作,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宝莱特: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质和业务范围的了解和考察,公

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并

将该议案提交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延长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关于延长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间的议案,是由董事会经过认真审议后审慎提出的,符合公司超募资金项目建设

的实际情况,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超募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延长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事项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延长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

八、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此次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4,729,925.39 元永久性补充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全体股东

的利益。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本次使用节余募

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将上述资金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

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上述节余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

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2014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

宝莱特: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此次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节余

募集资金 4,729,925.39 元永久性补充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九、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全资子公司辽宁恒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助

于降低其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全资子公司辽宁恒信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后续资金需求,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建立健全了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实

施有效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可控;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决策

程序合法合规,资金使用费定价公允,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其提供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且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郑欢雪、陈思平、吴友明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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