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永艺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徐懿 联系电话:010-88005255
保荐代表人姓名:叶伟 联系电话:010-8800526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是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9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2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4 月 8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信息披
露》、《公司治理》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三会”运作 无 无
3.内部控制 无 无
4.内部审计制度 无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对外投资 无 无
9.股权变动 无 无
10.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11.重大诉讼 无 无
12.投资者关系管理 无 无
13.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
无 无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4.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核心 无 无
技术等方面)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
是否 承 诺 的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 原 因 及
承诺 解 决 措
施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加勇、尚巍巍和控股股东永艺控股有限
公司,以及股东安吉尚诚永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是 不适用
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
减持公司股份意向。
二、公司股东阮正富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
是 不适用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所持公
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公司股份意向。
三、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张加勇、尚巍巍、阮正富、
何烽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除上述股份
锁定外,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公司的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 是 不适用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股价应作相应调整),其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其职务变更或离
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四、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特制
定以下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作出相关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
定期报告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及时公告并按公告内容启动
股价稳定措施。
(二)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推出以下
股价稳定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1、公司将以 2,000 万元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永艺控股和实际控制人张加勇、尚巍巍夫妇将
以 2,000 万元(三方合计)增持公司股票; 是 不适用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各自以上一年
度薪酬(津贴)的 30%资金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将严格按照交易所和证监会要求实施上述措施,将根据证
监会和交易所规定、指引要求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永艺控股和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告知公司具体实施方案以便公
告。
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制定,并确保不会因公司社会公众股占比不足而不符合上市条
件。
(三)公告程序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发布提
示公告,并在提示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
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
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四)约束措施
1、公司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
等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关责任。
2、公司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
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3、若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在当年公司向股东分红时,控股股东自愿将其分红所得交由公
司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如果当年分红已经完成,控股
股东自愿将下一年分红所得交由公司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
证。
4、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不得
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
的行权名单;视情节轻重,公司可以对未履行承诺的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采取扣减绩效薪酬、津贴、降薪、降职、停职、
撤职等处罚措施。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上述处罚措
施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公司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
价稳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
正情况。
6、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
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五、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是 不适用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
赔偿损失等义务。
(一)相关主体的承诺
1、公司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
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
(若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股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
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
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
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
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安吉永艺控股有限公司承诺:“若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公司已转让的公司原限
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在此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股价应相应调整)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董事、主要自然人股东阮正富承诺:“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
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公司原限售股
份(如有),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股价应相应调整)加算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告程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
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相关各
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
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三)约束措施
1、若上述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上述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
改正情况。
2、若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在当年公司向股东分红时,控股股东自愿将其分红所得交由公
司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证。如果当年分红已经完成,控股
股东自愿将下一年分红所得交由公司代管,作为履行承诺的保
证。
3、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公
司不得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
励方案的行权名单;视情节轻重,公司可以对未履行承诺的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扣减绩效薪酬、津贴、降薪、
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公司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采取上述处罚措施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永艺控股、尚诚永盛、阮正富
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公司股份意
向;如超过上述期限其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将依法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是 不适用
若因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
有,承诺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
账户。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承诺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永艺控股、
是 不适用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加勇和尚巍巍夫妇、主要股东尚诚永盛和阮
正富已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将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从事与
永艺家具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避免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可
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
促使其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
营)不从事、参与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的业务;
其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
能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
通知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公司作出愿意利用
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公司;如违反
以上承诺,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
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八、控股股东安吉永艺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加勇、尚
巍巍及主要股东阮正富、安吉尚诚永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承诺:“公司已按规定为其员工办理并足额缴纳养老、工伤、失
业、基本医疗、生育等各类社会保险。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 是 不适用
定,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或公司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
保险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由承诺人承担所有相关金钱赔付
责任。”
九、控股股东安吉永艺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加勇、尚
巍巍及主要股东阮正富、安吉尚诚永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承诺:“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住房公 是 不适用
积金或公司因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
失,由承诺人承担所有相关金钱赔付责任。”
十、鉴于人民币汇率变动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已承诺:今
后原则上不再新办理“汇权盈”等较为复杂的远期外汇业务;
如果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确需办理,公司必须完善相关内部控 是 不适用
制制度,对办理“汇权盈”等较为复杂的远期外汇业务的审核
和管理程序做出专门规定,在履行完相关程序后方可办理。
十一、公司股东何烽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并 是 不适用
且自本人受让公司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 36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十二、公司股东黄书卫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 是 不适用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十三、公司股东浙江蓝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茂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并且自本人投资入股公司的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于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是 不适用
份;但如果公司在本人投资入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起一年之后发行上市,则前述 36 个月的锁定期承诺将自动终
止。”
十四、从 2016 年 7 月 10 日起 6 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是 不适用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减持本公司股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因原保荐代表人张邦明先生工作变动,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决定指派保荐代表人
叶伟先生接任其持续督导工作,履行保荐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职责。本次变更后,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
人为徐懿女士和叶伟先生。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无
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徐懿 叶伟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