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一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8 09: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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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惠萍 联系电话:025-83387677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飞 联系电话:025-8338768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及时审阅了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是,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了防止关联方占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 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3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7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6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1、经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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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南京宇

能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能仪表”)全

部 55%的股权、对南京宇能的全部债权及相应

合同权利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光一投资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一投资”)。

根据光一科技与光一投资签订的《债权转让协

议》约定,所转让债权价款力争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最晚不迟于 2016 年 4 月底付清。

截至现场检查报告出具日,光一投资尚未支付

该款项,华泰联合提请光一投资尽快完成账款

划转工作。

2、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应收账款

为 72,694.73 万元,金额较大,华泰联合提请

公司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做好应收账款的回款

工作。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7 次,分别为:

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光一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光一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光一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

伙企业的核查意见》;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光一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光一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南京宇能仪表有限公

司股权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6、《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光一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7、《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光一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

核查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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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是,建立了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收集、整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理了持续督导期间获取的相关资料,保管合

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1 月 23 日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要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无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无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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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 无 无

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东熊珂承

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

锁定手续。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龙昌明任职期间,本

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总数 是 无

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光一投资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是 无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

等股份,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公司股东华康瑞宏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等股

份,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若股份公司在交

是 无

割日(工商变更登记日,即 2010 年 12 月 7 日)后十八个

月内在中国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

有的股份公司股份自交割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转让股份数

不超过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总额的 50%。

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徐一宁、

王海俊、邱卫东、戴晓东、朱云飞、赵俊平、沈健承诺:

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

是 无

股份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

续。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本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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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

遵守上述承诺。

公司的其他股东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是 无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

回购该等股份,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公司控股股东光一投资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承诺:

(1)本公司目前经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本

公司目前没有任何生产和经营活动,未开展任何经营业

务。目前,除股份公司外,本公司还持有深圳市云网科技

有限公司 90%和苏州源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4%的股份。

本公司没有任何其他子公司或联营、合作、合资、托管、

承包或租赁经营企业。目前本公司与股份公司从事业务不

构成同业竞争。(2)对于股份公司目前从事的业务以及股

份公司未来从事的业务,本公司自身不会,也不会通过投

资、合资、合作、联营、委托经营、承包、租赁经营等任

何方式从事与股份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3)本函自签署 是 无

出具之日起立即生效,即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自本

函生效至本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第一大股东期间的任何时

候,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并履行本函所作的承诺及保证义

务;对于违反本函承诺及保证义务的,本公司将采取一切

必要且有效的措施及时纠正消除由此造成股份公司的不

利影响,并对造成股份公司直接和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4)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经核准后,本

公司同意并自愿接受国家证券监管机构、股票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对本公司履行本函承诺及保证义务情况的持续监

管。

公司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东熊珂就

避免同业竞争事宜承诺:(1)对于股份公司目前从事的业

务以及股份公司未来从事的业务,本人不会谋求通过光一

投资或通过其他投资及未来新的投资、合资、合作、联营、

委托经营、承包、租赁经营等任何方式从事与股份公司构

是 无

成竞争的业务。(2)本函自签署出具之日起立即生效,即

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自本函生效至本人作为股份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期间的任何时候,本人将严格遵

守并履行本函所作的承诺及保证义务;对于违反本函承诺

及保证义务的,本人承诺采取一切必要且有效的措施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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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

纠正消除由此造成股份公司的不利影响,并对造成股份公

司直接和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股份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经核准后,本人同意并自愿接受国家证券

监管机构、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履行本函承诺及

保证义务情况的持续监管。

公司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东熊珂、

控股股东光一投资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本公司及

本人以及本公司和本人所有参股、控股公司或者企业,今

后原则上不与股份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在今后的经营活

动中确有必要与股份公司之间发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

则此种交易应当是对股份公司有益的,且必须按正常的商 是 无

业条件进行。有关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保证不要求或接受股

份公司在任何一项交易中给予本公司及本人优于给予任

何其他独立第三方的条件。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

效,直至本公司及本人不再对股份公司有重大影响为止。

公司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东熊珂、

控股股东光一投资就不占用公司资金承诺:保证不利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地位,以

下列方式通过股份公司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公

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1)有偿

或无偿拆借发行人的资金给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

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是 无

向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委

托贷款;(3)委托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

他企业进行投资活动;(4)为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

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5)代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

偿还债务。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将持续有效,直至本公司

/本人不再对股份公司有重大影响为止。

公司控股股东光一投资及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就有关

社会保障缴纳承诺:1、如果未来社保管理机关、住房公

积金管理机关要求光一科技补缴其于股票发行上市前应

缴未缴的员工社保金、住房公积金的,则光一科技补缴社

保金、住房公积金由光一投资及龙昌明先生共同全额补偿

给光一科技;如果光一科技因此遭受行政处罚、民事索赔

是 无

的,有关罚金及赔偿金也由光一投资及龙昌明共同全额补

偿给光一科技。光一投资及龙昌明对光一科技所负前述义

务和责任为共同不可区分的连带责任。2、本承诺函一经

签署出具后,不得撤销、解除或终止。如有违反,光一科

技及其他股东均有权依据本承诺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

诉要求光一投资及龙昌明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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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就光一电子股东权益承诺:1、

光一电子为于 1996 年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成立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股东江苏中铃工贸有限公司及

江苏锦泰投资咨询商务有限公司均为名义股东,光一电子

注册资本实际由本人及葛兹俊等人认缴;本人及葛兹俊等

人为光一电子的实际股东。光一电子自设立后,其实际经

营、管理和控制权、分红权均由实际股东行使。2、1999

年 12 月,葛兹俊等人将其在光一电子的股东权益全部转

让给本人,至此,光一电子的全部股东权益均归属本人, 是 无

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3、对于光一电子全部

股东权益归属本人所有目前已经取得名义股东江苏中铃

工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陈亦伟先生及

江苏锦泰投资咨询商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杏毓女

士出具的书面文件确认。4、本人所作前述声明、承诺及

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或重大隐瞒;

如有违反,或因光一电子股东权益归属产生权属争议或纠

纷的,由此造成的法律、经济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公司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就光一有限无形资产出资承

诺:本人在此郑重承诺,该项无形资产是本人在光一电子

工作期间主持开发的,本人已经从光一电子购买了该项资

产,在用该项无形资产向江苏光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是 无

时,本人拥有该项资产的所有权。本人购买的该项专有技

术不存在与其他任何第三方之间的纠纷或者潜在纠纷。如

因该项专有技术引起任何纠纷,本人愿意以个人财产承担

全部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就 2009 年 3 月光一有限股东

将其持有的光一有限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光一投资所涉及

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承诺:如果未来有关税收征管机关就本

是 无

次股权转让依据有关税法、规范性文件规定重新核定计税

依据而要求转让方补缴个人所得税的,则由本人全额补

缴。如果需要加计滞纳金或罚款的,均由本人承担和缴纳。

发行前公司股东就利润分配承诺:1、股份公司作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一部分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的《公司章程(草案)》已依法定程序取得了股份公司临

时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通过。股份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修订了《公司章程(草案)》,

完善和细化了股份公司未来的分红政策和决策机制,并于 是 无

2012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通

过该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程序合法、合规、有

效。2、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该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经由董事会根据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情况补充有关注册资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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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

数、上市时间等内容后报送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后立即生效

和适用。如果未来股份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将该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草案)》提交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时,本股东对此不会提出任何异议,并将投赞成

票。3、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股东大会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本股东表示同

意并投赞成票。4、本函签署出具之日起,承诺股东不得

以任何理由撤回。如果违反本函所述承诺义务的,违约者

将对可能造成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

责任。

遵照证监会公告【2015】18 号文规定,公司控股股

东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是 无

龙昌明先生承诺从 2015 年 7 月 8 日起至 2016 年 1 月 10

日止,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

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无

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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