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1.关于审议《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定的《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董事会拟定
的《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审议《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审计部门根据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临港投资”)已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内部控制手册,对临港投资
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战略、资金管理、财务报告、采购管理、销售管理、工程
项目管理等方面,以及公司本部层面的公司治理、组织结构、企业文化、公司战
略等方面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2015 年度内控评价报告》
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目前的内控体系建设、执行情况。公司的法人治理、生
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按照了现有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各环节存在的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各项活动的预订目标基本实现。
我们同意《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作出的结论。
3.关于审议《2016 年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工作方案》
本次与 2015 年年度报告同步披露的《2015 年度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主要是根据临港投资已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及
内部控制手册,对临港投资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战略、资金管理、财务报告、
采购管理、销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方面,以及对公司本部层面的公司治理、
组织结构、企业文化、公司战略等方面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公司根据五部委关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全面落实重大资产重组之后上市公司层
面的内控工作,加强公司规范运作。
我们认为:该方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成立了内控建设小组并确定了相
关责任人,该方案能更好地领导和协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规范工作。公司制定
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工作是基于公司现状制定,具备可操作性。该方案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提交的《2016
年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工作方案》。
4.关于聘任 2016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事项
我们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15 年年度财务、内控
审计工作中,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履行了审计机构必要
的责任和义务。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多
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和
内控审计的工作要求。我们同意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6 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5.审议《关于 2015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的薪酬体系,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审议《关于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6-2018)>的议案》
我们认为:1.公司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6-2018)》(以下简称“本
规划”)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文件的规定。
2.本规划能够综合考虑公司现状、业务发展需要、能够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
报,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本规划充分听取了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在
保证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的前提下,能够实现对投资者中长期的合理回报。
3.本规划的决策机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
的经营、发展规划,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能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同意将《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6-2018)》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规定》、《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规范管
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按计划实施。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与使用合法、有效,且严格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不及时、
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信息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
规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等金融机构综合授信计划的
议案》
我们认为:该综合授信计划主要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业务发展需求,
授信主体均为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公司不断发展运营过程中,积极拓宽银行的授
信渠道,利用合理的财务杠杆,有利于为公司及其子公司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
缓解日常经营面临的流动性压力。该综合授信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
为,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将《2016 年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工作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9.审议《2016 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暨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
长执行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该担保行为主要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业务发展所需资金为
目的,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
内。不存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将《2016 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暨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并授权公司
董事长执行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此次公司预计的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等相关规定,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该事项在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
和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下进行,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
影响。
我们同意将《关于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 2016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1.审议《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我们认真审阅了孙昂先生、宋强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情况,也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市场禁
入的情况,未有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对孙昂先生、宋强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
经历以及身体状况进行了解后,我们认为孙昂先生、宋强先生能够胜任所聘岗位
的职责要求,聘任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聘任孙昂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宋强先
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