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码:厦华电子
股票代码:600870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厦门鑫汇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 386 号东方财富广场 B 栋 22 层 01 单元
通讯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 386 号东方财富广场 B 栋 22 层 01 单元
一致行动人(一)
名称: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 66 号院 1 号楼商业 1-2-(2)B 区 b654 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中环世贸 D 座 1001 室
一致行动人(二)
名称:王玲玲
住所:福建省石狮市大仑街***号
通讯地址:厦门市思明区环岛南路 3088 号三楼 302 室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四月
1
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 15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
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
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
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厦华电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
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
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厦华电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
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
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目录
声明............................................................ 2
目录............................................................ 3
释义............................................................ 5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6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鑫汇................................ 6
(一)基本情况.......................................... 6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6
(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 7
二、一致行动人(一):北京德昌行.............................. 7
(一)基本情况.......................................... 7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8
(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 8
三、一致行动人(二):王玲玲.................................. 8
(一)基本情况.......................................... 8
(二)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 8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9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
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9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0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10
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10
三、相关函件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11
四、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上市公司第一大表决权股东变更......... 12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情
况...................................................... 13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4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15
第六节备查文件................................................. 16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17
一致行动人(一)的声明......................................... 18
一致行动人(二)的声明......................................... 19
附表........................................................... 23
4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厦华电子、上市公司 指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厦
指 厦门鑫汇贸易有限公司
门鑫汇
北京德昌行 指 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华夏四通 指 鹰潭市华夏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建发集团 指 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
指 厦门鑫汇、北京德昌行、王玲玲
一致行动人
华映光电收回委托厦门鑫汇行使所持厦华电子
41,977,94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 8.02%
本次权益变动 指 的投票权的行为及华夏四通与王玲玲签署《投票权
委托协议》,华夏四通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4.43%股份的投票权委托给王玲玲行使。
本报告书 指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格式准则 15 号》 指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如无特殊说明,本报告书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
为四舍五入所致。
5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鑫汇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厦门鑫汇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玲玲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 350200100002221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73788477-9
税务登记证号码 厦税湖字 350204737884779 号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期限 2003-04-02 至 2053-04-01
1、批发、零售:建筑材料、机电产品及设备、电梯、发电机组、高
压柜及配件、管道材料及设备、制冷通风设备、供暖设备、酒店用
品、装饰材料、家具、卫生洁具、五金交电、电线电缆、木材、钢
材、不锈钢制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
主要经营范围 险化学及监控化学品)、日用百货、纺织品、矿产品(国家专控除外);
2、企业管理咨询、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3、经营各类商品和
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
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注册地 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 386 号东方财富广场 B 栋 22 层 01 单元 I
主要办公地址 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 386 号东方财富广场 B 栋 22 层 01 单元 I
邮政编码 361000
联系电话 0592-5575062
传真号码 0592-5575062
厦门鑫汇的股东为自然人王玲玲和自然人白小琴,其中,王玲玲出
主要股东名称及持股
资 900 万元、持股比例为 90%,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白小琴
比例
出资 100 万元、持股比例为 10%。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厦门鑫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6
是否取得其他
长期居住
姓名 曾用名 性别 国籍 国家或者地区 在公司职务
地
的居留权
王玲玲 —— 女 中国 厦门 否 董事长
蔡清艺 —— 男 中国 厦门 否 董事
白小琴 —— 女 中国 厦门 否 董事
蔡凌芳 —— 女 中国 厦门 否 监事
(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厦华电子之外,厦门鑫汇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含 5%)的情
形。
二、一致行动人(一):北京德昌行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玲玲
注册资本 1,001 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 110105016320126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07853110-0
税务登记证号码 京税证字 110105078531100 号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期限 2013 年 9 月 23 日至 2033 年 9 月 22 日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
理咨询;企业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体育运动
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
电脑图文设计、制作;摄影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
主要经营范围
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
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
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 北京市朝阳区南沙滩 66 号院 1 号楼商业 1-2-(2)B 区 b654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中环世贸 D 座 1001 室
邮政编码 100000
7
联系电话 0592-5575062
传真号码 0592-5575062
北京德昌行的股东为自然人王玲玲和企业法人北京天旭瑞吉投资有
主要股东名称及持股
限公司(“天旭瑞吉”),其中,王玲玲出资 1 万元、持股比例为 0.10%;
比例
天旭瑞吉出资 1,000 万元、持股比例为 99.90%。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北京德昌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长期居住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曾用名 性别 国籍 在公司职务
地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王玲玲 无 女 中国 厦门 否 执行董事、经理
王秋容 无 女 中国 厦门 否 监事
(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厦华电子之外,北京德昌行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
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含 5%)的
情形。
三、一致行动人(二):王玲玲
(一)基本情况
姓名 王玲玲
曾用名 无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否
通讯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环岛南路 3088 号三楼 302 室
(二)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厦华电子之外,王玲玲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
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含 5%)的情形。
8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华映光电与厦门鑫汇于 2013 年 11 月 6 日签署《投票权委托协议》,
将所持上市公司 41,977,943 股(“目标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8.02%)的
投票权委托厦门鑫汇行使。2016 年 4 月 15 日,接华映光电函告,根据上述《投
票权委托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的约定,《投票权委托协议》已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自动终止;自即日起,其将自行行使目标股份的投票权。本次权益变动的
目的为归还华映光电所持目标股份的委托投票权。
(二)根据华夏四通与王玲玲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签订的《投票权委托协
议》,华夏四通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3,162,204 股可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 4.43%)之投票权委托给王玲玲行使。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
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发生增加或
继续减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
披露义务。
9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根据华映光电 2016 年 4 月 15 日的函告,自即日起,收回于 2013 年
11 月 6 日签署的《投票权委托协议》中的 41,977,943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的 8.02%)的投票权委托。即厦门鑫汇不再享有该部分股份的投票权。
(二)2016 年 4 月 18 日,华夏四通与王玲玲签订了《投票权委托协议》,
为了优化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华夏四通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4.43%股份的
投票权委托给王玲玲行使。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
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
公司名称
拥有表决权 拥有表决权
持股比例 数量 比例 持股比例
的股份 的股份
厦门鑫汇 68,652,465 13.12% -41,977,943 -8.02% 26,674,522 5.10%
北京德昌行 26,100,000 4.99% - - 26,100,000 4.99%
王玲玲 21,346,546 4.08% 23,162,204 4.43% 44,508,750 8.51%
合计 116,099,011 22.19% -18,815,739 -3.59% 97,283,272 18.60%
本次权益变动前,厦门鑫汇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16,099,011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2.19%。厦门鑫汇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王玲玲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厦门鑫汇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上市公司 97,283,272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8.60%。
10
三、相关函件及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华映光电《告知函》
2016 年 4 月 15 日,厦门鑫汇收到华映光电《告知函》,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与贵司于 2013 年 11 月 6 日签署《投票权委托协议》,本公司将所
持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41,977,943 股(“目标股份”)(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8.02%)的投票权委托贵司行使。根据上述《投票权委托协议》
第三条、第四条的约定,《投票权委托协议》已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自动终止。
因此,为明确起见,本公司特函告贵司,自即日起,本公司将自行行使目标
股份的投票权。”
(二)《投票权委托协议》
2016 年 4 月 18 日,华夏四通与王玲玲签订了《投票权委托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1、目标股份
双方同意,华夏四通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23,162,204 股可流通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4.43%)之投票权按照“2、委托行使投票权”的规定委托给王玲玲
行使。
2、 委托行使投票权
2.1 双方同意,由华夏四通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王玲玲行使目标股份的投
票权。委托期限内,王玲玲有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 召集、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2) 代为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及其他议案;
(3) 其他与召开股东会或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
(4) 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
代为投票,但涉及分红、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人所持
股份的处分事宜的事项除外。委托人对表决事项不作具体指示,王玲
玲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但应本着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完成的原则;
11
(5) 现行法律法规或者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除分红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
利,但涉及股份转让、股份质押等直接涉及委托人所持股份的处分事
宜的事项除外。
2.2 双方特别确认,以上约定将不限制华夏四通基于其拥有的上市公司其
他股份(即除目标股份以外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有)所享有的各项股东权
利;
3、委托期限
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委托投票权的期限截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终
止。
4、协议的生效、变更
4.1 本协议自王玲玲签字、华夏四通盖章且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4.2 本协议生效后,除非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否则不得擅自变更。
4.3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 目标股份投票权委托期限届满,本协议自动终止;
(2) 双方一致书面同意,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3) 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无履行必要的;
(4) 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或因证券交易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提出异议等,导致
本协议项下委托事项无法完成的。
5、违约责任
5.1 若任何一方(“违约方”)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本协议,另一方(“守
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予以补正。
5.2 任何违反“2、委托行使投票权”相关规定的行为均构成对本协议的
严重违反,违约方应就每次违反“2、委托行使投票权”相关规定的行为赔偿守
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违约方有义务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和履行一切必要的
手续确保上述违约赔偿可以得到有效执行。
四、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上市公司第一大表决权股东变更
本次权益变动前,厦门鑫汇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16,099,011
12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2.19%。厦门鑫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
市公司第一大表决权股东,王玲玲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厦门鑫汇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股份
为 97,283,27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8.60%。华映光电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
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股份为 104,761,9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20.02%。华映光电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表决权的股东。
2016 年 3 月 3 日, 建发集团与王春芳签订了《关于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建发集团将持有的厦华
电子 2,617 万股股份(占厦华电子总股本 5%的股份)转让予王春芳(王春芳与
王玲玲为兄妹关系,系一致行动人)。
王春芳受让建发集团持有上市公司的 5%股权事项已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具体详见 2016 年 3 月 8 日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相关公告)。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前述事项已获地方有权部门审批通过,并已报国务院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相关审批流程;待相关审批事项及转让过户完成后,
厦门鑫汇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拥有上市公司 23.60%表决权的股份。
目前厦门鑫汇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超过半数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席位,并能够
实际支配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
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厦门鑫汇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质押情况
如下:
质押人 质权人 质押股份数 占其拥有上市公司股份数比例
厦门鑫汇 李勇明 26,174,500 98.13%
北京德昌行 李勇明 26,100,000 100%
王玲玲 李勇明 21,346,500 100%
除上述质押情况外,厦门鑫汇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其余上市公司的股份中
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
13
第四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披露信息外,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14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15
第六节备查文件
本报告书及下列备查文件可在上市公司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阅: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告知函》、《投票权委托协议》。
16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厦门鑫汇贸易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鑫汇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玲玲
2016 年 4 月 18 日
17
一致行动人(一)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玲玲
2016 年 4 月 18 日
18
一致行动人(二)的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
王玲玲
2016 年 4 月 18 日
19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
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鑫汇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玲玲
2016 年 4 月 18 日
20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
章页)
一致行动人: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玲玲
2016 年 4 月 18 日
21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
章页)
一致行动人:
王玲玲
2016 年 4 月 18 日
22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福建省厦门市
股票简称 厦华电子 股票代码 60087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 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 386 号东
厦门鑫汇贸易有限公司
称 册地 方财富广场 B 栋 22 层 01 单元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量变化 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 否□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是□ 否□
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
选)
其他 □ 投票权委托取消及签订《投票权委托协议》(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持股数量:74,121,068 股 持股比例:14.17%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华映光电将所持公司 41,977,94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8.02%)的投票权委托厦门鑫汇行使。厦门鑫汇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116,099,011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2.19%。
变动数量:18,815,739 股 变动比例:3.5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本次权益变动后,厦门鑫汇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上市公司股份为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
74,121,06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17%。鉴于华夏四通将所持公司 23,162,204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43%)的投票权委托王玲玲行使,厦门鑫汇及其一致
变动比例
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97,283,272 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8.6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是□ 否□
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是否在二
是□ 否□
级市场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 □ 否□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是 □ 否 □
的负债,未解除公司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为其负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公司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 否 □
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
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
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23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
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厦门鑫汇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玲玲
2016 年 4 月 18 日
24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
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玲玲
2016 年 4 月 18 日
25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
字盖章页)
一致行动人:
王玲玲
2016 年 4 月 18 日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