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
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
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经讨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
和职业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
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北京暴风魔镜科技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拟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
司正常的业务经营需要,交易价格采用公允定价原则,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三、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鑫先生为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供无息借款,支
持了公司的发展,体现了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同意将
本次关联交易的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时,
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应当回避表决。
高学东 张琳 罗义冰
2016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