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8 证券简称:大冶特钢 公告编号:2016-010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4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4 月 17 日(星期日)—2016 年 4 月 18 日(星期
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8 日(星期一)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17 日(星
期日)15:00 至 2016 年 4 月 18 日(星期一)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报告厅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俞亚鹏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1
股东(代理人)43 人,代表股份 28655436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63.762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
2723002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257%。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31 人,代表股份 14254133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 4.974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857247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7105%;
反对 7014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2448%;弃权 128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447 %。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4486253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6.7229%;反对 701435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 2.7707%;弃权 128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的 0.5064%。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857247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7105%;
反对 6614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2308%;弃权 168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587%。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4486253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6.7229% ;反对 661435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的 2.6127%;弃权 168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2
股份的 0.6644%。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8572473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99.7105%;反对 6614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2308%;弃权
16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587%。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4486253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6.7229% %;反对 661435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的 2.6127%;弃权 168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的 0.6644%。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857227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7098%;
反对 6699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2338%;弃权 161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564%。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4484253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6.7150%;反对 669935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 2.6463%;弃权 1617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的 0.6387%。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净
利润 270,392,922.27 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
270,392,922.27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2,156,325,431.86 元,扣除 2014 年度利润
分配 89,881,696.00 元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2,336,836,658.13 元。公司董事会决
定,拟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449,408,48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
利 1.50 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 67,411,272.00 元,剩余 2,269,425,386.1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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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下一年度。本次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 2856995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7017%;
反对 7938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2770%;弃权 61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213%。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4461053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6.6233%;反对 793835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 3.1357%;弃权 61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 0.241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支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57227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7098%;
反对 6614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2308%;弃权 1702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594 %。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4484253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6.7150%;反对 661435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 2.6127%;弃权 170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的 0.6723%。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财务审计机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57227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7098%;
反对 6614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2308%;弃权 1702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594%。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4484253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6.7150%;反对 661435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 2.6127%;弃权 170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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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 0.6723%。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由于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中信泰富(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61238480 股,回避了表决,实际参与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41 人,代表股份 25315888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44842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6.7150%;
反对 7451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9433%;弃权 865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3417%。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4484253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6.7150%;反对 745135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 2.9433%;弃权 865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 0.3417%。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57227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7098%;
反对 66143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2308%;弃权 1702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594%。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同意票超过三分之
二,议案通过。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24484253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6.7150%;反对 661435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的 2.6127%;弃权 170200 股,占出席会议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的 0.6723%。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增补钱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同意 272307435 股,占出席会议所
5
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5.0282%。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同意 11068955 股。
增补李国忠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同意 272307435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5.0282%。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同意 11068955 股。
增补蒋乔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同意 272322435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5.0334%; 其中,持股百分之五以下股东 同意 11083955 股。
会议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报告书。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 姬建生 李兵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关于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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