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 201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
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
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 2016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包括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
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以及股东参与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如期召
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7 人,代表股份 205,767,888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3.882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205,766,988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3.88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
表股份 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00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1 人,代表股份 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1%。该等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
议股权登记日(2016 年 4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左强先生主持;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
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会
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推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
1.1 选举左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为 205,767,88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1.2 选举余文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为 205,767,88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1.3 选举陈新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为 205,767,88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1.4 选举田飞冲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为 205,767,88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1.5 选举杨春波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为 205,767,88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1.6 选举张云鹏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为 205,767,88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2、审议《关于推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
2.1 选举陶小峰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为 205,767,88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2.2 选举王一鸣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为 205,767,88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2.3 选举谢忠平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为 205,767,88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
3、审议《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同意票为 205,767,88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票
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4、审议《关于推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票为 205,767,88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票
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经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邓文胜:
马鹏瑞:
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