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质电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来源:深交所 2016-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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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个人独立

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

关于董事会提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服务工作中,

能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

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

公司控股子公司 2016 年度日常经营发生的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公司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发生的关联交易为正常的交易事项,交易事

项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

立性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和资金支持

的事前认可

为支持公司(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的发展,解决公司筹融

资问题,2016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台州市椒江信质工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尹

兴满等关联方拟为公司(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

14.00 亿元人民币的财务支持(其中 12.00 亿元为银行借款担保,2.00 亿元为资金

借款),同时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不需要提供反担保。因此,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陈长荣 陈伟华 钟永成

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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