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个人独立
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
关于董事会提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
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服务工作中,
能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
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
公司控股子公司 2016 年度日常经营发生的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公司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发生的关联交易为正常的交易事项,交易事
项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
立性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和资金支持
的事前认可
为支持公司(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的发展,解决公司筹融
资问题,2016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台州市椒江信质工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尹
兴满等关联方拟为公司(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
14.00 亿元人民币的财务支持(其中 12.00 亿元为银行借款担保,2.00 亿元为资金
借款),同时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不需要提供反担保。因此,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陈长荣 陈伟华 钟永成
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