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质电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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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个人独立

判断的立场,我们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核实并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

就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在担任公

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公司出具的各

项专业报告客观、公正,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

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会计审计机构。

三、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

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比较完善,涵盖了公司的营运环节,重点控制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控制有序,

并不断根据新的法规、规章要求进行修订。经了解、测试、核查,各项制度建立

后,得到了有效贯彻执行,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

报表)2015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339,124,424.93 元,利润总额 231,896,336.38

元,净利润 198,616,412.71 元,按照公司章程提取 10%法定公积金 19,861,641.27

元后,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451,001,313.63 元,扣除当年分配的 2014 年年度利

润 40,002,000.00 元,2015 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合计 589,754,085.07 元。

现拟定公司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

本 400,02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51 元(含税),派

发现金股利 20,401,020.0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次不进行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我们同意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五、关于 2016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及发展的需要,拓宽融资渠道,公司(含纳入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2016 年拟向相关银行申请不超过 131,500 万元人民币的

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有利于公司(含纳入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

力,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并且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

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同意公司(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下

属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不超过 131,500 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

六、关于开展 2016 年度远期结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 21%左右为外销,结算时均以美元和欧元为主,公司根据

业务实际需要拟通过银行远期结汇产品来锁定未来时点的交易成本或收益,实现

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资产保值。该项远期结汇业务可以适应外汇市场的波动,避

免汇率对公司经营利益的持续影响,根据公司出口规模,我们认为公司拟进行的

远期结汇规模合理,同意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同意公司在 2016 年视需要进

行的远期结汇的额度累计不超过 3,000 万美元和 2,000 万欧元。

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作了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

况,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八、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

健,为提升公司自有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及资金安全的基

础上,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风险低、保本型的银行理财产品,增

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

使用不超过 40,000 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

理财产品的发行人必须是在国内注册的合格金融机构。

如公司在此额度内购买商业银行以外金融机构的保本型短期理财产品,公司

还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控股子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 2016 年度日常经营发生的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公司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发生的关联交易为正常的交易事项,交易事

项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独

立性产生影响。经核查,上述关联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和资金支持

的独立意见

为支持公司(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的发展,解决公司筹融

资问题,2016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台州市椒江信质工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尹

兴满等关联方拟为公司(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

14.00 亿元人民币的财务支持(其中 12.00 亿元为银行借款担保,2.00 亿元为资金

借款),同时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不需要提供反担保。因此,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钟永成 陈长荣 陈伟华

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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