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5 证券简称:渤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3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获得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受理,目前该事项处于证监会审
核阶段。证监会于 2016 年 2 月 23 日下发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
意见通知书》(160006 号)及《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根据该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公司
现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
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回复
情况:
(一)证监局监管函
1、《关于对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京证监
【2010】11 号)
北京证监局于 2010 年 5 月 31 日至 6 月 18 日对发行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
于 2010 年 8 月 9 日向发行人下发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0】11 号)《关于
对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公司曾用名“四环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四环药业”,公司于 2014 年度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并于 2014
年 3 月更名为“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同),指出了发行人在公司治理、
财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公司收到《决定书》后,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对整改通知进行了认真学习。在针对存在问题逐条进行分析研究的基
础上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
(1)77.5 万元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有误
关注事项:“77.5 万元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有误。检查发现你公司该项处理
存在如下问题:(1)合同约定项目执行期 23 个月,且 2007 年科技部已经支付了
余款,依据合同就是验收合格才支付余款,但你公司 2009 年才确认损益。(2)
项目验收合格的依据是湖北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出具的‘说明函’,该‘说
明函’文件格式与公文不符,未明确验收合格的日期。且湖北省高新技术发展促
进中心资质问题、其与付款方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关系,你公司均未提供
相应证明。(3)合同立项代码与‘说明函’中的不一致(该问题现场结束后你公
司补充提供了更正后的‘说明函’)。(4)经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
理中心官方网站,该项目已于 2007 年 6 月验收合格。因此,公司将上述 77.5
万元政府补助在 2009 年确认损益的处理有误,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
规定。”
整改措施:
公司对 2009 年度确认的 77.5 万元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具体为将
2009 年确认的 77.5 万元营业外收入转出,调整 2007 年度的留存收益。另外,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相关会计差错追溯调整进行审计,并出更正说明和
2009 年审计报告。
(2)财务总监不在公司领薪
关注事项:“2009 年 9 月,你公司董事会聘任徐志海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检
查发现,徐志海目前未在公司领薪。上述情形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
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第二条“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副
总经理、财务主管和董事会秘书)必须在上市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的规定。”
整改措施:
因徐志海聘任时已近 2009 年底,故 2009 年因需办理相关手续并履行相应程
序,其本人 2009 年未在公司领薪。自 2010 年 5 月起,公司财务负责人徐志海已
开始在公司领薪。
(3)公司收入核算不规范
关注事项:“存在部分产品外协合同单位与实际客户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你
公司称是外协单位指定客户或外协单位发生变更所致,但未能提供相关书面证
明,检查组认为存在一定诉讼风险。此外,存在预收货款就开具发票确认收入的
情况,使得部分发票和出库单不能按时点对应。该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收入确认的原则。”
整改措施:
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公司已请律师对公司所有相关合同是否存在诉讼风险
进行了梳理,公司今后加强对销售合同的监控,保存好相关合同档案,加强收集
客户变更材料,以防范可能发生的诉讼风险。另公司今后将严格执行会计准则,
规范商品出库和发货等流程,管理好收入确认的相关票据,避免提前确认收入的
情况发生。
(4)存在费用跨期问题
关注事项:“经查,发现公司费用报销审批管理不严格,2009 年度存在跨期
费用合计 115,470.99 元;2010 年一季度存在跨期费用合计 29,254.96 元。你公
司目前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整改措施:
公司加强对费用报销的审批管理,按照《资金支出审批制度》经总经理和财
务总监签字后,再予以费用报销。另外,严格执行公司的费用报销管理制度,尽
量减少和避免跨年跨期的费用报销,加强对费用报销的内控管理。
(5)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关注事项:“2008 年 3 月陈军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但 2009 年度公司仍在
计提陈军的工资,当年计提 60180 元,期末其他应付款余额 365654.12 元。
2009 年度黄超、张德鸿、王玉敏等四人从公司借款共计 60800 元,期末尚
未偿还,借款未经公司高管审批。张德鸿 2008 年 2 月起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王
玉敏 2004 年起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管。上述人员原为前大股东四环生物产业
集团有限公司人员,检查日公司称不清楚四人目前的任职单位。上述借款资金审
批不全。公司与北京四环空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资金往来频繁且部分交易内容不
明确,2009 年 10 月之前,公司持有四环空港 50%的股权,2009 年 11 月,公司
持股比例下降为 12.5%,北京四环空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陈军控制。2009 年度,
其他应付款期初余额 2,064.09 元,借方往来合计 836.28 万元,贷方往来合计
1,080.07 万元,年末贷方余额 243.99 万元。全年往来中仅 7 笔贷方往来项目有
实质经济业务,合计金额为 549.59 万元,为北京四环空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代
你公司支付工程款。公司支付资金的凭证未附管理层的审批。且截至 2009 年 9
月 29 日,公司与北京四环空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应付款为借方余额 12.14
万元,即 9 月底之前北京四环空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 12.14 万元。
上述情况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你公司《资金支出审批制度》的相关规定。”
整改措施:
(1)2008 年 3 月陈军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但 2009 年度公司仍在计提陈
军的工资,当年计提 60,180 元,期末其他应付款余额 365,654.12 元。截止 2010
年 6 月 30 日,陈军工资多计入 105,315 元,实际应付工资金额为 260,339.12
元。公司在接到《决定书》后,核查了上述事项,并冲回陈军离职后多计入的工
资 105,315 元,调整 2009 年审计报告和 2010 年半年度报告的相应项目。
(2)截至整改意见回复,公司已收回黄超等四人的借款,并加强资金支出
审批管理,严格按照《资金支出审批制度》执行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对有违反《资
金支出审批制度》的情况,将对当事人采取问责,并追讨支付出去的资金。
(3)2009 年度,公司与北京四环空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资金往来其他应付
款期初余额 2,064.09 元,借方往来合计 836.28 万元,贷方往来合计 1,080.07
万元,年末贷方余额 243.99 万元。即公司实际占用四环空港资金 243.99 万元。
截至 2009 年 9 月 29 日,公司与北京四环空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应付款为
借方余额 12.14 万元,即 9 月底之前此时点表现为北京四环空港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占用公司资金 12.14 万元。截至整改意见回复日,公司已清理截至 2009 年 9
月 29 日,北京四环空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 12.14 万元。
公司严格监控与北京四环空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经济实质的往来,避免此
类往来款的发生,杜绝再次出现北京四环空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的现象。
(6)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
关注事项:“公司目前使用的办公室为四环生物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的房
产,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租金。对于该关联交易未见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不符合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整改措施:
公司已在 2009 年审计报告和 2010 年半年度报告中补充披露借用的监管部门
认定的潜在关联方四环生物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办公用房的关联交易。公司严格审
查与监管部门认定的潜在关联方四环生物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的关联交易,并
及时披露。
(7)财务管理不规范
关注事项:“2009 年凭证存在记账和复核均为吴限忠(原财务经理)一人的
情况。2009 年度公司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一搬缴款书和税收通用缴款书的
印章为陈军,银行预留印鉴为陈军,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
整改措施:
公司已加强对财务部的管理,梳理财务漏洞,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将凭
证记账和复核分开,加强对财务部门的内部控制,并对公司财务人员进行相关内
控培训。此外,公司已将相关银行预留印鉴及税收通用缴款书的印章变更为公司
相关人员。
2、《关于对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京证监[2015]214 号)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于 2015 年 6 月-7 月对发行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对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
(京证监[2015]214 号)(下称“《关注函》”)。
《关注函》针对发行人提出以下几方面问题:部分制度规定的内容存在缺陷;
关联交易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有待完善和加强;董事会对董事长参与招投标事项
的授权不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不完整;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对业绩承诺事项实际达成情况的计算存在不准确的情形以及其他情况。
经保荐机构核查,取得上述《关注函》后,发行人董事会及时召集相关方就
《关注函》提及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商讨和论证,并形成解决方案和落实意见,针
对各项问题逐一落实了责任人及解决时限。
《关注函》所提及问题及发行人进行针对性整改的具体情况如下:
(1)部分制度规定的内容存在缺陷。
关注事项:公司章程及其他单项制度中规定的各级决策权未能完全有效衔
接;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例外条款缺乏明确的规范依据;
公司章程未明确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最低比例、股利分配的具体计算依
据;未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要求对相关内部制度
进行修订。
整改措施:
(1)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担保管理办法》、《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反舞弊管理办法》、《舆情管理制度》、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并于 2015 年 7 月 30
日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担保管理办法》和《关联交
易管理制度》。后续公司进一步完善各项治理制度,结合最新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公
司基本制度(包括《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进行持续优化,明确各级决策
权限的同时,与《公司章程》进行有效衔接。
(2)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涉及公司利润分配的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
十五条进行了修订,明确了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最低比例的计算方式。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对外投资权限进行了修订,
规范了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决策权限。上述修订内容经公司 201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对涉及公司利润分配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进行了修订,明确
了股利分配的具体计算依据;同时修订了第七十九条,删除了对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的例外条款。本次修订内容经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关联交易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有待完善和加强。
关注事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制度》中规定的关联人范围未能涵盖《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71条规定的内容;公司编制的关联方清单存在遗漏;
与关联方天津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关联交易存在披露不及时的情况。
整改措施:
公司已在 2015 年 7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审议修订的《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71 条规定的内容纳
入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联人范围,并经 2015 年 7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公司已建立并完善关联自然人管理
台账,完善关联方清单,公司后续根据清单进一步强化关联交易管理,密切跟踪
关联交易的进展情况,确保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3)董事会对董事长参与招投标事项的授权不规范。
关注事项: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长参与招投标事项的授权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权限范围。
整改措施:
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将
2015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长决
定公司参与公开招投标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
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投标金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的额度内,决定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参与招投标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2015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 2015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公司正不断完善和规范内部授权程序,确
保授权合法合规。
(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不完整。
关注事项:未登记业绩预告事项知情人信息,登记的非公开发行事项知情人
范围存在遗漏;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未对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有关内容进行规定。
整改措施:
公司已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交易进程备忘录补充完整,包括业绩预告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非公开发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进程备忘录等。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对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公司现已严格执行该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信息登记工作,确保及时登记和完整记录。
(5)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关注事项:公司于2015年为控股股东代付置出资产有关税费及滞纳金8.39
万元。
整改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市水务局引滦入港工程管理处已将代付置出资产有关税
费及滞纳金 8.39 万归还公司。公司后续将强化资金管理,杜绝关联方资金占用
情况发生。
(6)对业绩承诺事项实际达成情况的计算存在不准确的情形。
关注事项:公司在将 2014 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分摊至受托运营管线
和自有管线时,部分月份的分摊比例存在错误,部分成本项目的分摊方法与盈利
预测使用的分摊方法不一致,从而导致公司披露的 2014 年受托运营管线实际盈
利数据存在不准确的情况。
整改措施:
公司按照盈利预测使用的分摊方法,剔除管线长度,将受托运营管线和自有
管线的成本费用重新分摊后,计算得出的 2014 年受托运营管线利润较原披露利
润为正向影响。公司加强内部财务核算管理,保持了分摊方法与盈利预测使用的
分摊方法保持一致,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比性,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2015 年公司在计算受托运营管线净利润实现情况时,成本项目的分
摊方法采用了与盈利预测使用的相一致的方法,并对分摊过程进行了认真核查,
确保 2015 年受托运营管线实际盈利数据准确披露。
(7)其他情况。
关注事项:公司重组后尚未进行现金分红;披露的收入确认原则存在不准确
不充分的情况。
整改措施:
第一,公司重组后尚未进行现金分红
经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 年度公司合并
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 45,355,812.47 元,其中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为
8,408,043.77 元,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57,575,500.61 元。根据审计结果,
鉴于母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值,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15 年
度不进行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目前公司暂不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但后续公司将继续做好经营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盈利能力,争取早日回报投资者。
第二,披露的收入确认原则存在不准确不充分的情况
2015 年公司完善了收入部分的披露,包括:2015 年不再对自来水业务收入
在收入政策中进行单独表述;明确了 BT 业务的会计核算政策,具体会计核算方
法如下:
(1)如提供建造服务,建造期间,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按《企业会计准
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同时确认长期应收款。回购款
总额与回购基数之间的差额,采用实际利率法在回购期内分摊并确认利息收入。
(2)如未提供建造服务,将项目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则不确认建造服务
收入。按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并考虑合同规定的投资回报,将回购款确认
为长期应收款,并将回购款与支付的工程价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
益,采用实际利率法在回购期内分摊计入利息收入。
(3)公司对 BT 项目涉及的长期应收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
表明其发生了减值,根据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减
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通过上述完善后,收入确认原则更准确、更充分。
(二)深交所监管函
《关于对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2】
第 14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于 2012 年 6 月 18 日出具《关于对四环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2】第 14 号),指出:
1、公司 2011 年度审计报告“营业外收入”项目显示公司确认“债务重组利
得”105.20 万元,因相关事项确定时点临近公司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公司只在
2011 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而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9.2 条
规定。
2、2011 年年度报告第七节董事会讨论与分析“占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
利润总额 10%以上的主要产品”的表述逻辑不清,“历史遗留问题”的说明也未
在前期定期报告中披露过。
整改措施:
上市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21 日发布《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年报相关项
目内容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2-027),对上述监管函指出的相关表述不清
内容进行了更正和补充披露。
公司董事会认真吸取了教训,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杜绝信息披露不及时、准确、完整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深交所关注函
1、2011年6月22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公司部关注函[2011]第79号文
件
关注事项:
深交所就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股票停牌时间长达 7 个月,且公司公告显示筹
划重大事项未取得任何进展的行为予以关注。要求公司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向交
易所提交信息披露材料并申请股票复牌,并提醒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
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整改措施:
收到深交所关注函后,公司立即向控股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函
询问,并要求其提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方案和时间表。2011 年 6 月 23 日,
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回函主要内容如下:
自去年 11 月 22 日四环药业停牌以来,泰达控股于 2010 年 11 月 22 日向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上报了《关于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工作的汇报》,之
后泰达控股与监管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了多次沟通。2011 年 5 月 31 日,
泰达控股董事长拜会了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领导,接到口头指示。由于泰达控
股发生重要人事调整,且市场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拟调整的方案正在论证中。
2、2012年3月5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公司部关注函[2012]第52号文件
关注事项:
交易所就 2012 年 2 月 29 日至 2012 年 3 月 5 日期间,公司股票涨幅达 20%
以上的情况予以关注。请公司董事会:(1)根据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3 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相关规定,关注、核实相关问题,确认是否存
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基本面是否发生重大变化。(2)根据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详细说明近期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
者调研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3)提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名单并请核查其是否存在买卖你公司股票的行为,是
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
整改措施:
收到交易所关注函后,公司随即向控股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函询问,要求其对交易所关注事项进行全面核实
并回复公司,同时,公司也对公司内部进行核查。经核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基本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近期没有接待机构和个
人投资者调研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
泰达控股回函表示:除四环药业已公告事项外,泰达控股不存在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影响股价异常波动的事项;泰达控股经问询参与重组事宜的相关中介机
构,2 月 29 日前参与重组事宜的相关人员及机构未发现泄漏重组内幕信息的问
题;在酝酿对四环药业进行重组、停牌至现在,泰达控股前期参与人员及中介机
构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及其亲属未发现有买卖四环药业股票的行为。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回复表示:在 2012 年 1 月 17 日公告停
牌的前一周至 2012 年 3 月 7 日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也不存在涉嫌内
幕交易的情形。
3、2012年5月24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公司部关注函[2012]第138号文
件
关注事项:
深交所就公司股票 2012 年 5 月 2 日至 5 月 24 日的累计涨幅达到 31.23%,
与大盘的累计偏离值达到 33.15%,交易存在异常的情况予以关注,请公司董事
会:(1)根据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3 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
相关规定,关注、核实相关问题,确认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
司基本面是否发生重大变化。(2)根据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
相关规定,向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书面函询,说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计划对公司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以及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
要求其书面回复。(3)根据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详细说明近期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
事项。(4)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买卖公司
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涉嫌内幕交易的情形。
整改措施:
收到交易所关注函后,公司随即向控股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函询问,要求其对交易所关注事项进行全面核实,
同时,公司也对公司内部进行核查。经核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
信息,公司基本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泰达控股回函表示:泰达控股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存在计
划对我司进行股权转让、资产重组以及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近期没有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
的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回复表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 2012
年 5 月 2 日至 5 月 24 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也不存在涉嫌内幕交
易的情形。
4、2015年2月16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76号文
件
关注事项:
深交所就公司非公开发行停牌前半年(即 2014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5 年 1
月 12 日期间)的股票交易异常情况予以关注,要求公司、公司大股东、公司实
际控制人、公司大股东的董监高人员(含其直系亲属)、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知
情人(含其直系亲属)是否与所涉及交易异常的陈雨涛、姜爱莉账户存在关联关
系、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进行核查。
整改措施:
收到交易所关注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并及时向控股股东天津市水务局引滦入
港工程管理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天津市水务局、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
以及相关中介方发函询问,要求其对交易所关注事项进行全面核查同时,对公司
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核查。经核查,公司大股东入港处及其法定
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水务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方、标
的公司、其他内幕知情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 2014 年 10 月 13 日至 2015 年 1
月 12 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与交易所关注函所列陈雨涛、姜爱莉账
户不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
(四)深交所问询函
1、2010年4月15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0]第133
号文件,深交所就公司2009年年报披露的部分事项予以问询。
2、2012年4月19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2]第134
号文件,深交所就公司2011年年报披露的部分事项予以问询。
3、2013年5月17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3]第5号
文件,深交所就公司2012年年报披露的部分事项予以问询
4、2014年5月16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4]第252
号文件,深交所就公司2013年年报披露的部分事项予以问询。
5、2015年4月28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公司部问询函[2015]第83号文
件,深交所就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的部分事项予以问询。
6、2016年4月3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公司部问询函[2016]第44号文件,
深交所就公司2015年年报披露的部分事项予以问询。
核查及回复情况:
(1)深交所上述 1-6 项问询函均为对公司最近五年年报正常信息披露事宜
的问询和了解。
(2)公司自接到深交所的问询函后,组织有关人员和中介机构(如需)对
有关事项进行了自查和核查,并对深交所问询函所列问题及时予以逐项回复和说
明,深交所自收到相关回复和说明后未予以进一步的问询。
针对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加强与深交所的日常汇报沟通工作,通过学习和培训
进一步提高有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职业素养,对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拟披露的内
容进行认真审核,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水平。
7、2010年12月6日,深交所下发公司部问询函[2010]第67号文件
问询事项:
深交所就公司 2010 年 11 月 19 日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停牌前一个月的
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部分地区账户买入量较大,要求公司知悉公司重组
事宜的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参与重组工作的中介机构人员等,问询公司上述相关方与附件所列账户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核查及回复情况:
经自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重组工作的中介机构人员
均承诺与贵所问询函附件中所列账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8、2013年3月4日,深交所下发的公司部函[2013]第8号文件
问询事项:
深交所就公司提交的《四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进行审查,并问询草案部分披
露信息,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予以补充说明。
核查及回复情况:
公司自接到深交所的问询函后,组织有关人员和中介机构(如需)对有关事
项进行了深入核查,并对深交所问询函所列问题及时予以逐项回复和说明,同时
根据相关要求,补充披露有关信息。
9、2015年4月21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公司部问询函[2015]第19号文
件
问询事项:
深交所就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13 日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表示由于公司
正筹划重大事项自 1 月 13 日开市起停牌,与 2014 年 10 月 21 日发布《关于终止
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公司证券复牌公告》的承诺至少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两处相关公告矛盾之处予以问询。
核查及回复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13 日发布停牌公告筹划重大事项时,所筹划事项非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且在公司开始筹划收购嘉诚环保时,距离公司前次复牌(2014
年 10 月 21 日)间隔时间已超过三个月。因此,公司并未违背 2014 年 10 月 21
日发布的《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公司证券复牌公告》中所做出的三
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承诺。
10、2015年9月28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公司部问询函[2015]第56号文
件
问询事项:
深交所对公司 9 月 26 日披露的“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设立环境
产业基金的公告”未严格按照《主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8 号——上市公司与专业
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要求披露合作专业投资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具体信息的相关事宜予以问询。
核查及回复情况:
收到深交所的问询函后,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
认真核查分析,认为天风天睿的控股股东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无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故天风天睿也属于无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未受到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其
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