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特钢: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来源:深交所 2016-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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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

监发[2003]56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

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方式):经营性资金占用(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

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承担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有

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

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等)。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

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预付刊播费、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

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违规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

(四)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

托贷款;

(五)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六)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

票;

(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提供资金;

(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

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等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

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审

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非经营性占用公

司资金制度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二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

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

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

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

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每月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

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

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

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审计部作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

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

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

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

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

损失,并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期履行,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当地证监局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起诉讼。因情况

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董事会还可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

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可以依法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

侵占资产。

第十七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实

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

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

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条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

及经济处分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及《公司章程》作出修改时,将自动按修改后的上述法律、法规

等相关强制性规范执行,公司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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