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特钢:内部审计制度(2016年4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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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

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所

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公司董事会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进行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

披露。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开展内部审计、督查工

作,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依据生产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

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

系等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查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内部审

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

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

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

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

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

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

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

帐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

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

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对违法违规和造

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

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检查和评

估的重点。内部审计涵盖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并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

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报告。公司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

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二)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三)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者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

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

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

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

法执行,查阅审计档案必须履行批准手续。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应当对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每两年要求会

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或者鉴证,出具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或者鉴证意见,并披露在

内部控制审计或者鉴证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二十七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

性进行鉴证,出具鉴证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六章 奖惩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

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违反本规定所列内部审计人员守则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视情节

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

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

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议

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

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

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以及其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

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

时进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永兴特种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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