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等相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
作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2015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累计
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15年度,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5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
外担保等情况。
二、对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2015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相关资料,现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
开展,对公司生产经营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对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5 年
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与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已将上述交易预计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
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对该交易预计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公司 2016 年预计发生的与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预计额度是根据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交易情况进行的合理预测。
与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关联
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主要业务
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该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关于 2015 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4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预案的
制定同时考虑了对股东的现金回报和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拟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聘期一年。我们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上市各
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 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
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我们认为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
王桂华 吕 巍 彭 娟
二○一六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