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郑建彪2015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人作为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
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
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块上
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
规制度的规定办事,诚信、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对公司规范、稳定、健康地发展起到了积极的
推动作用。现将2015年度工作情况向各位股东进行汇报。
一、报告期内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15年度,本人出席了报告期内公司8次董事会会议,没有缺席
且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应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形。本人对
出席的所有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15年度,本人作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亲自出席了报
告期内公司全部3次股东大会。
二、报告期内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在2015年1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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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医
药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正常的经营性往来。
2、2014年度,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4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违规对
外担保等情况。
3、对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2014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相关资料,现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能得
到有效的执行,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有序开展,对公司生
产经营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2014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
行情况。
4、对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按照母公司与合并数据孰低原则,公司 2014 年度实现净
利润 36,547,999.82 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1,000,584.53 元后,
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84,796,446.27 元,扣除当年已分配普通股股
利9,838,799.97 元 , 本年度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 利 润
110,505,061.59 元,资本公积余额 330,507,573.30 元。 公司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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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公司 2014 年末的总股本 163,980,000
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2.10 元
(含税),共分配利润 34,435,800 元,尚余未分配利润
76,069,261.59 元留待以后年度分配。拟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预案,拟以公司 2014 年末总股本 163,980,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
转增 12 股,共计转增 196,776,000 股,转增金额没有超过 2014 年
末 “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 ”余额,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360,756,000 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资本公积金余额为
133,731,573.30 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中小投
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
问和了解,基于独立的判断,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
出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
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
规定,预案的制定同时考虑了对股东的现金回报和公司发展的需要,
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14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对公司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 2014 年
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14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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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6、关于公司与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已将上述交易预计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
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对该交易预计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公司 2015 年预计发生的与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预计额度是根据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实际交易情况进行的合理预测。 与天津中新药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
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该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拟继续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聘期一年。我们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上市各专项审计
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 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
定的责任与义务。我们认为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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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在2015年7月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发表以下
独立意见:
1、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
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保的情况。
2、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关于公司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15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15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
形。
在2015年7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并使用部分自有资
金收购相关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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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王桂华、于明德、郑建彪核查一致认为:公司拟终
止 2008 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的口服液 GMP 车间建设项目、胶
囊剂 GMP 车间项目、颗粒剂 GMP 车间项目、膏剂 GMP 车间项目以
及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的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并将上述非公开发
行中终止项目募集资金 12,574.54 万元、首次公开发行中终止项目
募集资金 2,900.00 万元、以及自有资金 2,671.26 万元共计
18,145.80 万元用于收购康辰药业 51%股权,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作出的调整,符合当前的市场环境和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的适用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意见
(一)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
亚洲(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担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并使用部分自有资金用于收购康辰药业 51%股权的资产评
估工作,并已签署资产评估业务相关协议,该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
师与沃华医药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及预期
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二)关于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
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
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
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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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评估方法的适用性
亚洲(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评估过程中根据评估目的及标
的资产状况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的评估方法,按照国家有关法规
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实施了必
要的评估程序,对目标资产采取的评估方法合理,与本次评估的评估
目的具有相关性。
(四)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 遵循了市场
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
理性。
(五)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
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
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目标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
方法;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反映了评估基准日 2015 年 5 月 31 日
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各项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果具有
公允性。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符
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
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并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标的公
司进行评估,交易价格以审计、评估结果为依据,定价公允。 公司
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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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2015年12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核第五届董事会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任职资
格,我们认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
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146
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
事候选人具备独立性;
3、我们同意提名:赵丙贤、赵军、张戈、高学敏、候松容、刘
湧洁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王桂华、吕巍、
彭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通
过之日起计算。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5年,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本人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
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
关联交易等进行了现场的调查和了解,对董事、高管履职情况,信息
披露情况等进行了监督和核查,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认真地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1、本人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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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
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掌握公司运行状态。
2、本人对公司拟决定的重大项目进行决议前,进行现场实地调
研,认真核查项目可行性,通过专业判断,形成审慎表决意见。
3、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往来、对外担保等情况进
行了认真审核,利用现场调查及其他沟通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
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并进行相应指导,在董事会上发表意
见、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
报告期内,本人十分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每次董事会前认
真审阅会议资料,会后仔细查看披露信息。本人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2、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监督
本人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进行
认真审核,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在此基础
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同时特别关注相关议案对全体股
东利益的影响,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有效地履行
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3、重视学习和沟通,提高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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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重视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并能公平、公正的对待投资者。通
过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本人加深了对相关法
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
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有助于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
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五、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六、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公司经营稳健,各方面运作规范。随着公司规模不断扩大,要进
一步充分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的执
行,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独立董事:郑建彪
二○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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