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
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慎的
事前审查,并发表了如下意见:
一、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
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
尽职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较好的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
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银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银江孵化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江智
慧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之间拟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
日常经营产生的必须事项,按照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交易价格采用公允定价
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
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董事需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将《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提交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国平 冯 晓 赵新建
2016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