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定期)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定期)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及其它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合法、合规,
符合《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2015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
的原则,基本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之情形,符合全体股
东利益,是合理、合规和必要的。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及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5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
利”的原则进行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定
价公允合理,充分保证了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
的情形。
公司2016年度拟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
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
人形成依赖。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
联交易价格,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
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他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
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进行,公司对子公
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严格、
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
性和有效性。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2015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会[2005]120 号)的规定及要求,我们对公司 2015 年度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和公司累计、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除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
保事项。公司 2015 年度分别对全资子公司北京酷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5 亿元、对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酷动数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7.6 亿元,对全资子公
司西藏酷爱通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10 亿元、对全资子公司爱施德(香港)有限
公司提供担保 13.12 亿元,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35.72 亿元。
2、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根据公司章
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不存在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资金往来事项。
3、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
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形。
4、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独立董事:吕良彪、章卫东、吕廷杰、陈思平
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