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拟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
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预计 2016 年度与中南钻石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将审议《关于预计 2016 年度与中南钻石有限公
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公司已就上述事项通知我们并进行了沟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审阅相关材料,现
发表书面事前审核意见如下:
该事项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交易公平、公正,
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关联董事李志宏先生对本事项回避发表意见。
二、关于确认公司 2015 年度及预计 2016 年度与有研粉末新材料(北京)有
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将审议《关于确认公司 2015 年度及预计 2016
年度与有研粉末新材料(北京)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公司已就上
述事项通知我们并进行了沟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发表书面事前审核意见如下:
该事项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交易事项定价公允,交易公平、公正,
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与石家庄博深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事前认
可意见
公司拟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将审议
《关于与石家庄博深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议案》,上述事项
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就上述事项通知我们并进行了沟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博深工
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发表事前书面审核意见
如下:
公司拟与石家庄博深石油机械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关联交易公
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
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进
行审议。
独立董事:李志宏
张双才
韩志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