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2 证券简称:蓝帆医疗 公告编号:2016-020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9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18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73%;
3、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解锁,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帆医疗”、“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4月18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关联董事刘文静女士、李振
平先生、孙传志先生、韩邦友先生回避表决。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59人,
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0万股,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5%,占公
司目前总股本的0.73%。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4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以下简称“《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振平先生作
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4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了《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
1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振平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
3、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公司就《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等相关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备案。
4、2015 年 1 月 13 日,公司获悉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201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并于 2015 年 1 月 14 日在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获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公告》。
5、2015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或“本激励计划”)、《关于
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披露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独立董事就调整后的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5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7、2015 年 2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振平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8、2015 年 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对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
9、2015 年 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再次核实,并审议通过《关于对 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
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2015 年 3 月 5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 720 万股,激励对象共 59 名,授予价格为 11.65 元/股,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
日期为 2015 年 3 月 6 日。
11、2015 年 4 月 8 日,公司完成了注册资本等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
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由 24,000 万
元人民币变更为 24,720 万元人民币。
12、2016 年 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取消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16年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取消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4、2016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公司及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满足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关解锁条件,第一个解锁
期可解锁激励对象为59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0万股,占股权激励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5%,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73%,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5、2016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议案》。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的
说明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自2015年2月17日公司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起12个月为锁定期,在授予日12个月后的48个月为解锁期,在解
锁期内,若达到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在授予日起12个月后、24个月后、36
个月后、48个月后分四期分别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5%、25%、25%和25%。
3
本次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时间
为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止,公司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0万股,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5%。
公司确定的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2月17日,截至2016年2月17日,
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已届满。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序号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是否达到解锁条件
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
201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司普通股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14年增长率 益后的净利润为16,646.83万元,
1 不低于15%,且201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 相 比 2014 年 增 长 率 为 196.87% ;
益后全面摊薄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201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全
5.50% 面摊薄的净资产收益率为13.97%,
满足解锁条件。
2015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17,021.18 万
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 16,646.83万元,均不低于授予日
2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前2012-2014年三个会计年度的平
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5,329.12万元及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4,229.86万元。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3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锁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在各解锁期的上一年度绩
效考核结果必须合格。在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达标的情况下,考核对象的关键业
2015年度,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绩指标根据工作计划和岗位职责制定,
限制性股票的59名激励对象绩效
4 于每年初与公司签署业绩合同或KPI考
考核结果均为80分以上,达到“合
核指标。
格”,满足解锁条件。
个人绩效考核由激励对象直接上级
根据激励对象与公司签署的业绩合同或
KPI考核指标进行评分。根据考核评分,
4
被激励对象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
格和不合格两档,其中考核评分为80分
(不含80分)以上的为合格,80分(含
80分)以下为不合格。
工作期间本人或下属发生重大差错
或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
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在公司规定的
期间内未与公司签署业绩合同或KPI考
核指标的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5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足解锁条件。
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
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
件已达成,同意达到考核要求的59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为
180万股。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首次获授限 本期可解锁 本期实际解 待回购限制 剩余未解
激励对象 制性股票数 限制性股票 锁限制性股 性股票(万 锁数量
量(万股) (万股) 票(万股) 股) (万股)
李振平 65.00 16.25 16.25 0 48.75
刘文静 88.00 22.00 22.00 0 66.00
孙传志 65.00 16.25 16.25 0 48.75
韩邦友 24.00 6.00 6.00 0 18.00
张永臣 24.00 6.00 6.00 0 18.00
曹元和 20.00 5.00 5.00 0 15.00
其他中层及核
434.00 108.50 108.50 0 325.50
心人员 53 人
合计 720.00 180.00 180.00 0 540.00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5
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59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绩效考核合格,其作为激励对象
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59名激励对象在
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解锁。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1-3号》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
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
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锁条
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
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59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
内解锁,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后认为:59名激励对象均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同时公司人力资源部依据《蓝帆医疗股份
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激励对象
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工作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予
以审核,确认本次59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达到80分以上,
同意公司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办理本次解锁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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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本次解锁的各项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已经履行了本
次解锁现阶段需要履行的相关程序,本次解锁尚待董事会确认激励对象提交的解锁
申请后,统一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可
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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