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 太 阳: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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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积极出席公司2015年度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会议并认

真审议各项议案,本着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有效地保证了公司运作的合

规范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就

2015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

独立董事

董事会及股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 备注

姓 名

东大会次数

管亚梅 6 6 0 0

黄 辉 6 6 0 0

涂 勇 6 6 0 0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拟审议事项的事前同意函(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

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南京红太阳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

责的原则审阅了公司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提交的相关议案,并就议案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了解和询问。本人同意将下列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讨论:

1、《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2、《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3、《关于同意农资连锁拟向南一农集团转让江苏振邦和南京振

邦股权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1、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等因素,该预案是合理的;

2、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符

合《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和要求,

有利于保障公司分红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也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

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长远利益;

3、本人同意《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的独立意见(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政策,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符合公司资产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政策的要求;

2、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

况,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3、本人同意《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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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1、经审阅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红太阳种业有限公司、

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与马鞍山科邦生态肥有限公司分别签订

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与马鞍山科邦生态

肥有限公司签订的《供电协议》等相关资料,本人认为上述关联交易

事项是在关联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关联交易定价客观、公

允、合理,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了独立董

事事前认可,关联董事回避等程序,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人同意《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在上述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过程中公司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相关规章执行,切实维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原则,对公司与关联方的资

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控

制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2014年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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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1)公司批准的苏农连锁对大丰劲力担保额度为9000万元,占

本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28%;截至2014年12月31日,苏农

连锁对大丰劲力的担保金额为4900万元,占本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的1.24%。

(2)公司批准的与全资子公司互保额度为10.5亿元,占公司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6.66%;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与全资子公

司之间的互保金额为29,190.00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的7.41%。

(3)公司批准的与南一农集团互保额度为11亿元,占公司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7.93%。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对南一农集

团的担保金额为88,400.00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2.44%。

(4)公司批准的与红太阳集团互保额度为4.9亿元,占公司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44%。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对南一农集

团的担保金额为14,000.00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55%。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均已获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并

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关于确定2015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互保额度的

独立意见(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1、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互保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

合理利用的需要,有助于促进公司筹措资金和良性循环,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互保事项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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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担保事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互保,风险可控,

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人同意将《关于确定2015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互保额度

的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独立意见(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在审计过程中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坚持独立审计

准则,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

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

2、本人同意将《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的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1、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报

告期内三会决策程序及公司各项内部控制进行了了解,认为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贯穿于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内部控制活动涵盖了公司运营

的各项业务环节,能有效保证公司规范、安全、顺畅的运行,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

2、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

公司对子公司、重大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

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具有

合理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3、本人同意《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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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4年度薪

酬的独立意见(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绩效考核机制,符合公司薪酬管理

制度;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无异议;

3、本人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4年度

薪酬的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

托理财的独立意见(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1、公司审议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

托理财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

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规定了公司投资审批权限、管理的

组织机构、决策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及审计、重大事项报告及

信息披露等,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3、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本次授权公司经营层使

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行为,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

率,不会造成公司资金压力,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人同意《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

托理财的议案》。

(十一)独立董事关于同意农资连锁拟向南一农集团转让江苏振

邦和南京振邦股权的独立意见(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1、为做强做优环保农药产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同意

农资连锁拟向南一农集团转让其所持江苏振邦51%的股权和南京振邦

10%的股权,其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本次交易事项拟以201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经审计净资产

为作价依据,交易应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

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

3、本人同意《关于同意农资连锁拟向南一农集团转让江苏振邦

和南京振邦股权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十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1、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提名杨寿海先生、汤建华先生、

杨春华女士、吴焘先生、夏曙先生、张爱娟女士、管亚梅女士(独立

董事)、黄辉先生(独立董事)、涂勇先生(独立董事)共9人为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

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

提名人本人同意,候选人提名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

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资质和能力。上述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2、经审阅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相关资料,未发现董事候选

人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

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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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和惩戒。本人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任职条件均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任职资格合法;

3、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管亚梅女士、黄辉先生和涂勇先生的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社会兼职等情况,以及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与

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

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上

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4、本人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提名杨寿海先生、汤建华先生、

杨春华女士、张爱娟女士、吴焘先生、夏曙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管亚梅女士、黄辉先生和涂勇先生为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尚需报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十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

的独立意见。(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1、公司董事会本次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程序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表决及选举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会本次选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教育背景、专业知

识、技能、工作经历和经营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均能胜任所

任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本次选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有《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

不得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的情形。

3、本人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相关事项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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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十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第七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1、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

会表决及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教育背景、专业知识、

技能、工作经历和经营管理经验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均能胜任所聘岗

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本人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及议案。

(十五)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拟审议事项的事前同意函(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

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红太阳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

责的原则审阅了公司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提交的相关议案,并就议案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了解和询问。我们同意将下列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1、《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红太阳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议案》;

2、《关于公司与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互保的议案》。

(十六)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红太阳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的独立意见(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1、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红太阳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了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等程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该关联交

易事项遵循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利益,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尤

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在上海自贸区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

充分利用上海自贸区的政策、平台和区位优势,促进公司业务开拓和

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3、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红太阳投资融资租赁

公司的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互保的独立意

见(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1、公司与红太阳集团互保事项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

理利用的需要,有助于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促进公司筹措资金和良

性循环,支持公司业务做大做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了独

立董事事前认可,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等程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该关联交易

事项遵循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利益,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

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与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互保的议

案》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拟审议事项的事前同意函(第七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审阅了公司在董事会

会议召开前提交的相关议案,并就议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了解和询

问。我们同意将下列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1、《公司新增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十九)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原则,对公司与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控

制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1)公司批准的与全资子公司互保额度为12.60亿元,占公司

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1.99%;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与全资

子公司之间的互保金额为46,200.00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

资产的11.73%。

(2)公司批准的与南一农集团互保额度为11.00亿元,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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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7.93%。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对南一

农集团的担保金额为103,600.00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的26.30%。

(3)公司批准的与红太阳集团互保额度为4.90亿元,占公司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44%。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对红太阳集

团的担保金额为17,000.00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4.32%。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均已获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并

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十)独立董事关于新增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独

立意见(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公司新增2015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经审阅重庆华歌生物化学有限公司与重庆中邦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的《水、电和污水处理供应协议》,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是在关联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关联交易定价客观、公允、

合理,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了独立董

事事前认可,关联董事回避等程序,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3、我们同意《公司新增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在上述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过程中公司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相关规章执行,切实维护公司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十一)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等相关事项的事前同意函(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勤

勉尽责的原则审阅了公司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提交的相关议案,并就

议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了解和询问。我们同意将以下议案提交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1、《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二十二)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1、本次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等相关事

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

履行了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等程序,本次关联交易

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

公司长远发展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等相关事

项有利于公司继续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有利于增

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三、日常工作情况

1、2015年,我们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

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了

解和检查,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确保公司管理规范高效和

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

2、对经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均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审

核,并进行调研和考察,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3、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对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及审计情况进行现场沟通。在2015年年报的审

计过程中,我们对年审会计师提交的审计计划提出了建议,并注重与

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持续沟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年报编

制过程中切实履行了职责。

四、其他工作

2015年,没有对董事会议案及公司其他相关事项提出异议,没有

提议召开董事会,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以上是我们在2015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汇报。2016年我们将不断学

习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继续以忠实、勤勉、独立、公正为原则,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优势和独立判断作用,促进公司治理水平不

断提高,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管亚梅

黄 辉

涂 勇

签署日期: 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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