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汉技术: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4 09: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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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为北京鼎

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汉技术”、“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兴业证券与鼎汉技

术签署的《保荐协议》,兴业证券对鼎汉技术的持续督导时间为该公司上市当年

及其后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鼎汉技术于2009年10月3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持续督导期为2009年10月30日至2012年12月31日。截至2012年12月31日,

鼎汉技术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实际余额为35,107,092.64元。根据《证

券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兴业证券继续履行对鼎汉技术的持续督

导义务。截至2015年12月31日,鼎汉技术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现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书,对鼎汉技术2009年10月30日至2012年12

月31日的规范运作以及2009年10月至2015年12月31日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总结。

一、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

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 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保荐代表人: 刘智、赵新征

联系人: 刘智

联系电话: 010-66290218

三、 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011

注册资本: 527,115,526.00 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 18 区 2 号楼(园区)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 18 区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顾庆伟

实际控制人: 顾庆伟

联系人: 万卿

联系电话: 010-83683366-8288

四、 保荐工作概述

情况 内容

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对其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进

行了审阅、充分沟通并及时反馈意见;保荐代表人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未能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告后 2 个交易日进行了事后

审阅。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符合证券法

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及时预约、编制、报送和披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情况 露公司年度报告。经审阅,公司历次披露的年报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漏。

持续督导期间内,根据相关规定,对鼎汉技术进行

3、现场检查情况

了现场检查。

情况 内容

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制度等规章制度,以及规范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相关的内控制度。

5、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

度情况、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调 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证券法律

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法规的规定。

保荐代表人列席了部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未列席

的会议,公司均就有关议案征询了保荐机构的意见,

保荐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和

6、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核查,并对会议召集程序、表决过程、会议决议记

录等进行密切关注,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决内容

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了上市规则、

7、对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规范指引、董监高股份变动规则、募集资金使用、

员、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的培训情况 信息披露规则等方面的规范运作培训,同时,也根

据最新的监管政策向企业发送学习文件。

公司上市以来,保荐机构密切关注公司股价异动及

8、对公司股价异动及相关媒体报道的

媒体报道情况,保荐期内,公司不存在因媒体质疑、

关注与核查情况

信息披露违规等引致的股价异常波动。

9、对公司高管人员以及控股股东或实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高管人员以及控股股东或实际

际控制人可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调

控制人没有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查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

10、督导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保荐机构的督促下,勤勉尽责,切实履行上市公司

人勤勉尽责情况

应尽之责任。

11、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持续督导期间,本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司董事、监

员持股变动的关注情况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针对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

12、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及时出具了核查意见。

13、保荐机构发表公开声明情况 未出现需保荐人公开声明情况

14、保荐机构向交易所报告情况 无

15、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

(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 无

件等)

五、 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情况 内容

2015 年 1 月 31 日,兴业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曾委派张洪刚先生作为公司持续

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因张洪刚先生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变更

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保荐义务,兴业证

券决定委派保荐代表人刘智先生接替张洪刚先生担任公司

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负责公司持续督导保荐工作。

六、 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七、 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鼎汉技术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

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鼎汉技术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

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1、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面,鼎汉技术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并与保荐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向保荐机构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银行对账

单;在发生募集资金账户发生变更等情况时,能按规定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重

新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2、鼎汉技术能够积极配合、安排保荐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工作,向

保荐机构提交三会文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等文件,安排保荐机构与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访谈。

3、信息披露审阅方面,鼎汉技术能够按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公

司会事先向保荐机构递交部分公开披露文件,供其审阅。在整个工作过程中,上

市公司为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

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

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 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鼎汉

技术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

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九、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刘 智 赵新征

法定代表人:

兰 荣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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