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强生物: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2015年度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14 09: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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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 2015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九强生物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文涛 联系电话:010-83326886

保荐代表人姓名:崔萍萍 联系电话:010-8332687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持续督导人员已按照相关规定在公

司信息披露文件公告前或公告后审阅公

司文件内容。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无

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

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是。已经按照相关要求督导公司建立健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 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部控制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

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息披露文件一致

1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3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是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未发现重大问题。

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 次。

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创业

板上市持续督导 2015 年半年度跟踪报

告;

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

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自筹资金的专项意见;

5 、信 达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关 于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

2

6 、信 达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关 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核

查意见;

7 、信 达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关 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

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无

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7 月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董监高买卖股份管理、信息披露的注意

事项、内幕交易相关概念及规定、规范

募集资金使用等。

3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

无 无

和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无 无

人变动

2015 年 1-3 月,公司在支 公司已于 2015 年 3 月将该

付原材料采购款等日常生 等款项全部转回农行北京

产经营支出时,误从“补 怀柔支行募集资金专户。

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流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公司对已使用的募集资金

资金”的募集资金专户(农

进行了逐笔核实,加强了

行北京怀柔支行)付款

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的

21,832,656.55 元。

学习,确保募集资金的规

范使用。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

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

无 无

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

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无

的情况 机构积极配合保荐工作。

4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无 无

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股东邹左军、刘希、罗爱平、孙小林分别对

本公司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分

别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目前没有直

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九强生物主营业务及其它

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不会直接

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竞争业务或可能构成竞

争业务的业务;

是 不适用

3、自本函出具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

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是九强生

物的股东为止;

4、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本人将赔偿九强生

物及九强生物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

失,该等责任是连带责任。

瑞丰成长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

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九强生物的主

5

营业务及其它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下称“竞

争业务”);

2、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

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竞争业务

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的业务;

3、自本函出具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

为不可撤销的,且持续有效,直至本公司不再是

九强生物的股东为止;

4、本公司和/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

业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本公司将赔偿九强生物

及九强生物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该等责任是连带责任。

2.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邹左军、刘希、罗

爱平、孙小林均承诺:所持九强生物股份扣除公

开发售后的部分,自本公司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

持有的股份。

(二)发行人股东瑞丰成长承诺:所持九强

生物的股份,扣除公开发售后的部分,自九强生 是 不适用

物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该股份,也不要求九强生物回购该股份。

(三)除上述股东外,发行人其他股东均承

诺:所持九强生物的股份,扣除公开发售后的部

分,自九强生物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股份,也不要求九强生物回

购该股份。

6

(四)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

东邹左军、刘希、罗爱平、孙小林、庄献民共 5

人承诺: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其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累计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邹左军、刘希、罗

爱平、孙小林及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庄献民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

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该

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

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

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

而终止。

3.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

是 不适用

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的

7

情况时,公司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A、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

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B、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5 日

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

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

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

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C、停止条件:在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

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

施。

上述第 2 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

如再次发生上述第 2 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

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

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

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

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

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A、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8

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

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数量不低于公

司股份总数的 1%;

B、要求实际控制人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

定公司股价,实际控制人增持数量不低于公司股

份总数的 0.5%,且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

合上市条件;

C、要求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每年度

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20%,且增持后公司

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D、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在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不因其在此期间不再作为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和/或职务变更、

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4、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公 是 不适用

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

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

9

程序,按照回购时的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或发

行价格孰高原则确定回购价格。如公司招股说明

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实际控制人邹左军、刘希、罗爱平、孙小林

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公司招股说

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应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公

开发售股份,并于二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

按照回购时的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或发行价格

孰高原则确定回购价格。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能履行对投资者损失赔偿义务的,本人将承担连

带责任。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5、主要股东持股意向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0

(1)公司实际控制人邹左军、刘希、罗爱平、

孙小林持股意向

公司实际控制人邹左军、刘希、罗爱平、孙

小林声明:

A、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

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

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

满后逐步减持;

B、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C、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D、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

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

不超过发行时所持股份的 20%;

E、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F、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

11

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2)持股 5%以上的股东持股意向

A、瑞丰成长持股意向及其声明

a 瑞丰成长在所持九强生物股份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量不高于发行上市时所持九强生物

股份量的 8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期间

有分红、转增,则发行价按除权价格计);

b 瑞丰成长减持九强生物股份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

转让方式等;

c 瑞丰成长减持九强生物股份前,应提前三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d 如果瑞丰成长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瑞丰成

长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e 如果瑞丰成长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瑞丰成

长持有的九强生物股份自瑞丰成长未履行上述减

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B、程辉、周晓燕持股意向及其声明

a、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

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

12

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

满后逐步减持;

b、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c、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d、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

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发行时所持股份的 50%;

e、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f、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6、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合规性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是 不适用

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不存在向本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销商及上述人员的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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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除外)配售股票;不存在采取操纵新

股价格、暗箱操作或其他有违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的行为;不存在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但

不向其配售股票的行为;不存在通过自主配售以

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

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7、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201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公司净利润

为 17,695.83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

均净资产收益率为 39.17%、每股收益为 1.77 元,

盈利能力较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将大幅增加,总股本亦

相应增加。如果在此期间公司的盈利能力没有大

幅提高,则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虽然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投产后,预计未来几年净

利润仍将保持增长,但募集资金项目从投入到产

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建设期间股东回报还

无 不适用

是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

均增加的情况下,如果 2014 年公司业务未获得相

应幅度地增长,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地下降。

为降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

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以下措施提高销售收入,

增加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

(1)提升公司整体实力,为未来做大做强奠

定基础;

(2)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募

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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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大人才引进和完善公司治理,为企业

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制度保障;

(4)坚持技术创新,继续加大新技术、新产

品的研发投入,加快研发成果转化步伐,迅速丰

富产品线,从而增加销售规模和公司业绩;

(5)以市场为核心,扩大销售队伍,加强市

场宣传和推广力度,整合销售渠道,进一步提高

市场覆盖率和占有率;

(6)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进一步完善相关管

理制度,严格控制各项成本和费用,杜绝铺张浪

费,力求为股东创造最大效益。

8、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邹左军、刘希、罗爱平、孙小林、程辉、周晓燕

及瑞丰成长关于关联交易承诺如下:

本人/本公司作为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九强生物”) 持股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为规范和减少与九强生物之间的关联交

易,本公司特向九强生物承诺如下:

1.本公司和本公司的关联方(含义同《企业会 是 不适用

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将采取切实有

效的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与九强生物之间的关联

交易;

2.不以拆借、占用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

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九强生物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不要求九强生物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3.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

15

进行的交易,支持九强生物与独立第三方进行;

4.对于与九强生物之间确有必要进行的关联

交易,均将严格遵守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

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

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九强生物和九强生物其

他股东利益;5.本公司保证遵守上述承诺,不通过

关联交易损害九强生物及九强生物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如因违反上述承诺而损害九强生物及九

强生物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公司及本公司的

关联方自愿赔偿由此对九强生物造成的一切损

失。

9、分红承诺

九强生物就公司分红事项承诺如下:(一)股

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考虑公司盈利

情况和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的前提下,建立对投

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公司股利分 是 不适用

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方案制定过程中应注意听

取并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的意

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利分配方案后报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

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现

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当年

16

度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

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在保证公司股

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

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

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

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

股票股利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

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比例:1、如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

十。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或者公司认为

需要适当降低股价以满足更多公众投资者需求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根据公司章程关于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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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公司董事会未作

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3、存在股东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四)利

润分配的决策程序:1、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经与独立董事、

外部监事充分讨论后,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2、

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

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公告

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及

监事会的审核意见;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便股东参

与股东大会表决;5、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

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

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五)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如公司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应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

的相关条款进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决策程序如

下:1、董事会制订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并

作出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2、独立董事、

外部监事应对上述议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

意见,监事会应对上述议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

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3、董事会审

议通过上述议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

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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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的审核意见;4、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

东大会表决,该事项应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

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

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5、股东大会批准上述议案后,公司相应修改

《公司章程》,执行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

则: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

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二十;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除上述规定外,

公司制定了《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

上市后三年内的股利分配作了进一步安排。

10、股东一致行动承诺

邹左军、刘希、罗爱平、孙小林股东一致承

诺如下:

1.四方为北京九强生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九强生物”)的股东,发行上市前分

是 不适用

别持有九强生物 10.38%、19.83%、18.19%以及

14.44%的股份,合计持有其 62.84%的股份;2.通

过四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四方合计享有和

控制的股份达到九强生物全部股份的 62.84%;3.

九强生物拟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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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板上市,需要确认其实际控制人。据此,四方

经友好协商,就九强生物实际控制人的确认事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三条 关于所持九强生物股份

转让等事宜,四方同意:(一)除各方另有约定外,

四方应始终一致确保各方合计持有九强生物的股

份比例不下降;(二)未经四方事先做出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采取任何单方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以转让、质押等方式处理自己持有的九强生物股

份。各方同意,在九强生物面临各方之外的其他

九强生物股东或第三方收购,各方应一致维护九

强生物的稳定和持续发展;(三)任何一方确需转让

股份的,经四方事先做出书面同意决定,则该方

应按四方决定优先转让给本协议其他各方或各方

一致同意的第三方。除各方另有约定外,此类股

份转让不得导致各方合计持有九强生物的股份比

例下降;(四)自九强生物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直接或间接转让九强生物股份。 第四条 四方

承诺,就九强生物的任何董事会、股东大会职权

事项的决策,四方都将始终保持“意见一致”,并将

该等“意见一致”体现为在九强生物召开审议相关

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时,四方作为董事、

或四方作为股东所投的“赞同票”、“反对票”或“弃

权票”保持一致。上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

宜:(一)各方在九强生物的股东大会会议上选举董

事、监事,应保持意见一致;(二)各方在九强生物

的董事会会议上聘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应保持一致意见;(三)九强生物

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各方在九强生物的各董事会、股东大会职权事项

20

进行审议决策前,应事先沟通协商,形成一致意

见;如意见不一致时,应再充分沟通协商,努力

达成一致意见;四方中,三方以上(含三方)形

成的意见为各方最终意见,如仍未形成最终意见

的,则以当时董事长的意见作为各方最终意见,

各方需按最终意见行使股东权利和董事权利。 第

六条 保障条款 (一)四方同意遵守上述约定,任何

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且在收到其他任何一方要

求其予以纠正的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

的,则该方应将其所持有的九强生物的股份按本

协议其他方当时的持股比例或其他方确定的其他

比例转让给其他各方,转让价格按九强生物经审

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或上述通知期限届满日的市

场价格这两者中较低者来确定;(二)任何一方违反

本协议第三条规定,未经各方达成同意意见而擅

自以转让、质押等方式处理自己持有的全部或部

分股份的,则应向其他各方支付相当于其持有的

全部股份的价值一倍的违约金,股份价值按九强

生物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或当时的市场价格

这两者中较高者来确定。 第七条 四方保证,上

述承诺事项将不因九强生物发生更名、增资扩股、

合并、分立、资产重组等事项而发生改变。 第八

条 未经四方书面协议,本协议不得修改。 第九

条 本协议有效期五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

在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

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自四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各份协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因信达证券保荐代表人陈

仕强先生、陈勇先生已于

2015年4月离职,为不影响公

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正常进

行,信达证券决定由李文涛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先生、崔萍萍女士接替陈仕

强先生、陈勇先生担任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持续督导期的保荐代

表人,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

不适用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22

(本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 2015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崔萍萍

李文涛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14 日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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