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
编制的 2015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格式与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5 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意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 年度公司实现合并口
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116,940,341.71 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13,783,152.03
元,对所有者分配 35,000,000 元,加上上年度未分配利润 298,346,744.33 元后,
公司 2015 年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合计 366,503,934.01 元。
公司拟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84,120,000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派发
现金 0.49 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共计 23,721,880 元,剩余利润结
转下一年度。本次利润分配不发放股票股利。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订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况,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
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5 年度,公司编制并出具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通过了会计师事务
所对公司内控的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完整、合理、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
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内控体系与相关制度能够适用公司管理
要求和发展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
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相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
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6 年度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在本年度财务
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严格按照有
关规定进行审计,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
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内部控制。
我们认为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6 年度
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