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化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4-18 18: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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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78 证券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6-028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转增0.2股。

●每股派现金0.15元(含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

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

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

金红利为人民币0.135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22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4月25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4月2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4月25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经2016年3

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

于2016年3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4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

1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截止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

990,000,000股为基数,以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向公司全体股

东每10股派发现金1.50元(含税),每股派现金0.15元(含税),共计派

发现金148,500,000元。

公司2015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公司截止2015年12月

31日总股本990,000,000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每股

转增0.2股,共计转增198,000,000股(每股面值为1元)。转增后公司的

总股本为1,188,000,000股。本次转增股本是以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不涉及扣税。

(四)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年以

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0.1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

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

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

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

2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13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

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取得的

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

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

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

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

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

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

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因此,对于香港市场通过沪股通持

有本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本公司按10%的适用税率代

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5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4月22日

2、除权除息日:2016年4月25日

3、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流通日:2016年4月26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4月25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4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现金红利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现有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股东滨州市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其余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

3

东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

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转增的股份将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由中登上海

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直

接计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变 动 数

单 位 : 股 本 次 变 动 前 本 次 变 动 后

( 转 增 )

A 股 990,000,000 198,000,000 1,188,000,000

无 限 售 条

件 的 流 通 无 限 售 条

股 份 件 的 流 通 990,000,000 198,000,000 1,188,000,000

股 份 合 计

股 份 总 额 990,000,000 198,000,000 1,188,000,000

七、实施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1,188,000,000股摊薄计算的2015年度每股收益为0.36元/股。

八、有关咨询事项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与投资管理部

咨询电话:0543-2118571 2118572 传真:0543-2118888

邮政编码:256600

特此公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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