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 …………………………………第 1—2 页
二、关于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陈汉康先生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
明 ………………………………………………………………………第 3—4 页
关于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陈汉康先生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16〕3732 号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盛公司)编制的《关
于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陈汉康先生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康盛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
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康盛公司 2015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
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康盛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关于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陈汉康先生业绩承
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康盛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
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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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康盛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陈汉
康先生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如
实反映了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汉康先生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林旺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黄正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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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陈汉康先生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5 年 7 月完成对陈汉康所控制的
浙江润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成公司)之子公司新动力电机(荆州)有限公司、
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以及成都联腾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家新能源汽车
零部件公司)100%股权的收购。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现将进行收购时润成公
司及陈汉康先生所作业绩承诺 2015 年实际完成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公司 2015 年 6 月 12 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于 2015 年 7 月出资 4.80
亿元向润成公司收购其持有的新动力电机(荆州)有限公司 100%股权、合肥卡诺汽车空调有
限公司 100%股权和成都联腾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80%股权,以及何勤、刘新所持有的成都
联腾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20%股权。润成公司及陈汉康先生针对此次股权交易向本公司承
诺,拟转让的三家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公司自股权转让完成日当年及以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即
2015 年至 2017 年)实际盈利数若达不到业绩承诺数,不足部分将自会计师出具利润承诺专
项报告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本公司补足,同时承诺 2015-2017 年度每年单
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业绩承诺数的差异情况,并由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润成公司及陈汉康先生所作的业绩承诺如下:
单位:万元
年 份 2015 年
三家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5,000.00
后的净利润业绩承诺数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经审计后三家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公司 2015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6,155.66 万元,完成承诺净利润的 123.11%,润成公司及陈汉康先生已实现对本期三家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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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汽车零部件公司净利润的承诺。
有关润成公司及陈汉康先生对三家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公司承诺所产生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数及实际实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 份 2015 年
三家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
5,000.00
益后净利润业绩承诺数
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6,155.66
完成承诺净利润的比例 123.11%
是否完成承诺业绩 是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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