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 …………………………………第 1—2 页
二、关于朗博集团有限公司(Lambor Group Limited)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
说明……………………………………………………………… 第 3—4 页
关于朗博集团有限公司(Lambor Group Limited)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16〕 号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盛公司)编制的《关
于朗博集团有限公司(Lambor Group Limited)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康盛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
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康盛公司 2015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
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康盛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关于朗博集团有限公司(Lambor Group Limited)业
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康盛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
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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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康盛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朗博集团有限公司(Lambor Group
Limited)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
定,如实反映了朗博集团有限公司(Lambor Group Limited)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林旺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黄正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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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朗博集团有限公司(Lambor Group Limited)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完成对富嘉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嘉租赁公司)75.00%股权的收购。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
现将进行收购时朗博集团有限公司(Lambor Group Limited)所作业绩承诺 2015 年实际完成
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公司 2015 年 12 月 10 日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出资
6.75 亿元向朗博集团有限公司(Lambor Group Limited)收购其持有的富嘉租赁公司 75.00%
的股权。朗博集团有限公司(Lambor Group Limited)针对此次股权交易向本公司承诺,拟
转让的富嘉租赁公司自股权转让完成年及以后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即 2015 年至 2017 年)实
际盈利数若达不到业绩承诺数,不足部分本公司有权在专项审计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方式通知朗博集团有限公司(Lambor Group Limited)向本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同时承诺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对富嘉租赁公
司实现的实际净利润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以确定富嘉租赁公司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朗博集团
有限公司(Lambor Group Limited)所作的业绩承诺如下:
单位:万元
年 份 2015 年
富嘉租赁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业
7,000.00
绩承诺数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经审计后富嘉租赁公司 2015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7,320.51 万元,完
成承诺业绩的 104.58%,朗博集团有限公司(Lambor Group Limited)已实现对本期富嘉租
赁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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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朗博集团有限公司(Lambor Group Limited)对富嘉租赁公司承诺所产生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数及实际实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 份 2015 年
富嘉租赁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7,000.00
业绩承诺数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7,320.51
完成承诺净利润的比例 104.58%
是否完成承诺业绩 是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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