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板业: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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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本次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盖德集团持有的东经天元

和互联立方各 8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本次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以及由本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北

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盖德软件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购买协议》,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具备

可操作性。

2、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

评估,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交易对方及本公司均没有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

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及标的资产定价原则符合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标的资产即盖德集团持有的东经天元和互联立方各

80%的股权的交易价格将由交易各方根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认的标的资产评估值协商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

合理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将获得标的资产,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

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增强抗

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本次资产购买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本

次董事会审议和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本次购买资产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

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本次

交易尚需多项条件满足后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第二次董事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以及其他可能涉及的审批事

项。

8、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就本次重大资

产 重组事项的相关内容再次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时,我们将就相关事

项再次发表意见。

(以下无正文)

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太空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独

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爱群

郑洪涛

袁 泉

2016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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