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程科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15 20:06:3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40 号楼 C 座 40-3,4—5 层

F4-5,C40-3 Building 40, XingFu ErCun,Chao 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50867998

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广州西安沈阳南京杭州海口菏泽成都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6】第 0062 号

致: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

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

法律意见书

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

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通知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

席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根据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

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司已经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

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下午

2:30 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71 号金龙潭大饭店三层弘翔厅(BCD)会议室召

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程毅先生委托公司

董事丁晓建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2

法律意见书

表及代理人共 6 名(代表 6 名股东),均为 2016 年 4 月 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所持股份总数约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9.9612%。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任的相关中介机构人员。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书面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

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及其他相关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

代理人应回避表决的事项,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 审议《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审议《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审议《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4. 审议《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5. 审议《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审议《关于聘任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并推举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7.1 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1.1 选举程毅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1.2 选举丁晓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1.3 选举崔杨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1.4 选举解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1.5 选举郭晓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1.6 选举刘航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

法律意见书

7.2 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7.2.1 选举盛杰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7.2.2 选举宗刚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7.2.3 选举王诚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 审议《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9. 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并推举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9.1 选举张雪来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9.2 选举陈梅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以上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职。以上议案内容公司已经于2016

年3月25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

无新提案。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其中议案 7 和

议案 9 采用累计投票制,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

审核无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4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晓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鲍卉芳

李洪涛

单位负责人: 付洋

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5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晓程科技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