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2016】人律专法字第 JF01 号
致: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江帆、杨帆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见证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
(试行)》(以下简称“《网络投票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而出具。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及本所律师查阅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
2.公司 2016 年 3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第七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 2016 年 3 月 23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现代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 2016 年 3 月 2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关于召
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
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等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见
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16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确定 2016 年 4 月 15 日召开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
2.2016 年 3 月 2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2016 年 3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和地
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
会期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内容。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
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
项,并按《公司法》、《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提案内容进行了
充分、完整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 14 点 30 分在长沙市芙蓉南
路二段 128 号现代广场公司总部所在地举行。
3.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5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4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15 日 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为: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
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
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共 31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351,188,35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4.7063 %,
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合法授权的代理人;
2.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及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计 107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7,094,289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7011 %;
3.公司董事、监事共 11 人出席了会议,除上述人员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共 7 人出席了会议;
4.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邀请的其他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出新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议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投票表决时,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规则》和《公司章程》由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和本所律师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
代理人)按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结果,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
(二) 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53,390,4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345 %;反对 3,608,5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72%;
弃权 1,283,6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20,5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3583%。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并持
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474,2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47.7690%;反对 3,608,5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5261%;弃权 1,283,6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20,593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049%。
2.审议《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1,791,4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882%;反对 6,481,4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090%;弃
权 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27%。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875,2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30.6975%;反对 6,481,4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1979%;
弃权 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1046%。
3.审议《2015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353,257,8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975%;反对 3,673,7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54%;弃
权 1,351,0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0,3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3771%。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并持
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341,6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46.3533%;反对 3,673,7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2222%;弃权 1,351,0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0,393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4245%。
4.审议《2015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353,308,1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116%;反对 3,608,5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72%;弃
权 1,365,9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0,3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3813%。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391,9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6.8903%;反对 3,608,5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5261%;
弃权 1,365,9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0,3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4.5836%。
5.审议《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53,436,37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8.6474%;反对 3,458,5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653%;弃
权 1,387,6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9,9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3873%。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4,520,2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8.2596%;反对 3,458,5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9251%;弃权 1,387,6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59,993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153%。
6.审议《关于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3,436,3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474%;反对 3,458,5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653%;弃
权 1,387,6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17,5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3873%。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并持
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20,2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48.2596%;反对 3,458,5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9251%;弃权 1,387,6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17,593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153%。
7.审议《关于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3,138,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641%;反对 3,596,4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38%;弃
权 1,548,0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30,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4321%。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21,9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5.0749%;反对 3,596,4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8.3974%;
弃权 1,548,0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30,8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6.5278%。
8.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3,545,3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778%;反对 3,388,4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58%;弃
权 1,348,7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17,5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3765%。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并持股
5%以下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629,2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9.4233%;反对 3,388,4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1767%;
弃权 1,348,7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17,5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4.4000%。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上第 1-7 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第 8 项议案获得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及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及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规则》、《网络投票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真实、合
法、有效。
特此见证。
本见证意见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关于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江 帆 江帆
杨 帆
2016 年 4 月 15 日